西周礼乐制度舞队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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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礼乐制度舞队规格
西周礼乐制度,说到音乐美学思想、“礼乐治国”呢,就会想到西周了,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是从古代就开始的,至于“礼乐治国”是不是像字面上那么“彬彬有礼”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礼乐文明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文明特征,通过制礼作乐,利用“礼”教与“乐”教,形成一套完善的礼乐制度,维护封建等级秩序。
然而西周统治者在推行礼乐制度的同时,必然会加强礼乐方面的教育,它对我们今天又有怎样的意义呢,本文通过论述西周礼乐制度的含义及内容的阐述,又进一步探悉它对当今我国音乐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西周礼乐制度更多的是等级制度而非文化制度,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
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穿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它严格地划分了等级观念,不同等级的人能听什么样的音乐,能用多少人的乐舞,都有严格规定,《论语》里有一句很著名的话叫“是可忍孰不可忍”,那么是什么事儿让他这么生气呢?是因为当时的一个诸侯用了“八份”也就是六十四个人的乐舞,而这是天子才有资格享用的,这句话的原文是“八份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因为《论语》是推崇周礼的,同时《论语》中也认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实际上就是说奴隶制度的崩溃。
周朝得了政权以后,西周王朝以夏商礼乐为基础,在公元前1058年制订了周代礼乐(礼乐的“礼”就是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相互结合的礼仪,“乐”就是音乐,包括乐队、乐舞的编制,乐曲、乐舞的使用等等。
),将其作为奴隶主的行为准则,各级奴隶必须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享受礼乐——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人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
同时周朝的统治者对音乐的社会功能已经有了相当的认识。
他们把礼与乐看得一样的重要,并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
他们也为各个等级严格规定了应用音乐的制度,从而来体现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相互间的关系。
例如:
1、关于乐队的排列和各个乐器的的多少,规定王的乐队和所有乐器可以排列东西南北四面,诸侯的可以排列三面,卿和大夫的可以排列两面,士的只可以排列一面。
2、关于舞队所用的人数和排列的方法,规定王的舞队可以由八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八个舞行,即六十四人组成的一个舞队;诸公可以由六个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六个舞行,即三十六人组成一个舞行,由四个舞行,就是十六人组成一个舞队。
3、关于在举行“射礼”时,不同身份等级使用的乐曲不同,王用《驺虞》,诸侯用《狸首》,大夫用《采苹》,士则用《采繁》。
周朝的礼乐制度自然也需要这样的保障,即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
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数目不低于一千四百六十三人。
这机构的职务包含音乐行政、音乐教育和音乐表演三方面。
但从音乐教育方面来看,该机构是世界上最早的音乐学校。
在一千四百六十三人中,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属于农奴阶级。
由此可见宫廷音乐机构中创作和表演的主要力量是农奴们。
但在音乐行政以及音乐教育方面的各级负责人则都是由贵族承担的,并且随着统治者对音乐各种事宜的重视程度不同,相应的乐官级别也不同,越是重视,乐官的级别越高,由此可看出,统治阶级对音乐活动的阶级控制是十分严密的。
但无论各时期的思想家们如何评论西周礼乐制度,可以肯定的是,正因为礼乐制度的诞生,周代成为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个音乐发展高峰时期,它建立了我国最早的较完善的音乐机构,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为我国音乐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
单对中国音乐来说,西周礼乐制度无疑是中国音乐史上的一个加速器,它通过帝王的支持、鼓励与领导,使中国音乐在当时世界音乐界留下了永远的画笔。
这画笔永远昭示着祖先的智慧与才华,同时也激励着我们现代中国音乐的前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