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病事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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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管理,规范病事假申请、审批流程,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病事假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病假管理
第四条学生因病需请假,应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情说明。

第五条班主任接到学生病假申请后,应在一日内审核并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六条学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班主任上报的病假申请后,应在二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班主任及学生。

第七条学生病假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提交病假证明,并保持与班主任和家长的沟通。

第八条学生病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提交康复证明。

第三章事假管理
第九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第十条班主任接到学生事假申请后,应在二日内审核并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班主任上报的事假申请后,应在二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班主任及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事假期间,应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提交事假证明,并保持与班主任和家长的沟通。

第十三条学生事假期间,不得参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事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提交事假证明。

第四章病事假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病事假期间,学校应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学生病事假期间,如需延长请假时间,应重新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病事假期间,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告知班主任和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病事假期间,如违反学校纪律,学校有权取消其请假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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