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的规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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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专题研究】
社会科学家
SOCIAL SCIENTIST
2021
年8月(第8
期,总第292期
)Aug.,2021
(No.8,General No.292)
收稿日期:2021-07-1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5JZD009)作者简介:涂永前(1974-),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辽宁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法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治等。

我国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的规制与发展
涂永前
1,2
(1.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北京100872;2.辽
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取之于传统农牧社会的动植物食材,历史久远者历经千年,其中内涵独特的文化传承,富含着超越食品本身的无形价值,但其在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政府监管、工业化程度等方面,与现代食品相比存在诸多不足。

在行业领域,由行业协会或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申请者根据国家认证认可条例,申报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交符合现代食品安全要求的必备的生化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识标准及消费安全提示,以确保食品安全。

通过国际考察,比较美国、欧盟、澳新及巴西等对待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的态度,根据一系列科学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底线,改变之前对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的陈腐认知。

实现传统食品与民族食品的现代化转型是我国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发展的必由之路,亟须制定配套法律来规范基本产供销安全标准和营养标准。

关键词:传统食品;民族食品;食品安全;营养标准中图分类号:TS971;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1)08-0031-08
一、我国特色的传统食品与民族食品:现状和问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
颁布实施,取代了旧的《食品卫生法》,新法通过制定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系统,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从应对处理转向风险预防。

除本法外,我国以行政法规以及诸多食品安全标准作为补充。

2015年初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完善,其监管模式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加强: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整合了以往按照部门设置的监管系统,对食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的分销和餐饮服务进行统一部门管控;在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其他利益相关者可充分参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及相关责任。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置了许可证制度,正式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食品的分配和餐饮服务进行事前监管。

就传统食品而言,意味着食品的生产、供应链管理、销售等环节,其中使用的物质,如原材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等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技术规定。

例如,对前者来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其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适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对于后者,必须遵守关于食品生产的通用卫生习惯———国家标准GB14881-2013,该规定就食品企业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提供了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

其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还就食品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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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08期
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创建指南。

(二)传统食品与民族食品的现状与问题
传统食品通常被理解为是根据传统、手工制作的食品,即由家庭或者餐饮业按照手工烹饪方式制作的食
品,机械化水平相当低的工业食品。

民族食品其实内含于传统食品,只不过该类食品通常被识别为某个民族
一定历史时段长期依照传统手工制作并依照历史传承的方式消费的传统食品。

这里的民族不特定指某个世
界上的某个人数多的民族,也不特指某个人数少的民族,是一个泛泛意义上的概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本文
关于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等的探讨,都适用于民族食品,传统食品是其上位概念。

在世界范围来看,传统食品与民族食品长期处在手工业发展阶段,生产往往采用师徒传授制、手工操作
为主,食品质量主要靠经验和主观感知,原材料配比无定量,产品、加工生产操作随意性强,科技含量不高,制
作出来的产品质量因地、因时、因人而异,品质不稳定。

基于此,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的工业化和标准化问题
一直是食品科学界探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

国内学者将问题集中于食品链和工业化研究,有学者剖析了传统
食品发展困境,认为缺乏原料基地化供应是产生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有研究指出在传统食品加工过程中,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产品质量不利;有学者从食品链的角度论述了科技因素在传统食品安全生产中的重
要性。

有研究指出传统食品工业化发展中工艺标准和生产规范的缺失问题,也有将传统食品质量安全与发展
问题的根源归结于工业化规模低,等等。

[1]
中国传统食品的社会化水平以及需求程度已相当高,但距离工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尚远,许多传统工
艺、加工方法,需采用现代科学技术重新评价和改进。

绝大部分传统食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传统
食品行业中的很多方面,如生产工艺、成品包装与检测等都没有十分严格的规范,可以说中国传统食品的生
产还处于初级、比较原始的阶段。

西方的工业化食品大多也是由其传统食品不断改进而来,有的因为过于注
重营销,忽视营养,结果成了有害健康的“垃圾食品”,中国传统食品也面临类似问题,由于缺乏科学营养指
导,中餐也存在被异化或误导情形。

[2]
. All Rights Reserved.
二、传统食品与民族食品的法律规制——
—国际视角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通常要求涵盖两个维度,即某类食品的自身属性和特定食品所处环境。

这两个维度
在概念上不同,但并非相互排斥。

相反,它们彼此重叠并相互影响。

从食品安全监管的两个维度——
—食品类别及其所处的条件出发,在下文我们将讨论不同国家如何运用食品安全法规处理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

(一)美国
在美国,食品安全受到联邦及各州的全面监管。

在联邦层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理除肉类和家
禽之外的食品,其余食品(肉类和家禽)由美国农业部(USDA)管理。

在州一级别,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管理机构,
通过与FDA和USDA大致相同的方式划分管辖权。

此外,各州率先对零售食品行业进行监管,包括杂货店和
餐馆。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以下简称“FD&C法”),食品
安全监管权由FDA来实施。

鉴于食品的销售情形存在差异,不同的食品可能适用不同的安全标准。

如果销售的
食品作为一个整体被消费,换句话说,不与其他形式的食品进行掺杂或混合,则其不必在营销之前由FDA进行
审查和批准。

此时,如果食品含有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则会被视为掺假。

如果这些添加的物质符合FD&C法
第342条规定,通常会认定该食品会对健康造成损害。

其实,这是一种相对较低的标准,考虑到许多有益健康
的食品也可能对消费者构成风险的现实。

例如,一些食品可能包含着一些使人过敏的成分,但这只是相对于一
小部分的人而言,在商品标识中提醒消费者存在一定成分可能会导致过敏,则不能认定该食品存在掺假。

一旦一种食物与另一种食物混合,则需要适用较高等级的标准,即“无害的合理确定性”,该标准适用于
潜在的食品添加剂。

根据FD&C法第348(a)节,食品添加剂被定义为:预期用途可以合理地被视为可能导致
该物质成为食品特性的组成部分或影响食品特性的任何物质。

因此,任何与其他食品组合的食品都可能受到
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根据FD&C法第409节,(食品)在营销之前,必须由FDA审查并认为其使用是安全的。

然而在法律上,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有几个例外,其中最为相关的例外是一般公认安全(GenerallyRecog-
nizedasSafe,GRAS),即物质的特定用途是基于科学程序GRAS或是基于科学程序食品中的通常用途(FDA,
2014)。

由于调查1985年之前的食品通常用途存在困难,而现代进行的GRAS测定通常基于科学程序。

确定
特定物质的使用符合一般公认为安全的科学程序的制造商可以自愿向FDA提交确定的通知。

如果FDA认
定关于制造商的GRAS检测报告没有问题,FDA就会正面回复确认。

无论某种物质的使用是否被认为是
GRAS使用或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其安全标准都是一样的,即无害的合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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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的规制与发展/涂永前 许多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通过小微商业渠道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如农贸市场,这种市场必须在州级监管
之下。

事实上,国家监管机构之间普遍存在一种意见,即对与较大潜在风险相关的某些类型食品,例如,酸化
食品和易受时间或温度影响的食品,需要进行严格要求和监管。

该原则反映在零售食品模式中,体现为几乎
所有的州都将这种销售模式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然而,在一些州出现了超越适用要求的情况,即所谓的“山寨
食品”,山寨食品通常是指在家中厨房中的直接卖给消费者的食品。

此外,一些州继续允许消费者所要求的某
些食品的销售,尽管这些食品存在安全风险。

例如,一些州允许直接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消费者出售未经高温
灭菌的牛奶,即使联邦法律禁止在州际线上销售未经高温消毒的牛奶。

很明显,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共卫生服
务法》(PublicHealthServiceAct,PHS)、《美国法典》(U.S.Code)第42章第264(a)节以及《联邦法规法典》
(CFR)第21章第1240.61(a)节中的规定。

在美国,“卫生”这一术语并不在食品监管中使用。

相反,卫生的概念被引入当前良好的生产规范(CGMP)体系中,被编入《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第110部分。

FDA正在使该法规
现代化并建立相应的附加法规,要求制定和实施旨在防止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措施(称为“预防控制措施”),
这是根据2011年颁布的联邦立法,即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oodSafetyModernizationAct,FSM)。

FDA还要求进口商采取措施验证其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美国食品安全要求。

这些新规定将零售食品部门排
除在外,否则将对食品行业的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很多传统和民族
食品的主要供应商是中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他们将按照要求做必要调整,从而减轻合规负担,但这些企业
仍然能够在可预见的将来受到更多监管审查。

总而言之,在美国既定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及监管框架下,传统食品和民族食品的发展受这种复杂却灵活
的监管框架制约,从过往的法律实施情况来看,这种制度设计可以适应此类食品可能带来的任何危害。

当考
虑到对当地生产的食品的兴趣日益增加、新移民不断涌入以及对全球贸易更容易获得的外来食品的更大需
求的时候,这种适应性成为一个有利因素。

(二)欧盟
. All Rights Reserved.
21世纪的头十年,欧盟食品法进行全面的修改。

食品监管依据的是第178/2002号条例,通常被非正式地称为《通用食品法》(GeneralFoodLaw,GFL)。

其原则:“为了人类健康以及消费者对食品的兴趣,本法将提供高水平的
保护,特别考虑到包括传统产品在内的食品供应的多样性,同时确保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


欧盟作为一个多国多民族的联合体,域内有着非常丰富的和潜在的食品文化,这些文化已有部分被纳入
法律措施的保护之下。

在欧盟的食品法中,根据与某些地理区域或大或小的连接,对某些类型的传统食品引
入了三种不同的保护名称,“即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ProtectedDesignationofOrigin,PDO),地理标志保护制
度(ProtectedGeographicalIndication,PGI)和传统特产保护制度(TraditionalSpecialtyGuaranteed,TSG)”。


产地名称保护制度(PDO)譹訛是用于描述源自该地区或地方(或特殊地,某个国家)的农产品或食品的区域或特
定地方的名称、质量或特性基本上或完全是由于该地理环境,且生产步骤都在一个地理区域内发生(第1151/
2012号条例第5条)。

作为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制度(PGI)譺訛,是指示产品起源于给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性基
本上归因于其地理起源的特定地点、区域或国家的名称,并且至少一个生产步骤在限定的地理区域中进行
[第1151/2012条第5(2)条]。

与PDO相比,对于PGI来说区域和产品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那么严格。

产品的特
性不必基本上或仅仅来自指示的面积。

对于PGI,只要产品的特征(如声誉)可以归因于该区域就足够了。


外,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将人为因素之规程、技法及传统列入考察。

第三个和最近的保护名称是传统特产保
护制度(TSG)譻訛。

为了获得TSG标识,产品必须具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特征,而且该特征必须是传统的。

TSG
识别所需的具体特征是,产品是传统生产、加工或组合实践的结果,或者是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或原料是传
统来源[第1151/2012条第18(1)条]。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意味着在欧盟市场上经过验证的使用,显示出世代
之间的传输,这通常意味着至少需要30年的时间。

《通用食品法》的目标是使欧盟的食品法以科学为基础,为此,该法声明食品法应以风险分析为根基。


险分析也被定义为由三个相互关联的组件组成的过程,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

风险管理是决策
过程。

对于当前的主旨,重要的根据是《通用食品法》,风险管理决策应考虑风险评估和其他合理因素。

根据
《通用食品法》,这些其他合理因素中包括传统因素。

譹訛例如:法国蓝纹洛克福乳酪(Roquefortcheese)历史可追溯至西元79年,必须由特定品种的生羊乳制作,并在Roquefort-sur-
Soulzon市镇的MontCombalou山区天然山洞中熟成,并注入蓝霉菌(PenicilliumRoqueforti),才能产生其独特的颜色和气味。

譺訛例如:英国普利茅斯琴酒(PlymouthGin)、德国呂贝克杏仁糖(marzipan)与意大利西西里血橙皆是。

譻訛例如:西班牙的塞拉诺火腿(Jamónserrano)和意大利的莫扎瑞拉乳酪(mozzarellacheese)都隶属TSG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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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家2021年第08期
《通用食品法》的中心思想是如果食品是不安全的,那么就不应该被投入市场(第178/2002号条例第14
条)。

这项规定不在本质上区分不安全的食物和变质的食物。

然而,在进一步的立法中,这种区别是隐含其中
的。

从20世纪60年代起,着色剂、甜味剂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要事先授权。

食品法典中和欧盟应用食
品添加剂的概念,其范围比美国概念更窄。

只有为技术目的而添加的那些物质(通常是合成的)才被归类为添
加剂。

因此,各种新型食品可能逃避科学审查。

为了解决这种情形引发的新问题,1997年,欧盟引入了《新型
食品法》(NovelFoodRegulation,即258/97-NFR)。

该法规要求1997年之前在欧盟没有安全使用历史的所有
食品需要事先授权。

这些食品可以包括在欧盟之外的传统食品,但在1997年之前,该食品没有在欧盟内部被
消费。

符合这种情形的食品就是所谓的外来食品。

为了获得市场准入,新型食品必须接受严格的程序审查。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必须通过科学证据表明该
产品对消费者是安全的,消费者没有被误导,并且该产品与其要替换的产品相比在营养上不是不利的。

联合
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等组织对《新型食品法》可能影响一般贸易特别是出口的第三世界国家表示
关切。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文件,来自第三国的传统食品几乎无一例外被拒绝进入欧盟,因为尽
管它们拥有在其他非欧盟制度下的使用历史和在某些情况下的法律地位(即接受),但是它们不被认为可以证
明符合《新型食品法》申请豁免的标准。

该新规的潜在影响威力巨大。

在全球范围内,大约有7000家工厂供应
人类食品。

在世界的某些地区,大多数工厂被认为是传统的。

其中,约300家在欧盟可能被认为是合规的(即在
1997年颁布《新型食品法》之前已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因此可以避免上市前的审批要求。

然而,一旦有人试
图将他们带到欧盟市场,大多数残留的食物源可能会在批准上市前出现在限制名单之内。

例如,在2011年,
甜菊糖苷、甜菊糖中的活性物质被认定为甜味剂。

在此之前的十多年,他们的努力未能获得批准,尽管这些
食材本身在欧洲市场上作为一种新颖的食物,由商家免费提供并且在很多国家被认为是安全的。

自欧洲《新
型食品法》生效以来,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超过6000种新食物的来源中,其中只有少数这些外来植物或油
已被批准用于欧盟市场。

从1997到2015年间,欧盟批准了大约80种新型食品。

在《新型食品法》批准的外
来食品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诺丽万能油(nonijuice)、奇亚籽(chiaseeds)和猴面包树(baobab)。

为此,UNC-
TAD、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全球农业研究论坛(GFAR)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表达了他们对未充. All Rights Reserved.
分利用物种的关注譹訛。

欧盟2004年重新制定卫生法,涉及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规(第852/2004号条例)、动物源性食品(包括
乳制品)(第853/2004号条例)和政府管制(第854/2004号条例)等。

这一系列法规的核心在于,所有的食品
企业(初级生产者除外)必须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HACCP)原
则进行生产经营。

这种系统的卫生要求已经引发食品业界广泛关注,该规范体系必然会对传统生产方法产生
影响,进而影响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的产供销。

此后,欧洲委员会第2074/2005号条例进一步提出了灵活性
的概念。

这条规则还解决了如何理解传统概念的问题。

据其第7(1)条:“具有传统特色的食物”是指食物在其
传统制造成员国中(a)历史上被认定为传统产品,或(b)根据编纂或注册的技术参考传统工艺或根据传统生
产方法制造,或(c)由共同体、国家、区域或地方法律保护的传统食品。

”国家就相关规定的修订或降低要求必
须通知欧盟委员会。

第10(8)条规定了与传统食品国家豁免的相反规定,即第853/2004号条例。

欧盟对生奶
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卫生要求,与其他的司法管辖区不同,欧盟并不要求对牛奶和奶制品进行巴氏杀菌,它
甚至赋予成员国使用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原料奶的权利[第853/2004号条例第11(10)条]。

相反,该法第10
(8)(a)条及第853/2004号条例允许欧盟成员国建立或维持其各自国家的规则,禁止或限制在其领土内将直
接用于人类消费的生奶或生奶油投放到市场。

有研究指出,对奶酪的探索性实证研究表明:在实践中维持传
统生产方式导致无法达到法定要求,但是这一点并不违反欧盟卫生立法的规定。

依照欧盟食品安全法相关规
定,是否降低食品安全要求,完全取决于各成员国。

(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有一个联合食品标准体系,在任何国家出售的食品,都必须符合《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NewZealandFoodStandardsCode)的规范要求。

该食品标准法典由新西兰食品标准
局(FSANZ)制定,该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还负责制定食品标准和评估上市前批准的食品安全性,是典型的
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制定实施的双重机构,其规范的食品范围涵括新型食品、使用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辐
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该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由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以及新西兰全域的政府机构贯彻实施。

例如,不允许超过污染物和天然毒物的最大允许水平的物质存在,例如,木薯片中的氢氰酸,羽扇豆产品中的
生物碱水平和各种食物中的重金属。

所有食品必须满足微生物的限制,例如,对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利斯特
譹訛参见http://www.underutilized-specie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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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食品及民族食品的规制与发展/涂永前氏菌以及食物中的单核细胞增多症的限制。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使用,需要一定的准备步骤,即食品必须标
明使用说明,例如,甜木薯必须在消费前剥皮并完全烹饪。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禁止某些植物和真菌作为食
品出售,并且必须在含有某些潜在过敏原,例如海鲜和花生等食品标签上须标示警告声明。

该食品标准法典
除了包括一些安全标准,还规定了所有食品的一般标签要求。

食品中禁止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以及其他营
养物质,除非该食品标准法典中有这些物质的特殊许可。

该食品标准法典还包括与澳大利亚食品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包括生产和加工初级产品(如肉类、乳制
品、海鲜、鸡蛋、种子、豆芽)以及加工和生产零售食品。

新西兰有与该准则相独立的食品安全要求标准:食品
企业需要准备食品安全计划,并根据这些计划生产食品。

计划应基于识别和控制生产、制造和处理食品中的
危害,如HACCP系统中所要求的那样。

食物生产场所、食物制备设备、食物运输车辆以及负责处理和准备食
物的相关人,均须满足规定的要求,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及适合供应性。

除了上述通常的食品安全要求外,一些外来食品或者民族食品会受到新食品标准具体规范的影响,特
别是当这些食品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并没有食用历史的时候。

新的食品标准定义了“新型食品”,该标准禁
止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出售新型食品,除非它们已经被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评估为安全并且是依据该标准
得到允许的新型食品。

因此,重要的是确定外来食品是否可能符合其标准1.5.1中的“新型食品”的定义,以
了解它们是否将受制于标准的上市前批准要求,或者是否可以出售而不需要由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评估。

新型食品的定义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义“非传统食品”,二是关于“新食品”的定义,它是一个“非
传统食品”的子集。

这意味着食品必须被认为是非传统的,其次才能被认为是新颖的。

反之,在澳大利亚和新西
兰被认定为传统的食物不能被认为是新颖的,该定义通常做如下解读:非传统食品一词是指以下之一:(1)在
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没有人类消费历史的食品;(2)来自食品的材料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没有人类消费历史,但
不是该食品的组成部分,或者(3)任何其他物质或其来源在澳大利亚或新西兰没有作为食物的人类消费历史。

新型食品这一词指非传统食品,且食品需要从公共卫生和安全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因素如下:(1)是否
对人类存在潜在副作用;(2)食品的组成或结构;(3)准备食品的过程;(4)食品的来源;(5)食品的消费模式
和水平,或者(6)任何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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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可以决定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是否符合新的食品定义。

如果食品企业认为该食品是一种新型食
品,则可以向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申请食品安全评估,如果食品被评定为安全食用等级,食品可以在食品标准法
典1.5.1中列出并投放市场。

申请人必须提交新西兰食品标准局规定的数据。

如果食品企业不认为食品是一种
新型食品,他们可以选择将食品放在市场上,而不需要向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申请批准。

然而,最终确定食品是
否应符合新的食品标准由食品执法机构决定,特别是当一种新型食品在上市前没有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批准的
情况下被投放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市场的时候,食品执法机构可以要求食品企业将食品从市场上剔除。

如上所述,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没有人类消费历史的食物可能被认为是“非传统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非
传统食品都被认为是新食品。

例如,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种食品在其他国家有着悠久的安全消费史,并且该食品
的成分得到了充分的了解,则可能不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安全性,食物可能不被认为是“新奇的”。

新型食品咨询
委员会考虑了许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没有消费史但在其他国家消费多年的食物,同样认定许多此类食物是
“非传统的”,但没有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公共卫生和安全;也就是说,新型食品咨询委员会没有考虑这
些食物是新颖食品。

诸如此类的食物包括嘉种子、阿萨伊浆果、龙舌兰花蜜和奎奴亚藜等传统澳新食材。

反之,一些外来的非传统食物被新型食品咨询委员会认为是“新颖的”。

在这些情况下,新型食品咨询委
员会确定了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提供产品之前存在被认为需要额外评估的潜在公共卫生和安全问题。

由于
各种原因,食物可以被认定为是新颖的。

例如,可以根据食品的成分或不良反应的报告、特征和其他来源来
鉴定对人类不良作用的可能性。

当食品的预期用途与历史用途不一致时,食品也可被认为是新颖的。

例如,
水果的果肉可能在一些国家有消费历史,但是果实的提取物添加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物中就有可能被
认为是新颖的食品。

新型食品咨询委员会还认为,一些“新颖”的食物与在其他国家的传统医学或当代膳食补充
剂类型设置中产生药物类型效应有关。

新型食品咨询委员会通常认为,具有这些所谓特征的食品需要在上市前
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潜在影响得到充分理解,并且不会对消费者,包括某些人群亚群,如儿童、孕妇和哺乳期
妇女以及老年人,产生不利影响。

新型食品咨询委员会考虑的此种类型食物,诸如红景天菌、西伯利亚蚕蛾、冬虫
夏草和灵芝。

新型食品咨询委员会也考虑到了一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土著居民食用的食物,这些食物在澳
大利亚和新西兰通常被认为有人类消费史,所以不符合“非传统食物”的定义,因此也不能被认为是“新颖食
物”。

这些食物包括目前非常具有澳新特色、尚没有确切中文对应表述的食材,如hu-hugrub(Prionoplus-
reticularis)、kakaduplum(Terminaliaferdinandiana)等。

为了澄清这些食品在国内市场的监管地位,新型食品咨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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