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药监局《关于襄阳市小餐饮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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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商务部《餐饮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规范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及管理,保证示范创建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湖北省开展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三个一"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省级示范创建评审考核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动。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6日宜昌市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在校外固定场所开办、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粗加工、烹饪、库房)、就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面积应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

(二)食品加工操作间应当有上下水,地面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米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除尘设施,与外界相通的地沟出口、排水口以及门窗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有防蝇纱网。

(三)配备与服务相适应的食品贮存、冷冻、冷藏、消毒、保洁设施,设有密闭的废弃物暂存设施。

(四)场所内不得有大面积可燃装修、装饰材料,电气线路及照明灯具敷设、安装规范,疏散走道及楼梯保持畅通,配备不少于2具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主体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小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并遵守下列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环境整洁,落实防尘、防蚊蝇等设施,与暴露垃圾、坑式厕所等可能对食品产生污染的场所保持25米的距离;(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保持个人卫生;(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六)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用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七)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的目录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公示下列内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公开准予许可和撤销、注销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

湖北省小柞坊、小餐饮小摊贩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襄阳政办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1-2015)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5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鄂安办〔2009〕61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今后五年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根据我市化工行业实际,制定襄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1-2015)。

一、全市化工行业现状(一)化工行业在全市工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工行业高速发展,经济总量实现历史重大突破。

2010年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150亿元,比2009年增长63%,超“十一五”规划目标的50%(包括医药工业在内),是2005年全市化工医药工业总产值的5倍,年均递增幅度达到38%,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53%。

化工行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品结构趋于优化,初步形成磷化工、氮化工、精细化工齐头并进的发展格局,涌现出一批以新东方、金源化工、泽东化工、回天胶业、尧治河化工、保康楚烽、南漳龙蟒等为代表的发展势头强劲的新型现代化企业,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总量增长,助推行业经济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襄办文[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的通知(襄办文〔2007〕2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29日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禁同城吃请。

在城区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和接受公款接待用餐。

第二条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外事活动及重要节日庆典可备酒水供客人自选)。

第三条严禁本市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条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五条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六条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第七条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理:(一)第一次违反,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年内第二次违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取消本人一切评先资格。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于单位领导疏于管理,放任自流,屡查屡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同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公款吃请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实行接待费公示及接待派餐单制度。

各单位需要公款接待的由具体经办人填写派餐单,说明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接待地点(餐馆)、接待标准(就餐全部费用),由分管领导签字。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鄂食药监文〔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市、州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体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升能力、稳中求进"为主线,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管,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宣传教育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管理体系、舆情监测与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我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明确的部门,要加快职能调整,尽快履行新的职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小餐饮业整治规范实施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整治规范小餐饮业经营行为,解决小餐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餐饮市场秩序,提升全市餐饮服务安全水平,根据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小餐饮业整治规范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集中整治、规范为主、全面改观、长效巩固”要求,全面开展整治规范工作,力争达到试点城市要求。

全市小餐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m2以下(含150m2)的餐馆、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经营及“脏、乱、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小餐饮业持证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消毒设施配备率达到100%,量化分级率达到95%以上,整体面貌明显改观,实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管理基本完善,操作基本规范”目标。

二、整治规范标准(一)证照齐全,制度上墙。

持有效证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

(二)前厅后厨、整洁亮堂。

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隔离,店面亮堂。

(三)衣帽整洁、戴证上岗。

从业人员衣帽整洁干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生熟分开,无交叉污染。

加工操作及贮存过程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五)台账完善,资料齐全。

食品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及餐厨垃圾台账齐全,按照要求存放有关资料。

(六)量化分级和监督公示全覆盖。

小餐饮量化分级率达到95%以上,全面实行餐饮安全监督公示制度。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襄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6日襄阳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单独投放,并逐步纳入餐厨废弃物范围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运营模式。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由其下设的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现将《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2016年5月12日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用餐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机构食堂。

第三条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工作方针,建立科学、严格、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民政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养老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食堂分管领导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鼓励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蓬勃发展,小餐饮企业逐渐成为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为了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以及小餐饮企业的可信度,鼓励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是至关重要的。

一、食品安全意识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

餐饮企业作为提供食物的场所,应当以最高的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然而,餐饮行业的迅速发展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许多小餐饮企业由于规模和资源有限,往往无法得到社会的关注和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因此,鼓励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必要性1. 增加公众参与度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小餐饮企业能够增加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了解,并引起公众关注。

公众参与度的提高将迫使餐饮企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在产品制作和服务过程中增加可信度。

2. 加强餐饮企业的自我管理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开展将促使小餐饮企业自主进行食品安全管理。

通过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餐饮企业能够增加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3. 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准则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也可以教育消费者如何选择安全可靠的小餐饮企业。

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将引导他们选择有信誉和良好口碑的餐饮企业,从而推动小餐饮企业积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并提高消费者的信赖。

三、建议小餐饮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具体方式1. 举办食品安全讲座和培训小餐饮企业可以邀请专业人士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讲座和培训。

通过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和示范食品制作过程,公众可以更直观地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了解小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2. 设立食品安全宣传角小餐饮企业可以在就餐区域设立食品安全宣传角,展示有关食品安全的标语、宣传册等。

这样,就餐的公众和员工可以在用餐过程中接触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增加他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食堂就餐卡违规购物问题的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食堂就餐卡违规购物问题的通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食堂就餐卡违规购物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4•【字号】襄办文[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食堂就餐卡违规购物问题的通报(襄办文〔2014〕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2013年12月26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变味的误餐补贴》为题,曝光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为市直机关干部解决误餐补助过程中出现管理疏漏,导致某些就餐点业主违规扩大经营范围,使原本用于发放误餐补助的机关食堂就餐卡变成了“购物卡”,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六条禁令”的问题。

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机关干部形象,损害了市委、市政府形象,损害了襄阳城市形象,教训是沉痛的。

当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紧急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意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从主观上进行深刻反思和剖析,向市委、市政府深刻检查,对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明确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对市直机关干部发放机关食堂就餐卡,是从关心和激励干部出发推出的一项服务性举措。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2年7月首先在市委、市政府机关食堂实行指纹打卡的方式,以每人每餐15元的标准向部分市直机关的干部职工提供午餐。

从2012年底开始研究更为灵活的误餐补助形式,在学习借鉴外地外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发放机关食堂就餐卡的办法,对机关干部实行误餐补助,并于2013年3月研究决定,从7月正式实施。

应当说,以机关食堂就餐卡的形式向干部职工发放误餐补助是许多省市机关单位采用的通行做法,出发点是好的,是对误餐补助的一种探索,是在充分考虑机关工作实际的情况下付诸实施的,机关干部欢迎,社会上也是基本认可的。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及附件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及附件

小餐饮整治备案流程及附件吃店、小饮品店、小快餐店、小农家乐、小食堂。

附件2: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立案告知书一、立案依据《泰州市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立案管理暂行措施》二、立案条件: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

(二)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市(镇)容管理部门可能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三)生产经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置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经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用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可能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要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

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申报立案,有使用记录台账;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八)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用健康及格证实后方可上岗。

(九)从业人员应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立案程序:1、申请: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本人向乡镇指定的立案机构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答应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可能不符正当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3、审查:乡镇立案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如实填写《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现场核查笔录》4、决定:经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市食药监局审核,发放《餐饮服务摊贩立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立案。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附件3:档案号立案号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立案申请书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为深化小餐饮经营许可改革,缩短许可时限,提高许可效率,我局决定在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一、告知承诺制涵义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四、法定条件(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 25m 以上的距离;(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七)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五、提交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在线核验);(三)经营者身份证(在线核验)及联系方式;(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五)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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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药监局《关于襄阳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95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药监局《关于襄阳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襄阳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襄阳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我市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全国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城市。

为抓住机遇,全面推进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解决一批小餐饮卫生条件差,管理水平低,食品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无证经营等突出问题。

使我市小餐饮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不断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改善餐饮服务消费环境,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整规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街道(镇)、社区为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二)突出重点,分类推进,注重实效
以早餐店专项整治为重点和突破口,全面开展小餐饮行业整治,立足整改,政策激励,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三)疏堵结合,加强监管,长效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做到疏堵并举、提升标准、标本兼治、逐步规范。

三、整规对象和范围
整规对象:一是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二是经营场所面积≤50㎡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小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三是其他需要整
顿规范的对象。

整规区域:重点整治市、县(市)中心城区(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旅游景区、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的小餐馆、快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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