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昌政发〔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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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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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昌政发〔2015〕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按照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昌平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取消区级行政审批项目1项,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于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对于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承接部门要尽快与原审批部门加强沟通,按照原审批部门提出的衔接意见或落实措施,积极做好承接工作,及时有效履行新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和审批职责,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部门要继续加大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力度,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内容的调整情况。

附件:昌平区政府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昌平区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1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措施
1
办理《北京市道路占用、挖掘意见函》
区市政市容委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取消
2
企业投资2亿元以下的民政项目、文化体育项目、教育项目、医疗卫生项目、养老项目核准;区政府投资2亿元以下的就业社保服务项目、民政项目、文化体育项目、教育项目、医疗卫生项目、养老项目核准,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征收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接
3
电压等级35千伏、10千伏配电网基建工程(其中不含10千伏专项配电工程和10千伏用户用电工程)、低压(380伏、220伏)配网工程、区内1.6MP及以下天然气管线设施、LNG和CNG加气站项目、区内管径DN800以下供热管网项目、燃气供热设施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含个人用户电站)、农村太阳能采暖项目核准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接
4
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口岸设施、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设施、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
流仓储设施项目核准
市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接
5
防洪费减免缓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1号)
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接
6
防洪工程、城镇河湖、河湖整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专科防治所(站)、体育场、体育馆、零售市场类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由区环保局承接
7
供热单位登记备案
市市政市容委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由区市政市容委承接
8
馆藏文物处理
市文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区文化委承接
9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保护方案的批准
市文物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由区文化委承接
10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批准
市文物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由区文化委承接
11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市文物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由区文化委承接
12
健身气功设置站点审批
市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由区体育局承接
1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活动许可
市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由区体育局承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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