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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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及法律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在比较法视野下,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层面。
本文将从比较法视野出发,探讨这两个层面的监督机制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力量对行政立法行为产生的监督和制约。
外部监督可以分为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
1.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人民代表机关和其他监督机关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
人民代表机关可以通过专项询问、听取汇报、专门调查等手段,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行政立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其他监督机关一般包括审计机关、纪检机关等。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审计报告,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监督,纪检机关则可以对行政立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立法行为如有违反法律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司法审查是一种有效的行政立法行为监督手段,能够保障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制度机构对行政立法行为的自我监督。
行政内部监督主要包括制定内部规章和管理程序、设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制定阳光、透明、公开的管理制度等。
2.专业内部监督
专业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业人员对行政立法行为的自我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专业人员可以通过编制评估报告、提交意见建议、开展专项研究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
三、优缺点分析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各有优缺点。
1.外部监督优点
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制约行政立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外部监督机制受制
于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不能完全实现监督目标。
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机制无法全面了
解行政机关内部的立法情况,不能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深入的审查和监督。
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防范行政机关内部干部滥用立法权力,保障合法权益。
内部监督机
制能够弥补外部监督机制的局限性,对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专业内部监督机制能够发挥行政机关内部专业人员的作用,保障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内部监督机制受制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监督权限不明晰、监督手段不完
善等问题。
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有时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官员滥用立法权力是其中的一种
表现。
综上所述,异地监督和内部监督相辅相成,共同提高行政立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需要制定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探索新的监督机制,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