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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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
性文件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州法制建设,使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自治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治法规草案,是指州人民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本州的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起草的,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名称为“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草案,是指州人民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全州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在自治州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规定和实施办法等。
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为实施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作出规定的称“实施办法”。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下列自治法规草案:
(一)法律规定由州制定,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州人民政府起草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起草的单行条例;
(三)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法规性文件。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州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凡由州人民政府起草的自治法规草案,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起草自治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本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
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同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力,坚持祖国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突出民族特点和自治特点,解决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