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政体制的演进与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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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政体制的演进与变化
作者:郑凯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
摘要认识美国宪政的起源与基础可以考察不同阶段美国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的变化,透过不同时期美国宪政的发展我们就会发现,迄今为止的美国宪政经历了从州权至上、严格限
制联邦政府的形成阶段,经历了有政党参与的二元联邦制的形成、演变、到州权下降的发展阶段,进入现在依然存在的以联邦政府为中心的国家利益至上这三个不同阶段。
关键词原则妥协美国宪政演进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18-02
利益的多元化意味着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利益以及利益集团会随各种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在宪法所规定的体制下各种利益集团会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和连续不停的“谈判”,在此过程中不断探讨公共利益并挑战宪法的确切解释和底线,从而实现“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革、追求现实的完善的历史过程”。
一、宪法所确立的宪法至上原则使宪法本身也成为了一种“妥协”机制
并非所有制宪者及其各自代表的州都对宪法的合理性持肯定态度。
在宪法在各州的批准过程中,新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利益集团随之产生并在联邦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支持批准宪法的“联邦党人”和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
双方的论战除了导致宪法中有意忽略的《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得到批准,还导致了以汉密尔顿和杰斐逊为代表的两个政治派别
作为超越一州范围的利益集团出现,虽然这是制宪者们在制宪时所竭力避免的。
联邦政治派别
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不同利益集团出现的必然性,另一方面也是权力制衡机制的需要。
早先竭
力反对政党的杰斐逊也逐渐意识到合法的反对党的存在对于钳制在国会中占优势的派别的作用。
双方的较量使得1800年的总统大选成为了美国政党政治的一次公开较量,其结果是联邦政府的权力从执政的联邦党人手中依照宪政程序以非暴力的方式转移到扮演反对党角色的民主共和党人(仍由杰斐逊领导)手中。
由于党派之间对于宪法上的不同解释所造成的困扰,要求必须要有一方对宪法做出最终解释,而虽然联邦宪法中规定要建立联邦司法部门,但却对该部门的组织和职能没有作详细说明和规定,只授权国会建立联邦法院机制。
但在最初的设计中,大部分案件仍由州法院受理,而早期的建国之父们也认为三权中的任何一权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一个联邦法律的合法性。
“司法审查权”的最终确立是在所谓的“午夜法官”事件后引起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宪政机制中的矛盾之处阐明的,从而建立起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
他的这一贡献
意义不可谓不大,为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永久性的强大的法律工具,使得一道防止国会立法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防线得以建立。
联邦最高法院日益成为宪政机制中的重要一环,通过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例(在关键时期也会有意利用某个案件建立判例)确立在重大宪政问题上的处理原则,从而在美国历史发展的各种关键时期扮演重要角色,影响了宪政机制的走向。
但是马歇尔作为一个坚定的维护联邦权力至上的法官,遭到了1828年进入白宫的坚持州权至上的杰克逊总统的抵制。
其实从早期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在与民主共和党人杰斐逊竞选总统中的大败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在美国建国之初由于选举权仍基本为州议会把持等因素,导致选举产生的总统大多都有偏重州权的倾向。
在原有的利益集团格局的形势下双方的矛盾还可以在宪政机制的框架内通过谈判和妥协解决,但随着西部开发和奴隶制的扩张,以南部和西部为主体的反中央集权联邦制的活动加剧,区域之间关于联邦和州权划分的争议再度兴起,并愈演愈烈,成为杰克逊时代的政治特征。
除了在印第安人居住权的问题上偏向州权外,作为杰斐逊式“诚实劳动”观念的继承者,杰克逊本人憎恨合众国银行的存在,杰克逊重视州权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南部州的支持,反而指责联邦政府制定的高关税政策损害了州的利益,引发1832-1833年南卡罗来纳关税危机。
但杰克逊作为美国总统仍然具有维护联邦统一的责任,针对副总统卡尔霍恩提出的州权联邦制理论,他此刻反而启用了早年联邦党人的观点否认州有权否决联邦法律,他宣布:联邦是一个政治契约实体,没有任何州有权退出联邦;如果容忍一个州随意退出联邦,就等于说美国不是一个国家。
这场危机在宪政史上的意义在于改变了美国人争论宪政问题的焦点。
正如作者在书中所指出的,“在此之前,联邦只是推进共和思想的工具或途径,本身并没有什么永久的自身价值。
各州对联邦的依附更是一种功利性的行为,没有把联邦看成是一个自然的政治母体。
即便是联邦主义者,也从未有人坚持过联邦永远不可分割的观点,如同州权主义者中也没有人大张旗鼓地谈论要退出联邦一样。
”但围绕废止联邦法令的争论,两派都深化了各自的观点。
联邦此时成为共和思想的实体,保卫联邦的存在等于保卫美国的存在。
二、美国的宪政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化的利益谈判机制
要维持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保障人民的权利,就必须首先承认利益集团存在的必然性并给予它们正常表达的渠道。
这一点联邦党人在制宪时期就有了深刻体会。
而在不同时期,利益集团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会随着国家的发展而日趋多元化。
美国的宪政机制有纵向与横向两条分支,并通过在议会中的参众两院的代表表达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
但是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都能被体制认可,在美国历史上,被长期排斥在外的黑人、妇女和少数族裔都属于体制外的利益群体。
但是因为有了另一重要的谈判机制——选举的存在,现有的利益集团在无法掌控体制内更多人支持的情况下会转而获取体制外人群的支持,利用宪法赋予的平等权扩大自己的政治资源。
虽然这种方式的采用是迫于形势,但却在实际上扩大了选举权的范围,使美国的公民选举权演变成所有成年公民不分肤色、种族、性别都必须拥有的公民权。
这使体制外的利益群体也可以通过普遍的原则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利用体制内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获得合法的权利。
但必须看到,利益集团的“谈判”都是以利益为中心的,只有当到了不改革自己的利益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这些利益集团才会不得不让步,才会不得不允许体制外的其他利益集团进入“谈判”机制。
但是这种通过不同利益集团的妥协达成的一致也意味着任何利益集团都无法一以贯之的行使自己的利益诉求,因为允许利益集团的存在不只意味着确实得到多数人认可、符合历史发展进步方向的利益集团的存在,也意味着可能只符合少数人利益、逆历史潮流的利益集团利用合法的体制规则,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包装成冠冕堂皇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正是美国历史上南部蓄奴州得以长期存在并占统治地位的原因。
他们将自己的奴隶看成是一种财产,将蓄奴的权利包装为人人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将蓄奴州的合法性解释为州权的至高无上;他们利用表面上民主的立法程序将实质上非民主的、甚至反民主的法律合法化。
而在其他利益集团无法达成一致使群体力量超过这个利益集团时,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反而因为规则所限必须迁就这个利益集团的存在。
而关于这个问题,大法官布拉德利曾经在推翻了芒恩案确立的原则后在判词中表示,人们担心,立法机关会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其制定的某条法律不见得公正,但“这就是我们的宪法,我们必须遵守这条法律,知道我们有机会通过合法的方式将其改正为止。
”由此可见,连拥有着司法审查权和解释宪法权利的联邦最高法院都会受各种外界环境的影响,服从于妥协;而有时又为了迁就形势,不得不在极短的时间里做出自相矛盾的决定。
这充分说明了我们所习以为常的自由、平等、公正、合法等名词的定义与实施从来都是一群人的特权,因为这些名词的表达是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才得以显现其效果,因此它不可能完全客观,更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相反,它们会一次次沦为有所图谋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
因而法院的审判原则也不会一成不变,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会推翻原有的判断,建立合乎时宜事宜的判例。
三、分散的利益集团通过选举的方式得以集结,赢得选举的利益集团就拥有了控制国家机器、表达政治诉求的机会
但要赢得选举也意味着集团的利益诉求必须满足尽可能多的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利益集团之间必须要通过谈判达成妥协与共识,而这种妥协可以达成的基础就在于必须存在全体人共同认可和追求的共识或称原则为基础。
在美国,这个原则就是宪法。
但原则不是具体列举,原则得以永固不变的原因在于其解释空间上的广泛,这意味着原则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而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用对宪法的不同解释使自己的诉求合法化,但问题在于利益集团在掌握了政治机器后会利用宪法将群体的诉求夸大为“公共利益”的诉求,通过对不同权力源的控制摆脱利益集团的影响和控制,获得相对的独立性。
虽然宪政体制已经规定了繁琐的分权方式,而且分权的目的就在于使决策层面多元化,以阻止和防止任何个别利益集团独占政治资源或垄断决策的过程,但这样的设计也使统一政策的产生异常困难,而由此产生的政策只能是妥协的结果。
如何有效的利用宪政机制牵制和制止垄断集团的产生,在当今的美国社会这个问题更具体到如何防止总统权力的无限扩大成为新的宪政难题。
因此,我们必须看到美国宪政体制所追求的自由与平等是保守的、漫长的,它以“谈判”和妥协为机制,在为改革设立机制的同时也给了反对改革的势力提供了同样的机会来阻挠改革。
“即便是那些进步意义十分明显、而且对美国整体发展甚为有利的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经过艰苦的“谈判”才能获得成功,而所获得的成功往往与预定的目标相去甚远。
”而一种新的宪政原则的确立也不意味着立刻就能获得执行并在实践中产生重大变革,它们都需要漫长的时间获得改变。
因此,我们通过这本书的叙述必须看到任何宪政的进步与改革,都需要包括意识形态、制度、社会、经济和道德上的资源来推动和支持,当这些资源出现短缺时,进一步的改革就
会遇到困难。
只有理解了美国宪政机制的这种惰性,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在奴隶制废除后种族隔离才得到宪法上的真正废止,而真正具有社会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则时至今日还没能实现。
因为美国的建国之父们所确立的宪法并不为流芳百世,而只是为了寻求现实的解决途经,一切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
注释: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第153页,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