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因素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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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评价准则
为确保危害因素得到全面识别,制定本准则。
一、评价依据
1、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2、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3、发生事故所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二、评价方式
根据资源公司施工生产专业多的特点,采用自下而上为主,上下结合为辅的评价方式,即:
1、矿山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由各分公司对应施工工程进行识别评价,报安全监察部综合。
2、各直属项目部将本部的生活办公区、作业区进行识别评价,报安全监察部综合。
3、对综合过程有分歧的因素,安全监察部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三、评价人员的要求
1、应熟悉本专业施工的工艺过程和技术知识;
2、应了解职业安全健康的相关法律法规;
3、应经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的培训;
4、应有至少3年的施工经历或安全管理岗位经历。
四、评价方法
根据公司的特点,评价组可依次采用下述两种方法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一)直接判断法
当危害因素符合下列条件时,应直接判定为重大危害因素:
1、已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危害因素;
2、虽不违法但政府高度关注的危害因素;
3、政府明令禁用、限制使用的设备、设施;
4、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重大危害的因素;
5、同行业或本企业过去导致重大伤害事故的因素;
6、其他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明确要求的危害因素。
(二)LEC打分评价法
当对某一危害因素不能直接判断,或评价组在直接判断时产生分歧时,应由每个评价组按下述标准自主打分,然后汇总计算平均值,确定其是否
五、本准则适用于资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涉及的所有场所。
六、本准则可能被修订,鼓励使用本准则的有关人员探讨修订本准则的可能性。
七、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LEC打分评价表
附件
LEC打分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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