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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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
捎带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22.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
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
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备案办理程序见附件。
二、除依照本公告备案和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等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的船舶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
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废止。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