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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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提高分行人力资源使用效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配置、一线倾斜。
按照分支机构业务规模(一般性日均存款,下同)确定内设部门设置,并根据业务规模和利润贡献实行人员动态配置,增配人员重点向业务一线倾斜。
(二)控制成本、提高效能。
分支机构人员配置要注重人力成本控制,综合考虑整体人力资源效能指标的提升。
第三条分支机构人员配置,包括分行本部部门与支行的正式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员工配置。
第二章分支机构部门设置
第四条根据业务规模,分行本部部门的设置如下:
第五条分行可根据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设立1-5个市场拓展部,作为分行一级部门。
市场拓展部门设立3年后,业务规模不足3亿元的,应予以撤并。
第六条新设分行筹建期间,设置业务管理组(含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微业务)、运营管理组(含运营管理、
计划财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组(含风险内控、授信审批)、综合管理组(含人力资源、行政保卫等)。
第七条支行一般设置“三部一室”,即综合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和营业室。
业务规模在5亿元(不含)以下的支行,不单设公司业务部和零售业务部,合并设置业务营销部;业务规模在3亿元(不含)以下的支行,不单设综合部。
第三章分支机构人员配置
第八条分支机构人员配置状态分为最低配置、最高配置和动态配置。
最低配置指保障分支机构履行日常职能、维持基本运作的人员编制数量。
最高配置指分支机构按照计划的业务规模和效益,根据实际效能指标可以配置的最高人员编制数量。
动态配置指根据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和效能指标,在最低配置和最高配置之间,可动态调整的人员编制数量。
第九条分行人员配置
(一)分行人员最低配置数。
分行本部部门最低配置与支行最低配置之和为分行人员最低配置数。
计算公式如下:分行最低配置数=分行本部部门最低配置+支行最低配置×所辖支行数量
所辖支行数量为所在分行实际营业的支行(网点)数。
(二)分行人员最高配置数。
根据各分行年度业务规模及净利润计划、人均效能计算确定。
分行最高配置数=分行本年业务规模计划÷人均存款标准×人均存款配置系数+分行本年净利润计划÷人均净利润标准×人均净利润配置系数
人均存款、人均净利润配置系数分别为0.55和0.45。
人均存款和人均净利润标准以先进城商行平均值为基数(人均效能指标见附表1),分类确定不同分行的标准。
其中长沙分行、总行营业部以先进城商行平均值为标准,株洲、湘潭分行及其他省内新设分行以基数的70%为标准,衡阳、岳阳、邵阳分行以基数的55%为标准。
总行可根据先进城商行人均效能增长情况,结合分行实际,适时调整基数标准和配置系数。
(三)分行人员动态配置。
分行动态配置数=分行最高配置数-最低配置数
分行新增人员计划,应控制在分行动态配置数之内,原则上要求在成本指标没有增长,效能指标均没有下降的情况下,才能增加人员;新设分行在前期机构拓展阶段,为了储备人才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分行动态配置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重点满足前台业务、客户经理及风险内控岗位,中后台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增加配置,并鼓励中后台部门人员向前台业务岗位和客户经理岗位优化组合。
第十一条分行本部人员配置
(一)分行本部最低配置数。
分行本部最低配置,根据分行业务规模,明确配置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分行本部最高配置数。
根据已核定的配置,视各分行的人均效能增长情况,确定分行本部动态配置比率和最高配置数:
分行本部最高配置数=已核定的本部配置×(1+动态配置比率)
其中:动态配置比率=(所在分行人均存款增长率+所在分行人均净利润增长率)÷2
总行可根据各分行人均效能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动态配置比率。
(三)分行本部动态配置数。
分行本部动态配置数=分行本部最高配置数-分行本部最低配置数。
各分行按照本部最高配置数、最低配置数及动态配置数,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可在各部门最低配置基础上,动态调剂。
第十二条分行本部各市场拓展部门编制原则上为3个,可以根据业务拓展规模,增加人员,不占分行本部编制。
第十三条分行本部部门负责人职数配置,按照分行业务规模、人员数量或运营网点数确定,动态配置(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3)。
总行到分行挂职交流的基层管理人员,占分行职数,但不占编制;退出实职的不占职数,但占编制。
第十四条分行本部各部门按照“满足业务需要、有效控制风险、高效服务基层”的原则,合理、精简设置内设室的数量。
每个室可配置1名室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五条支行人员配置
(一)支行人员最低和最高配置数。
即《XX银行支行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基本配置和标准配置。
(二)支行人员动态配置数和标准。
支行根据业务规模和业务量增长,动态调整营销类和临柜类人员,在最低配置基础上逐步到位。
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六条支行负责人基本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或行助)配置,旗舰型支行和异地县域支行可增配1名副行长(或行助)。
第十七条开业时间达到3年(含)以上且业务规模不足3亿元的支行,原则上逐步撤并。
支行负责人、运营内控主管均只配备1人,人员配置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十八条总行鼓励分行对支行负责人岗位实行公开竞聘上岗,对达不到业绩标准的,要予以解聘,腾出管理职数。
总行对分行引进优秀的支行行长、团队长及高级客户经理,给予充分支持,对该类人员的职数和编制根据业绩确定,可以不设限制。
第十九条分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在最高职数范围内,调整各内设部门之间、各支行之间的职数,但本部部门与支行之间的职数不能相互调剂。
第二十条新设分行筹建期人员总编制45个。
其中正式合同制35个(含班子成员3-4个),劳务派遣制10个,可逐步配置到位。
开业后,人员配置与业务规模直接挂钩,具体配置标准按本办法第九条计算确定。
第二十一条总行鼓励分行精简人员配置,提高人均效能,并对超过最高配置数的人力资源使用,按所在分行人均人力成本的20%承担费用。
对节约使用的人力资源,按相同标准予以奖励。
计算公式如下:
人力资源奖励/扣罚费用=所在分行实际人均人力成本×(最高配置数-年月均实际配置)×20%
当人力资源费用为正数时,在绩效薪酬额度核定中,给予相应金额的奖励;为负数时,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配置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用工总量,计算人均效能,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设分行开业后一年内,可在编制总量基础上增配3-5个资源型派遣制客户经理。
期满符合转编条件的,可转为正式合同制员工;未达到《入职承诺书》要求的,退回派遣公司,最终配置不超过规定的编制总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分行超过最高配置需要精简的人员,应分阶段逐步调整到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