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西昌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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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西昌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4.11
•【字号】川价费[2003]94号
•【施行日期】200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西昌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川价费[2003]94号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凉山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西昌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根据低价起步,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你市污水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西昌市污水处理厂(在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对其它经营单位按用量每吨收取0.20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你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应到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在建期间,污水处理费积累的国有资产,凉山州价格部门应参与其监管,保证其安全和及时回收,并主要用于西昌市公用事业的持续发展。
七、请你们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宣传并采取具体措
施,认真落实对特困职工和居民的减免政策,确保排污收费的顺利实施。
八、本通知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