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变动及内容要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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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协议Leabharlann 要调整变动条款新增乙方要主动加强内部医保诊疗服务人员的管 理的要求 。
二、对部分违规事项如过度医疗、转嫁收费、空
床住院、串换项目、虚构医疗、妨碍检查等进行
重新界定 。 三、将“立案处理”调整为“被医保经办机构出
具的违规处理决定书予以点名处理,即:书面处 理”,更加体现协议管理的原则,更易把握具体 违规次数。
2014年违规处理办法 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四款:转嫁收费。新增了住院期间转由 门诊自费情况,同时根据医药发展形势, 规定了特殊例外(因病情需要或医药技术 发展需要,乙方使用尚未纳入医保目录范 围内的新项目或新药品,确需医保患者门 诊自费的,应提前报甲方备案)。
第十一款:空床住院。一是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对具体诊疗科室空床率的要求。二是 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空床情况普遍的现象, 将原空床率上限30%调整为20%。
2014年协议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十二款为新增内容,根据区县普遍反映部分基 层医疗机构尤其民营医院通过“医媒拉客”,跨 区拉拢收治病人情况,新增此款内容。
六、医疗保险就医管理部分 变动内容:
第九条:在原协议基础上增加两句话。一是要求 医院收治重庆户籍的自费人员,需提醒就医人员 自主核实是否与参保和享受待遇,避免其参保却 享受不到待遇。二是要求医院不得留存参保人就 医证件原件,避免医院虚构、空床、挂床等行为。
2014年协议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二十七条:在原第三十条基础上进行了精简, 同时对验收不合格,可延长期限由原来的1-3个月, 增加到1-6个月。
第二十八条,基于既有案例总结的新增条款,一 是要求医院受到有权机关查处的,应通报经办机 构知晓。二是要求医院不得将自身引起的医患矛 盾,以医保规定为借口,推脱给经办机构。
2014年违规处理办法 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十五款:虚构医疗。新增解释内容,即 “虚构相关票据”情况。虚构医疗是主观 恶意骗保情况,性质极其恶劣,故设5倍违 约金,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第十六款为新增条款 :虚增费用“有上传 医保结算的医保诊疗服务项目量与病历资 料记录量或实际实施量不一致,或乙方对 参保人员收取医保诊疗服务费用却未实施 相应等量诊疗服务的行为”。本款所涉及 情形与虚构医疗不同,与串换项目不同。
2014年协议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七、医疗保险结算管理部分 ,由于结算制 度和保证金制度都已有政策明文规定,故 删除了保证金条款和结算经办的条款。
八、违约责任部分
第二十三条:新增条款,是本章最主要条 款,汇总了原分散的违约责任约定,做了 总体概述,分三个层次:按违规处理办法 处理、违规处理办法未约定的、涉及移交 情况。关于移交的问题,最新司法解释第 266条(诈骗罪)对医保欺诈作有规定。
四、新增了虚增费用违规行为,将其与虚构医疗
区别对待。根据医保违规新情况,将不正当竞争、 违规诱引治疗参保病人、违规开展优惠活动等吸 纳为新的违规行为。
五、协议基础管理 部分修改内容:
2014年协议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六条第一款,将原协议涉及信息备案、变更情 况汇总在一条,新增要求对内设诊疗科室、具体 医师进行备案,以适应违规处理落实到具体科室 和医师。
2014年违规处理办法 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二款:新增条款,将对医院以医保名义 打广告、虚假宣传、拉拢收治病人情形综 合在本条款体现。
第四款:对具体医师的处理。改原“立案 处理”为“书面处理”,避免医保协议管 理“立案”与司法机关“立案”在群众中 易混淆而引起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
第五款:对具体科室的处理。在原有基础 上分别降低了相应次数。连同第六款,对 科室做了明确界定,即为诊疗科室,不含 综合科室。
2014年协议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一、按照总则、服务管理、就医管理、结
算管理、违约责任的内在逻辑,对原协议 相关条款内容进行重新组合和次序调整。
删除了引用的各种文件名称,统一以“国 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代之 。
加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使协议适用居民 大病保险的管理。
对调查的资料由原来的病历和处方,修改 为“所有就医资料”;增加了进、销、存 的“台账”要求和“实物核对”权利 。
第六条第五款,为新增条款,是针对目前社会对 部分机构不按实宣传反映强烈的情况,要求甲乙 共同加强医保政策宣传,乙方宣传内容需报甲方 备案,将虚假和错误宣传、诱引收治病人行为纳 入其中。针对优惠活动不规范情况,单设一段, 要求优惠活动必须备案。本款旨在填补原协议在 对乙方医保宣传和优惠活动约定方面的空白。
第二十九条,新增条款,约定甲方可就乙方违规 情况,在相应范围进行通报。
2014年违规处理办法 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总体上来说:首先,是对原一些违规行为 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解释。其次是对医师、 科室、医院分级处理的相应违规次数进行 了下调,医保违规的隐性成本增加。
第一条改动内容;
第二款:过度医疗。新增过度治疗和抗生 素过度使用情况。“即乙方违反医疗常规, 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违规用药、违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抗生 素的行为。”
2014年违规处理办法 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七款:新增了解除协议的情形。即一家 医院经常性违规,但每次违规都不涉及解 除协议,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被中止协议、 暂停网络、暂停支付处理的,即说明该医 院整改情况不合格,对自身违规情况不重 视 ,经办机构可按规定予以解除协议。
第三条:统一删除了个体诊所的情形。
第六条第七款是在原协议第五款基础上新增了不 得“损毁”病历处方。关于“损坏”病历处方问 题 ,如果有损毁,则可认定为内部管理制度不适 应医保的管理,予以暂停网络,直至整改合格。
2014年协议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十一款新增要求“使用高值耗材项目,需事先 向参保人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和价格,征得同意”。 关于哪些属于“高值耗材”,国家卫生和食药监 部门都没有明确界定,食药监部门也只是对医疗 器械进行了分类目录。我们在执行中一般综合以 下两个标准:一是单价600元以上的医用耗材,这 个标准在就医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2〕103号) 中有规定;二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650号)中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具体 的大家可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查询《医 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4年违规处理办法 主要调整变动条款
第十八款为新增条款,医院因自身原因导 致的医患纠纷,推脱给医保经办机构的, 可以对其暂停网络。
第二条改动内容:
第一款:妨碍检查:在原内容上进行了调 整,将“乙方未提供资料”修改为“乙方 拒绝提供”,使表述更加规范,毕竟“未 提供”可能存在客观原因而无法提供。同 时对处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增加对相关人 员资格的约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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