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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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尚未达到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1年利息的程度,应对发行的债券数量作相应的调 整。如果按1800万元债券金额计算,即使年利率为 13.6%,那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起码应达到244.8万元,而公司最 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则不到200万元。因此,公司应 减少本次发行债券数额,直到符合上述条件为止。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 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 案中,丁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 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丁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丙的同意, 丁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
2
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 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 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 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 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 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 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 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 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 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 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 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 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 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
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
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500万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
因而拒绝,这种抗辩能否成立? (6)对于该企业为乙的妻子的个体美发厅的担保贷款,该合
(1)该企业现有资金2万元;
(2)欠熟食厂3万元债务,欠面粉厂1万元;
(3)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便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自己妻子开设 的个体美 发厅做担保向善意第三人市工商银行贷款2万元,已经到期。丙的监护人得 知后,以丙的投资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合伙企业退回丙的出资。几方 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4
(3)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 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 叫厂等。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 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4)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 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 的,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保险。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 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 和经理;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第 三人的恶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应依法设置会 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3
问题: (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
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利益,并明确地向 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 认?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 向B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2)涉及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次发行 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这说明本次发行债券 的条件尚不具备。《公司法》规定:公司存在对已发行 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券。故该公司只有在偿还前次发行债券的本息之后,才 能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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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 水平1个百分点,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债券的 利息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之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 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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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 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 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 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 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 册资本预订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 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订 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 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 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 责任。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资 产金额已达到45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 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 债券)。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 偿还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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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 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 点,即年利率为14.6%。
(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 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 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 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 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经济法》案例 分析
(111201,期末,总复习,09营销)
1
1、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 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 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 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 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 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4)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3年的 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万元.180万元.280万 元。由此看来,在发行债券之后的一年,本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
问题:请分析各要点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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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债券1800万元债券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该公司前次已发行500万元债券,加上本次发行1800万 元,共为2300万元。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 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所以,该公司 公司本次发行债券总额最多不得超过1300万元。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 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分析要点:
(1)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 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 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 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 人员,他欲设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 该先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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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有房屋五间,背靠大街。2000年,乙和甲商定设立一家“好运来餐 馆”。甲以其房屋作为出资,乙出资2万元,甲不参加经营管理。二人按 4/6分成。乙到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因资金短缺, 甲乙二人决定吸收丙和丁入伙,丙,高中生,17岁,以其接受的遗赠2万 元作为出资。丁以其小货车作为出资,折价3万元。四人商定:乙负责合伙 企业事务的执行,丁负责采购,甲和丙不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四人按 2/4/2/2的比例分配利润。2019年,丁外出采购时发生车祸死亡。丁妻戊 和其10岁的儿子小丁要求继承其在合伙中的份额。甲、乙、丙不同意戊作 为合伙人,但同意小丁加入,并提出若戊代小丁管理事务,则他们也不同 意小丁加入。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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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丙能否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为什么? (2)丙的监护人能否以丙的投资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撤
回出资?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丙是否仍要承担责任? (3)本案中,丁的继承人戊和小丁能否参加合伙企业,继承
丁的份额?其参加合伙的条件是什么? (4)丁已经死亡,对于合伙债务其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5)若在诉讼中,甲认为自己未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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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不合法的地方。
(2)《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3)《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 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 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8)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 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 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 支机构。
8
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 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扩大 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 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合伙企业得以立并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10月下旬,丁撤 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10月底,合伙企业 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丁 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在承担责任;入伙人 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以上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
6
(1)出资比例存在的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 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 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 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 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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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 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四方 共同拟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 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不符合法律规定。
7
(5) 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 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 违法。
(6)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合同规定提前回 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
(7)合营企业的组织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 理委员会不合法。
(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也可作退 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 案中,丁只征得了甲的同意,尽管甲是协议规定的合伙事务的执行 人,但他也无权决定丁的出质事宜。只有同时获得了甲乙丙的同意, 丁才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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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 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 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 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 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 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 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 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 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 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 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 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 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3)“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不符 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
元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
例中注册资本过少(2500万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
因而拒绝,这种抗辩能否成立? (6)对于该企业为乙的妻子的个体美发厅的担保贷款,该合
(1)该企业现有资金2万元;
(2)欠熟食厂3万元债务,欠面粉厂1万元;
(3)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便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自己妻子开设 的个体美 发厅做担保向善意第三人市工商银行贷款2万元,已经到期。丙的监护人得 知后,以丙的投资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合伙企业退回丙的出资。几方 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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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等字眼。一般是根 据其经营范围或所从事的行业来确定,如商业一般叫商店、商行,工业一般 叫厂等。独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生产经营用房。顾勇要创办独资 企业必须找到一处固定的用房。
(4)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员。雇工人数由 投资人自行决定,一般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不雇佣他人能够经营 的,只有投资人一人也行。独资企业一旦雇佣雇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 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保险。独资企业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是投资人 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顾勇可以雇佣职工 和经理;经理的行为代表企业,顾勇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第 三人的恶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但应依法设置会 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可以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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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对债权人A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
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利益,并明确地向 B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 认?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 向B公民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2)涉及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次发行 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这说明本次发行债券 的条件尚不具备。《公司法》规定:公司存在对已发行 的公司债券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券。故该公司只有在偿还前次发行债券的本息之后,才 能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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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 水平1个百分点,不合法。《公司法》规定,债券的 利息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创建独资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 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之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 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顾勇自行挂牌营业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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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 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 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美 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 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 册资本预订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 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订 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 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 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 责任。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资 产金额已达到45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 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 债券)。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 偿还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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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了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 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 点,即年利率为14.6%。
(2)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法律未规定底限,出资也不须经中介机构验资, 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包括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等。投资人的出资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对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 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还要追究其家庭财 产。顾勇对注册资本及承担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投资人在创建企业时必 须考虑到承担无限责任问题。
《经济法》案例 分析
(111201,期末,总复习,09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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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 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 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 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 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 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4)本公司利润最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近3年的 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万元.180万元.280万 元。由此看来,在发行债券之后的一年,本公司 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利息。
问题:请分析各要点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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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债券1800万元债券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 该公司前次已发行500万元债券,加上本次发行1800万 元,共为2300万元。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 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所以,该公司 公司本次发行债券总额最多不得超过1300万元。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 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问题: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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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点:
(1)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制。除了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 人员以外,其余人员都可以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事 业单位在职职工可以申办科技创业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在申办独资 企业时,要递交身份证和职业状况证明。本案中,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 人员,他欲设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 该先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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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有房屋五间,背靠大街。2000年,乙和甲商定设立一家“好运来餐 馆”。甲以其房屋作为出资,乙出资2万元,甲不参加经营管理。二人按 4/6分成。乙到工商部门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因资金短缺, 甲乙二人决定吸收丙和丁入伙,丙,高中生,17岁,以其接受的遗赠2万 元作为出资。丁以其小货车作为出资,折价3万元。四人商定:乙负责合伙 企业事务的执行,丁负责采购,甲和丙不参加合伙事务的执行,四人按 2/4/2/2的比例分配利润。2019年,丁外出采购时发生车祸死亡。丁妻戊 和其10岁的儿子小丁要求继承其在合伙中的份额。甲、乙、丙不同意戊作 为合伙人,但同意小丁加入,并提出若戊代小丁管理事务,则他们也不同 意小丁加入。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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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丙能否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企业?为什么? (2)丙的监护人能否以丙的投资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撤
回出资?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丙是否仍要承担责任? (3)本案中,丁的继承人戊和小丁能否参加合伙企业,继承
丁的份额?其参加合伙的条件是什么? (4)丁已经死亡,对于合伙债务其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5)若在诉讼中,甲认为自己未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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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不合法的地方。
(2)《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3)《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 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 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8)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 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 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 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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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 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扩大 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 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合伙企业得以立并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10月下旬,丁撤 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10月底,合伙企业 的债权人A就10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丁 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在承担责任;入伙人 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以上存在什么问题?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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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比例存在的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 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 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 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 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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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8月,甲、乙、丙、丁协商设立合伙企业。其中, 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四方 共同拟订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甲乙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 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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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本缴纳期限: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 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 违法。
(6)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合同规定提前回 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
(7)合营企业的组织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 理委员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