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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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紧急逮捕”与“附带查封、搜查、勘验” 时可以不依令状。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220条规定: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依照 199条(令状逮捕)规定逮捕被疑人或者逮捕现行 犯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作出下列处分……进入有人 居住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搜查被疑 人。”
• 二、侦查行为 (一)逮捕、拘留流程图
• 司法刑事日本实务中,审前羁押60日并不鲜见。 • 拘传条件:被告人没有一定的居所;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
接受传唤或者不可能接受传唤时。拘传后24小时内向法院请求 羁押。(58条、59条) • 判决前羁押:“法院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犯罪行为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羁押被告人:一、被告人没有一 定的住居时;二、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将隐灭罪证时;
三是贯彻审判中心主义,实行集中审理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权的独立。
• 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一)日本低刑事犯罪率与日本警检法关系 • 二战后70年代,日本犯罪率几乎全世界最低。 • 日本的警检法表现出了非常积极的“解决社会冲突”欲望,
运用自身的职权活动积极地破案、追诉、审判,是日本司 法的中流砥柱。
• (二)国民性与日本刑事司法 • 1、国民对于国家司法官僚(不带贬义)的信
赖心理
• 国民不信任平民法官,在遭受犯罪侵害是时, 多求助于警察。
• 2、日本国民不感冒“契约”精神 • 3、集体对犯罪的“罪恶感” • 实体真实主义优先是理解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不二法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 “本法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制度
日本刑事诉讼程序
•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 • 三、现行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 一、侦查原则 • 二、侦查行为 • 三、刑事公诉程序 • 四、日本刑事证据制度 • 五、日本刑事审判制度
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 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令为目的。”
• 4、“武士”(士文化)阶层对日本刑事诉讼 的影响
三、日本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侦查程序:人权保护与真实发现上的两难
1、日本刑事被告自白率非常高,高达92.3%,很少有 被告行使缄默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忍 受讯问”之义务,警察在被告自白上表现较为积极, 检察官出于真心诚意,告诉被告若自白会得到较轻 刑罚,且会给予法律容许的较好的“人道”待遇。
• 1、检警法是日本司法活动的主体 • 检警在侦查、起诉活动中非常积极,将破案看成是自己
职业与使命,认为自己是日本社会中侦查起诉犯罪的主体。 “拘捕甚于防犯”,防止犯罪以及处遇、矫正犯罪人是日 本刑事政策的中心。 • 2、由于检察官起诉便宜主义,客观上给人“有罪定罪率” 高的印象 • 在日本,起诉后有罪定罪率高达90%以上,但是在检察 官已经“过滤”了40%的案件基础之上的。“由于长期担 任公诉任务,日本的检察机关形成了专司起诉的强大而统 一的官僚组织,作为诉讼专家集团其追诉能力和诉讼能力 非常强大;与之相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多以个人为业,且 在开展诉讼活动时受到诸多限制,因而难以与检察机关对 等均衡。” • 3、“精密司法”型刑事诉讼
3)起诉便宜主义的监督 A、准起诉制度
日本刑诉法在第262条至268条规定了准起诉程序, 对于违反日本刑法193条至196条公务员滥用职权罪 和《防止破坏活动法》45条规定的“公安调查官滥 用职权罪”,“提起告诉或者告发的人,不服检察 官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可以请求检察官所属检察 厅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将该案件交付审判”(262 条),如法院认为“请求有理由,应当将从律师中 指定公诉人行使公诉职能,被指定律师执行检察官 职务,直到裁判确定。”
3、任意侦查措施的规范 A、盘问 《警察职务执行法》第2条
警察官因异常举动及其他周围情事而 合理判断,认为有相当理由认定其人有犯 某罪或将犯某因之嫌,或认定其人对已发 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犯罪敌情,得将其人 拦停盘问。
为前项盘问时,苟认在场之对其不利, 或将妨碍交通时,得要求其人同行至附近 警察分局、派出所或驻在所,以便盘问。
• 该案之后,日本检察厅合理利用学界、社会舆论造 成的声势,在1922年争取到了“起诉便宜主义”
• 1948年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延用了1922年的立法,只 不过为了拘束检察官裁量权而加入“犯罪的轻重” 规定。
2)“高度精密”化的起诉便宜主义 A、起诉便宜主义内容 • a、有关犯罪人的事项:犯人的性格、犯人的年龄、
讯问者拿起纸张照念,有时目视桌上的纸张,一个接一个地询 问。”
B、法官的“接手讯问”与“补充讯问” C、304条:法官先讯问证人,但在实务上,法官只会问被告是 否真心认罪
D、律师、检察官与法官间过于“客气” • 4、简易命令程序与交通裁判程序 • 适用范围:相当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为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
三、被告人有逃亡行为或者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逃
亡可能时”(60条第1款) • 如果“相当于3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者罚款的案件,以被告
人没有一定的住居时为限,适用第1款的规定。”
• 紧急逮捕:“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有充 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征役或无期监
• 2、引入美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3、传闻法则上的“妥协”性
(四)审判程序的特色
• 1、日本无庭前准备程序,而是在正式开庭后启动公诉审查程序 • 2、引入美国法中的“诉因”制,制约法官裁判范围 • 3、交叉询问制的尴尬:
A、“对于证人的询问……在我所观察的的全部审判中,除了无
争执的案件,常见讯问者在讯问证人的过程中,手上有一张或 数张‘问题清单’,一边讯问证人,一边持笔作划掉的动作。有时
前两项所规定之人,非依刑事诉讼法 相关法律之规定,不得拘束其身体自由, 或违反其意思强求至警察局、派出所或分 驻所,或强其答辩。
B、拦停 拦停中能否使用强制?
第一说认为拦停绝不可使用强力,若当事人 已明白拒绝,则不得进行强求之举动;
第二说认为拦停可以使用强力,因为如果不 能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与实质压力,拦停无 法进行
2、在刑事被告羁押问题上,警察逮捕后(日本称之 为逮捕前置主义,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必须 48小时内交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拘留,检察官24小时 内决定是否接受警察请求,之后最长在20内必须决 定是否提起公诉(一般是10日,205条),到正式 审判时,法院因审判羁押至多不超过3个月(280 条)。
(二)起诉程序中的特色
请求逮捕(向 法官)
逮捕、关押、 送交(48小时 时限)
检察官24小时 内向法院请求 扣留
提起公诉后法院决定的 拘留,最长为3个月 (60条1款及280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拘留(预防性羁 押,最长20日) 一般为10日
• 日本刑事诉讼法206有弹性条款:“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由于不 得已的事由没有能够遵守前三条规定的时间限制时,检察官可 以向法官说明该项事由,并请求羁押被疑人。”
禁以及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者监禁之罪的场合,由于情 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在告知理由后逮 捕被疑人。在此场合,应当立即办理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手 续。在不能签发逮捕证时,应当立即释放被疑人。” • 警察的微罪处分权:“对于犯罪事实极其轻微,并且检察官已 事先指定不必移送的搜查事件,可以不移送。”
第一节 日本刑事诉讼历史演进与诉讼文化
一、日本刑事诉讼程序的演进 1、在德川幕府以前,日本实行纠问式的、职
权主义“白州裁判”(江户时期的法庭), “罗生门”式的刑事诉讼与我国古代刑事 诉讼相似。 2、1880年,日本颁了由巴黎大学阿索纳德起 草的《治罪法》,仿1808年的法国治罪法 而创设近代刑事诉讼程序。1890年制定了 《明治刑事诉讼法》及《裁判所构成法》。
3、1922年日本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引入《陪 审法》、《少年法》并在刑事程序中禁止拷问, 试图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但是,日本 1943年废除了陪审制。
4、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美国占领军的指导下, 刑事程序发生了重大变革:
一是刑事诉讼的“宪法化”;
二是诉讼中引入英美式当事人主义,采例如采用 起诉状一本主义、设置传闻规则、强调侦查程 序中令状等;
2、起诉法定原则与起诉便宜原则 1)起诉便宜主义的延革 • 为了缓和起诉法定原则的僵硬,日本刑事诉讼法
248条:“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犯罪的轻重及 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 诉。”
• 该条文被称之为起诉便宜主义,在此之前日本曾经 运作过“缓起诉制度”(轻罪可以灵活决定是否起 诉),但大正三年的“大浦事件”给了缓起诉制度 重重一击。
身体进行鉴定而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规定期间, 将被告人留置在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场所。”鉴 定留置期间计算在羁押期间(可被用来以后折 抵刑期) (四)搜查与扣押与检查 • 102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的身 体、物品、住所或其他的场所,进行搜查。对 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其 他场所,以足以认为有应予以扣押的物品存在 情形为限,可以进行搜查。”
• 但可以以“公务豁免”、“国会豁免”、“职 业豁免”为由拒绝扣押。
三、刑事公诉程序
(一)公诉原则
• 1、国家垄断追诉主义
• 日本刑事诉讼法247条:“公诉,由检察官提 起。”三井诚称之为“起诉独占主义”。日本 虽然存在“告诉处理”案件,但出庭诉讼应当 由检察官进行(准起诉程序例外)。
• 日本的“起诉独占主义”独具特色,与英美、 德法都不同,但该制度对于被害人保护以及检 察官滥行起诉或能会提高风险系数。
• 争议:任意侦查与强制行为的分类标准 • 1、学说: • 以实施措施一方的手段为标准,以受处分者一
方受侵害的状态为准。
• 不限定侵犯法益的受处分人标准说(所有权益) • 限定侵犯权益的受处分人标准说(重要权益”) 2、诱惑性侦查的研讨 A、美国法中的“警察陷阱” B、田口守一观点
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
(二)羁押场所
• A、独立“拘留所”(分布在东京、大阪等 7城市)或“拘留支所”(分布在107个中 小城市)
• B、附属于警察机构的看守所,即“代用监 狱”
• C、监狱的特别区域所设置的拘留所。
• 独房制;费用原则上自负;只要不影响卫 生与纪律,可以自己选择发型;如果申请 劳动,应当发放奖金。
(三)鉴定留置制度 • 日本刑事诉讼167条规定:“对被告人精神或
第三说(通说)认为,拦停可使用一定强力, 但不得达到强制侦查行为程度(逮捕)。
C、查携带物品
• (二)令状主义 • 日本国宪法33条及35条规定:“没有法官签发的令
状,原则上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也不得侵入、搜 查及扣押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所有物品。” • 问题:“鉴定留置”是否要求令状? • 日本刑事诉讼法167条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精 神或者身体进行鉴定而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规定期 间,将被告人留置在医院或其他适当的场所。”
• 1、起诉便义主义下的起诉犹豫制与“缓起 诉”制度
• 2、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变形” 但在实务上,日本检察官可以在审判开始 后“倒给”法院,对方律师多不反对。
• 3、检察一体化所折射的“官僚”气息 • 4、“准起诉程序”与检查审查会制度:真
实发现主义的强心针
• (三)日本刑事证据法的特色
• 1、明示证据裁判主义(317条)与自由心 证主义(318条)
犯人的境遇
• b、有关犯罪本身的事项 • c、犯罪后的情况 B、为什么可以将起诉“司法精密”化? • a、国民因素: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并非日本诉讼
文化的主流价值
• b、检察官控制、治理犯罪上的“使命感”与追求 “有罪定罪”的荣誉感
• c、日本刑事政策对于犯罪人的“综合治理”系统, 对犯罪人站在国家、社会立场上而“密切关注”所 表现出的“人性化”
以外的案件;被告人已对诉因作了有罪陈述。
• 简易命令程序:法院有管辖权;可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 的案件;被告人无异议。
第二节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制度
一、侦查原则 (一)任意侦查与强制措施法定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 “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 查。但是,如本法无特别规定时,不得实 行强制侦查。”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可 以实行强制侦查,因为该强制行为对国民 人权侵害危险程度要甚于任意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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