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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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
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促进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加强职业健康防护,规范培训和考核要求,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要利用行政执法、指导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抽查培训效果。
该项培训和考核不作为取证或资格培训、考试。
鼓励非医疗机构放射危害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不代替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已参加过用
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的,还应再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荐培训机构联系信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辖区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
非医疗机构范围主要包括:非医用加速器、核电站、工业探伤(包括γ射线探伤和X射线探伤)、行包检测仪、宠物医院、核仪表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放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上述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受放射危害的劳动者。
二、培训目的
使培训对象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放射防护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放射防护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放射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防护能力。
三、培训考核要求
(一)方式:参加本市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有能力的用人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
采用网络与面授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时: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6学时。
(三)考试: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网络或纸质,一次性考试或积分式考试。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直至考试合格。
(四)培训合格证书:网络形式培训合格证书,加盖培训机构培训专用章,可查询、可下载。
此证书不作为资格证书上。
(五)证书有效期:不间断累计4年。
(六)继续教育: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可根据需要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七)换发证书:证书到期后,参加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换发培训合格证书。
(八)监督执法检查:监管人员察看证书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参加培训或继续教育。
(九)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自费(属地政府补贴的除外)。
(十)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均应建立职业健康培训档案。
四、培训内容
(一)基础类
1.原子核结构和放射线衰变;
2.电离辐射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3.电离辐射的量和单位;
4.天然电离辐射与人工电离辐射的来源;
5.放射生物效应基础;
6.放射性物质的吸收、代谢和促排;
7.辐射测量与仪器设备;
8.职业性个人监测基础;
9.场所防护监测和检测;
10.放射性事故处理;
11.放射损伤的防治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预防;
12.放射性废物处置;
13.放射性表面污染的去除。
(二)法规标准类
1.放射防护法规;
2.放射防护标准;
3.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
(三)防护知识类
1.放射防护的宗旨、目的和任务;
2.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3.职业性照射及其防护;
4.外照射防护措施;
5.内照射防护措施;
6.辐射安全联锁和安全操作技术;
7.电离辐射应用技术的新进展、放射防护新知识和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