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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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四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自我申报、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突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宗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先进文化建设,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金华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文明单位创建应
纳入各地各部门总体工作部署,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金华市文明单位基本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党风廉政好。

坚持“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方针,既重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又把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廉洁勤政,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无违法乱纪现象。

(二)生产经营发展,综合效益好。

生产经营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安全生产;坚持质量第一,不断推进科技进步;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非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社会效益显著,贡献突出,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创建活动扎实,活动效果好。

创建工作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措施有力、阵地稳固、经费落实;坚持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柜)组、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努力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和文明城市(城区)、文明社区(村镇)等共建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好。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组织开展文明礼仪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文明出行活动,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现代文明素质。

教育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五)文体活动活跃,计划生育好。

重视智力投资和文化建设;重视干部职工文化、科技业务培训;说普通话、用规范字,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文体活动丰富多彩;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广泛深入,各项生育指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六)综治工作落实,内部秩序好。

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无刑事案件;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发案率和事故低于规定指标;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民事纠纷少,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七)内外环境整洁,环保工作好。

单位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制度落实;环卫设施配套齐全、完好;卫生工作达到相应等级的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大力倡导低碳生活,环保工作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凡是违反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取消评选和复评资格。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申报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基本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创建规划,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单位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共同责任和奋斗目标第八条申报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经常性开展融宣传、教育、实践为一体的富有成效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创建意识,并将单位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文明单位的创建过程之中。

第九条申报单位要注重夯实创建基础,扎实开展文明细胞建
设,抓好单位各项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做好各类创建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坚持“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的原则,广泛开展社区共建、城乡共建、军(警)民共建活动,由共建双方达成共建协
议,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

第四章评选和复评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由下而上分为:县(市、区)文明单位、市文明单位、省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

金华市级文明单位控数量、保质量,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申报与命名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金华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在县(市、区)级文明单位命名满两年后推荐评选,市级文明单位命名满两年后,方可推荐评选省级文明单位;各行业的部级文明单位一般在省、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各行业、各系统申报时应事先征求市文明办的意见。

第十三条坚持“当年申报,次年考核”和“属地管理”原则凡积极争创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经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各县(市、区)文明办申报、备案,次年列入考核。

市本级的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

各级文明办应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列入考核对象后,由市文明办负责业务培训,组织相关部门联评和考核,经新闻媒体公示后,上报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市级文明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不搞终身制。

复评
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符合条件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文明委负责本级文明单位复评的组织和实施。

省级文明单位只列入省文明委的复评,不列入市、县(市、区)文明委的复评;市级文明单位只列入市文明委的复评,不列入县(市、区)文明委的复评。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由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匾牌。

第十九条市级文明单位在被命名或复评合格后的当年和次年,不实行阳光工资的单位,可按单位在职固定职工数,一次性发给人均约
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励;实行阳光工资的单位,将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市委、市政府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创建分中占0.2 分)。

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奖励
办法。

省、市、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享受。

市级
文明单位评选表彰经费由市财政另行拨付。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出现创建意识淡化、创建工作滑坡或其它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导致社会认可度下降的,依据文明单位基本标准,市
文明委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
称号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市文明委对文明单位的处分采取一事一处分的办法。

对存在问题并已经上级文明委处分的文明单位,下级文明委不再因同
一问题对其进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经上级文明委同意
后可作进一步处分。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委备案。

原单位重组、撤销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然取消。

原单位合并的,如原荣誉称号同级的,新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继承荣
誉称号;如原荣誉称号不同级的,文明委对新单位审核后视情况给予
就高或就低继承荣誉称号的处理。

原单位分立的,文明委对新单位审核后视情况给予继承荣誉称号、降级或取消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匾牌,追缴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文明办双重管理。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管理。

第二十六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

档案包括:创建单位概况、创建活动计划、文明单位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重大问题报告记录、奖惩记录、年度工作总结、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意见、日常创建活动简报等。

(二)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评议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动态检查结果视情况予以通报。

(三)建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年报制度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文明单位开展重大创建活动以及发生重大问题时,须主动及时报告文明办。

(四)各级文明办要经常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督促制订年度计划和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或帮助整改;监督、检
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创建先进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组织培训、研讨活动,不断扩大创建面,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

第二十七条建立文明单位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文明单位义务监督员队伍,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文明单位,设立监督电话和联系点。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市文明委及其办事机构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撤销,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

市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对需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各县(市、区)文明委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文明委;经市文明委研究审核后,认定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予以通报撤销。

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条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悬挂奖牌。

被撤销金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过两年方可申报。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
位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金华市文明单位考核评分细则
;
注:考评满分为100分, 85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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