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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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燕窝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燕窝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燕窝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燕窝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燕窝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燕窝生产管理
第五条燕窝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生产
燕窝。
第六条燕窝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详细记录燕窝的生产过程、原料
来源、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七条燕窝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燕窝原料的质量安全。
不得使用非法
渠道获取的燕窝原料,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辅料和添加剂。
第八条燕窝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
生产设备
和生产环境应当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燕窝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燕窝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窝。
第十条燕窝生产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
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三章燕窝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燕窝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销
售燕窝。
第十二条燕窝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关燕窝的来源质量。
不
得销售非法渠道获取的燕窝,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窝。
第十三条燕窝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环境的清洁卫生,防止燕窝受潮、污染。
第十四条燕窝销售者不得虚假宣传燕窝的质量和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燕窝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四章餐饮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燕窝作为原料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制度,确保燕窝的来源质量。
不
得使用非法渠道获取的燕窝,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燕窝。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工制作燕窝,
确保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菜单上明确标注燕窝的产品名称、原料来源、加
工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燕
窝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燕窝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参与
燕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燕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