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资治通鉴》1121——法治与人治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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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资治通鉴》1121——法治与人治之辨
原文:烈祖明皇帝中之下景初元年(公元237年),帝深疾浮华之士,诏吏部尚书卢毓曰:“选举莫取有名,名如画地作饼,不可啖也。
”毓对曰:“名不足以致异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后有名,非所当疾也。
愚臣既不足以识异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为职,但当有以验其后耳。
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
”帝纳其言。
诏散骑常侍刘邵作考课法。
卲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诏下百官议。
司隶校尉崔林曰:“案《周官》考课,其文备矣。
自康王以下,遂以陵夷,此即考课之法存乎其人也。
及汉之季,其失岂在乎佐吏之职不密哉!方今军旅或猥或卒,增减无常,固难一矣。
且万目不张,举其纲,众毛不整,振其领,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仁者远。
若大臣能任其职,式是百辟,则孰敢不肃,乌在考课哉!”
黄门侍郎杜恕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诚帝王之盛制也。
然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文不垂,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
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
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云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
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
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新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
臣以为便当显其身,用其言,使具为课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赏,施必行之罚。
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
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补阙,无善不纪,无过不举。
且天下至大,万机至众,诚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为元首,臣作股肱,明其一体相须而成也。
是以古人称廊庙之材,非一木之枝,帝王之业,非一士之略。
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职办课,可以致雍熙者哉!诚使容身保位,无放退之辜,而尽节在公,抱见疑之势,公义不修而私议成欲,虽仲尼为课,犹不能尽一
才,又况于世俗之人乎!”
司空掾北地傅嘏曰:“夫建官均职,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
循名考实,纠励成规,所以治末也。
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
”议久之不决,事竟不行。
臣光曰: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而知人之道,圣贤所难也。
是故求之于毁誉,则爱憎竞进而善恶浑殽;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
要之,其本在于至公至明而已矣。
为人上者至公至明,则群下之能否焯然形于目中,无所复逃矣。
苟为不公不明,则考课之法,适足以为曲私欺罔之资也。
何以言之?公明者,心也;功状者,迹也。
己之心不能治,而以考人之迹,不亦难乎!为人上者,诚能不以亲疏贵贱异其心,喜怒好恶乱其志,欲知治经之士,则视其记览博洽,讲论精通,斯为善治经矣;欲知治狱之士,则视其曲尽情伪,无所冤抑,斯为善治狱矣;欲知治财之士,则视其仓库盈产,百姓富给,斯为善治财矣;欲知治兵之士,则视其战胜攻取,敌人畏服,斯为善治兵矣。
至于百官,莫不皆然。
虽询谋于人而决之在己,虽考求于迹而察之在心,研核其实而斟酌其宜,至精至微,不可以口述,不可以书传也,安得豫为之法而悉委有司哉!或者亲贵虽不能而任职,疏贱虽贤才而见遗;所喜所好者败官而不去,所怒所恶者有功而不录,询谋于人,则毁誉相半而不能决;考求于迹,则文具实亡而不能察。
虽复为之善法,繁其条目,谨其簿书,安能得其真哉!
或曰:人君之治,大者天下,小者一国,内外之官以千万数,考察黜陟,安得不委有司而独任其事哉?曰:非谓其然也。
凡为人上者,不特人君而已。
太守居一郡之上,刺史居一州之上,九卿居属官之上,三公居百执事之上,皆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在下之人,为人君者亦用此道以考察黜陟公卿、刺史、太守,奚烦劳之有哉!或曰:考绩之法,唐、虞所为,京房、刘邵述而修之耳,乌可废哉?曰:唐、虞之官,其居位也久,其受任也专,其立法也宽,其责成也远。
是故鲧之治水,九载绩用弗成,然后治其罪;禹之治水,九州攸同,四隩既宅,然后赏其功;非若京房、刘卲之法,校其米盐之课,责其旦夕之效也。
事
固有名同而实异者,不可不察也。
考绩非可行于唐、虞而不可行于汉、魏,由京房、刘卲不得其本而奔趋其末故也。
柏杨白话版:曹魏帝国皇帝(二任明帝)曹叡,对浮华不实的知识分子深恶痛绝,下诏给政务署文官司司长(吏部尚书)卢毓,说:“遴选人才,不可以根据他的知名度,‘名’这个东西,好像画在地上的煎饼,中看不中吃。
”卢毓回答说:“根据知名度选拔,固然不一定能够得到奇异人才,但可以得到正常人才。
正常人才接受教化,羡慕善行,然后才会受到称赞。
对这种人,不应该讨厌。
我愚昧的既没有能力发掘奇异人才,而我的责任又是依照正常程序,任命官职;唯一的办法是,在任职后考察他的行为,是否名实相符?古代,部属们提出建议后,君王就分派他工作,考验他的能力。
可是,现在考绩制度废除,官员的任命或罢黜,完全根据舆论对他的论断,有美誉的进,有恶声的退。
所以,真的假的混杂在一起,虚的实的更难分辨。
”曹叡采纳卢毓建议,命散骑侍从官(散骑常侍)刘卲,制定《公务人员考绩条例》(考课法)。
刘卲遂制定七十二条(《都官考课法》);又厘定《公务人员考绩条例施行细则》(《说略》)一篇。
曹叡交付文武百官研究讨论。
京畿总卫戍司令(司隶校尉)崔林上书说:“《周官》上的考绩办法,十分详尽。
然而,自姬钊(周王朝三任王康王)以下,逐渐废弃,这说明考绩办法,全看是不是有人执行和如何执行。
两汉王朝后来衰微,难道是因为他们的考绩制度不够周密?而今,我们的武装部队,十分杂乱,增多减少,没有一定常规,无法使用同一标准。
而且,好像渔网,当它不能张开时,拉它的主绳就行;好像皮衣卷毛,只要拿起领子一抖便可。
皋陶(古代传说中最公正的法官)在姚重华手下做事,伊尹在商王朝供职,邪恶的人自会远离。
如果高级官员能尽到他的职责,作为文武百官的榜样,则谁敢不尽忠职守,何必考绩!”
禁宫咨询官(黄门侍郎)杜恕说:
“公开考验官员的能力,三年作一总结,是君王最完善的制度。
然而,历经六个王朝(黄帝王朝、夏王朝、商王朝、周王朝、两汉王朝),考绩法规,并不居于重要地位;通过七位圣人(伊祁放勋、姚
重华、姒文命、子天乙、姬昌、姬发、姬旦),考绩细则,也从没有被当做经典,传到后世。
我认为原因是,他们的方案虽然原则上可以作为依据,但无法作详细规定,使它无懈可击。
俗语说:‘世界上有恶人,没有恶法。
’如果法治是万能的,则伊祁放勋(唐)、姚重华(虞),可以不需要姬弃(稷)、子契,作为辅佐;商王朝、周王朝也不必在乎伊尹、姜子牙(吕)作为助手。
“现在,主张对官员应加以考绩的人,引用周王朝、两汉王朝的做法,不过是用当初京房《考绩条例》(考功课吏法)作为蓝图(参考前三七年),可以说已阐明‘考绩’的要义。
但是,如果盼望谦让风气受到鼓励,政治和睦受到推广,我认为‘考绩’办法,不是最好的办法。
州郡政府举行任官考试时,应分为四类(一、儒学——儒家学派知识分子,二、文吏——深通公文程式的官吏,三、孝悌——孝顺父母跟和睦家人,四、从政——有能力从政。
参考143年)。
考试及格之后,再向上级保举推荐,由中央征召聘请,出任跟人民直接接触的地方政府首长(指县长);以后再根据他的功劳,擢升郡长,或者仍保持他的原职,而只增加薪俸,或加封爵位,这才是最重要的考绩。
我认为,经过考试而被任用的官员,应该使他们显贵,采纳他们的建议,命他们拟定一项《州郡政府官员考绩条例》,切实执行。
依照规定,应赏的一定赏,应罚的一定罚。
至于中央政府的三公、部长级高级官员以及在宫廷供职的大臣,也应该就他们的职务工作,检讨考核。
“古时候的三公,坐在君王身旁,谈论天下大事。
在宫廷供职的大臣,是君臣之间沟通的桥梁,时时弥补君王的疏忽或错误,君王再小的善行都要记载,再小的过失都要纠举。
天下是如此之大,人口是如此之多,一盏灯火,不可能使每个角落都得到光明。
所以,君王是人的头颅,臣子则是四肢,显示同属一个整体,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完全。
古人指称:‘充当栋梁的木材,绝不是一根树枝;帝王的伟大事业,绝不能靠一个人的谋略。
’从此可以了解,岂有身为大臣,整天在那里办理考绩,就可以使天下太平之理。
有些人既有办法保持他的官位,又没有被免职放逐的顾虑;而又有些人虽忠心报国,却遭受
猜忌。
社会上没有公道,邪恶的攻讦却成一时的风气。
在这种情形下,即令孔丘来主持考绩,恐怕也不能有什么效果,何况一个普通的泛泛之辈!”
最高监察府秘书(司空掾)北地郡(陕西省耀县)人傅嘏说:“设立官吏,分担职务,管理人民,是巩固国家基础的工作。
依照官位职责,去考察实践;依照法令规章,去检查督促,不过是一种细枝末节。
基础还没有建立,而只管细枝末节;不知道尊崇建国大业,却把对官员的考绩,当做优先工作,恐怕无法分别贤愚,显示不出是非。
”
议论纷纷,一直无法作出最后决定,《公务人员考绩条例》竟不能实行。
司马光: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事是任用人才。
至于谁是人才?怎么发现人才?连圣贤都感到困难。
于是,只好用听到的“毁谤”和“赞誉”,作为标准。
喜爱和憎恶遂主宰这个判断,善良和邪恶就混杂在一起。
用考绩条例检查行政效果,一定巧诈横生,真假不明。
其实,重要的是:只要大公无私,明察秋毫就够了。
在上位的人至公至明,则部属有没有能力,就很清楚的摆在眼前,根本无所遁形。
假如不公不明,再好的考绩办法,恰恰被利用做成全私欲、打击异己的工具。
为什么如此?因为大公无私,明察秋毫,出自内心;而考绩成效,根据的是外在行为。
自己内心都不能正直,而竟去考核别人的行为,岂不太难!在上位的人,只要坚持不因为亲疏贵贱而改变心意,不因为喜怒好恶而改变立场,就很容易发现人才,并任用人才。
想知道谁是饱学之士,只要他记忆的和阅读的十分渊博,谈论经典时十分精通,他就是饱学之士。
想知道谁是公正法官,只要他有能力分辨真实、虚伪,使人不受冤枉,他就是公正法官。
想知道谁是理财专家,只要他能使仓库充实,人民富足,他就是理财专家。
想知道谁是优秀将领,只要他战必胜,攻必取,敌人害怕屈服,他就是优秀将领。
至于其他文武百官,也都用这种方法考察。
表面上看起来,是询问征求别人的意见,但事实上却由自己做主决定;虽然也是根据他们的外在行为,但事实上却由自己内心观察。
探讨实情,斟酌形势,是一种最精密的
心智活动,不可以言传,也不可以记载,怎么能够预先制定法律,而交给主管单位去办理?
有的人因为是皇亲国戚,或权贵之家,虽然没有才能,照样身居高官。
有的人因为关系疏远,出身贫贱,虽然有很高才能,照样被排斥在政府之外。
当权人士所喜爱、所欣赏的,虽然是个坏官,也不能免职;但所恼怒、所讨厌的,虽然对国家建有功勋,也不录用。
询问别人,或征求别人的意见,称赞他的和诋毁他的,各占一半,因而犹豫不能决定。
考察他外在的行为,文件俱在,但没有实质,无法清楚。
即令制定再完善的考绩条例,项目再细,档案再多,又怎么能够了解真相!
有人说:君王治理的范围,大者是天下,小者是一国。
文武官员成千上万,一一考察,或擢升,或免职,怎么能够不交给有关单位去办而自己动手?我的回答是:我当然不是这个意思。
所谓在上位,不仅仅指君王,郡长主持一郡,州长主持一州,九位部长(九卿)主持他们的一部,三公统筹全国,都用同一道理,去考察升降他们的部属。
君王也用同一道理去考察升降三公、部长、州长、郡长,怎么会把事情堆到一个人身上,独任烦劳?
有人说:公务人员考绩办法,是伊祁放勋(唐)、姚重华(虞)制定,京房、刘卲不过稍加增订而已,怎么可以废止?我的回答是:伊祁放勋、姚重华时代的官员,在位的时间都很久,受到上级的信任也很坚定,而且制定的法律也很宽大,完成工作的限期也定得很远。
所以,姒鲧治理洪水,九年没有完成,然后才处罚他的罪行;姒文命(禹)治理洪水,等到九州全部平定,四方土地都可以安居,然后才奖赏他的功劳。
不像京房、刘卲所主张的那样,一粒盐、一粒米的斤斤计较,早上交付任务,晚上就要求成果。
有些事情,名称相同,实际却不相同,不可不加分辨。
所以,并不是说对公务人员的考绩可以在伊祁放勋、姚重华时代实行,却不可以在两汉王朝及曹魏帝国实行;而是由于京房、刘卲没有认清它的根本何在,只知道追求细微末节的缘故。
*胡三省曰:
司马光的评论,非常恰当。
可是,必须英明的君王才能实行。
自西汉王朝以下,能够根据方案,追究实施成效的,没有一个君王比得上刘病已(刘询,西汉王朝十任帝宣帝)。
刘病已能够做得那么好,并不是由于师傅传授,或高级辅佐大臣开导。
司马光所谓“不可以言传,不可以记载!”真是万世名言。
读书笔记:人治和法治都是必须的,关键是找到平衡点,找到适合当时的一种平衡状态,但总体来说,历史发展的潮流是法治进、人治退,社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越来越稳定。
以今之法治去非古之人治,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当时并不具备高度法治的条件;以西方的法治非东方的人治,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都不尽相同,但必须朝强化法治,弱化人治的方向努力。
法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执行,在人治社会,法总是会成为强势者的工具,所以首先要确立法的地位,一切皆在法之下运行;其次是在框架设计时,首先要建立对立法者、执法者权力约束机制,使法真正大于人。
柏杨:法治人治之争,在中国历史上至少纠缠两千年之久,到了二十世纪之后,法治胜于人治,才成定局。
司马光为人治所提出的辩护,徒供后人凭吊,已没有再批判的价值,我们自不浪费笔墨。
不过,有一点却十分奇怪,这么一篇严重不合逻辑,矛盾百出的议论和对政治肤浅的认识,何以被人治派奉为经典?这是不是可借以说明儒家知识分子缺乏推理能力?假如不可以这么说的话,至少可以说,传统知识分子缺乏逻辑训练。
最可惊的是司马光认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擢升或免职,是一种最精密的心智活动,不可言传,也不可记载——不可制定条文法律。
这就跟京戏“审头刺汤”中的汤勤一样:“我说人头是真,它就是真;我说人头是假,它就是假。
”为暴君和贪官污吏提出施暴的理论根据。
而胡三省却认为它竟是万世名言,似乎又显示了一种现象:儒家知识分子,永远以当权者自居,所以只要对当权派有利的建议,都如醉如痴的赞成,永远没有想到自己是个被统治的小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人格尊严。
——当然有很多对君王严厉指责的奏章,也有很多为小民呼吁的奏章,但他们的目的仍是保护君王的利益,警告他如果再继续暴虐,可能丧失政权,而不是警告他不得侵犯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