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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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交发[2015]4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31
【实施日期】2015.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津交发〔2015〕466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是我市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条例》作为我市专门的客运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国内外相关城市的立法成果,确立了促进公交发展的基本原则,全面构建
了客运公共交通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本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全面推进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