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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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与法律保护--以封禁账号问题为例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与法律保护--以封禁账号问题为例

互联网经济 Internet economy62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

通过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的分析论证,剖析各观点的不足之处。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服务协议为基础,以协议内容为标准,来判定虚拟财产性质和归属的认定路径。

在实践中,运营商因其对数据的控制的天然优势,一般处于强势地位。

因此限制运营商权利,要求其明确惩处标准,对其所作的惩处决定规定较为举证责任,施加运营商以通知义务和赋予用户申诉权,对于平衡双方利益意义重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质;财产法律保护一、游戏运营商封号问题的案例引入在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的网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游戏运营商天然占据有利的地位,在游戏服务协议拟定、游戏账号管理、虚拟物品交易、游戏秩序维护等方面,其拥有更多的权限,因而也更加容易侵犯普通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而这其中,封禁游戏账号,无疑会对用户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也因此,封禁游戏账号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而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游戏运营商封禁用户账号问题,判决的思路和标准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看法。

在谷瑞雪诉网易公司不正当封禁游戏账号一案中,原告认为网易公司封禁其账号缺乏正当的依据和理由,在封禁之后也未说明理由和提供申诉渠道,致使原告遭受游戏虚拟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故要求网易公司解封其游戏账号,并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网易公司在封禁原告游戏账号时,无确实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开挂”行为,故支持原告请求解除“隔离、禁言”的诉求。

但在李攀登诉腾讯公司一案中,原告认为腾讯公司封禁其“英雄杀”账号时存在明显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且其提供的证明原告违规使用外挂的数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无法排除修改数据的可能性。

而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原告的诉求,其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资料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开挂”行为,而原告质疑其数据的真实性但又无法举证,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各种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物品等,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创造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用于购买、兑换、交易的各种虚拟或数字化的资产。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货币属性不明显,但在数字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二、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2.1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其创造者或购得者,应根据创造或购买的证据确定所有权。

如虚拟货币属于网站或平台发布和控制,则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和交易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平台有责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进行交接。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双方应签署合同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工具,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并避免纠纷。

2.3 虚拟财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交易应由相关平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在游戏道具交易中,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购买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追索和维权3.1 虚拟财产的追索权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如果发生违法、欺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追索。

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追回被盗、被骗的虚拟财产。

3.2 虚拟财产的维权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b) 寻求仲裁:有些平台设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只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没有实体形态。

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法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并不被视为财产。

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的保护性质。

但是,在我国的网络虚拟经济中,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价值不可轻视。

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以特殊法律为支撑。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保护。

例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正在逐渐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物权法保护。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玄武湖畔117.2万账户遗失事件该事件最早发生于2017年。

广东某名玩家通过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花费117.2万元购买游戏账号,结果账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意外丢失。

该玩家起诉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无法提供账号安全保障,并索赔117.2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

此案的判决表明,即使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保护,但在网络交易中,其与实体财产的交易具有同等的交易法律效力。

案例二:《地下城与勇士》虚拟物品被盗案2009年,具有市场管理身份的被告人监控并盗窃了游戏玩家小对等拍卖获取的一批《地下城与勇士》虚拟物品。

该案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三:淘宝8888元虚拟财产被盗案2018年,江苏一名女性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份8888元的虚拟货币礼包,但礼包要求绑定她的实名账户,同时,她的淘宝账户又被盗用,导致其8000多元的虚拟货币消失。

该女性经过多方奔波终于获得了退款。

这件事情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担忧,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注意账户安全问题。

综上,虚拟财产在法律界的地位和保护力度是逐步加强的。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当前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立法空白, 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和保护;二是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权利 属性的认定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三是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难 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专门法律明 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和保护方式;二是完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 制,为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加强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现象 的监督与纠正,确保虚拟财产权利得到公平保障。
3、依赖性:虚拟财产与特定的游戏服务提供商紧密相关,一旦游戏停止运营, 虚拟财产将消失。
1、角色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 角色、宠物等。
2、物品类虚拟财产:包括武器 装备、道具、宝石等。
3、货币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 内货币、虚拟卡等。
4、虚拟土地与建筑物:如虚拟 城市、房屋等。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 护
3、对于货币类虚拟财产,应保障其与现实货币的合理兑换比例,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其稳定性。同时,要严格限制现实货币的注入和提取,防止洗钱和其 他违法犯罪行为。
4、对于虚拟土地与建筑物,应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未经授权的占用 和破坏行为。同时,要规范玩家间的交易行为,防止恶意炒作和垄断。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还需要加强以下几点:
鉴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和社会影响力,对其进行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 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获取、 盗用和侵犯。
2、公平性原则:保障网络游戏玩家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不正当交易和作弊 行为。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与投资。

虚拟财产相对于实物财产具有易存储、易转移、易分割等特点,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

而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于其所代表的服务、权益等。

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多样,有些经营者还针对虚拟财产开展投机活动,如虚拟币等。

但是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有时候会故意炒作、造假、隐瞒信息,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发争议不断。

因此国家应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受到民法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凭借其存在的实体或数字化、印刷或其他方式的表现形式,具有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应不受到法律的不予保护,应该同实物财产一样受到保护。

虚拟财产的交易风险较实物财产大,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需要更加严格和精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虚拟财产交易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交易内容、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等条件。

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的一些关键信息和事项,发布者和交易人要真实、准确地提供,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交易人在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交易内容,理解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决策。

如果交易人在交易时发现了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发布的涉及价格、质量、性能、规格、说明书等内容有虚假情况的,可以以欺诈、违反广告法等为由要求平台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如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故意愚弄消费者,不提供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诉讼取得赔偿。

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外,虚拟财产交易付款和货币转移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虚拟支付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在线支付。

然而,虚拟货币尚未被认为是法定货币,其流通性、资金性、存储性以及交易规则与传统货币有差异,缺乏充足的法律保护。

因此,加强虚拟货币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平台,促进社会对虚拟货币的合法认同,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析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数字化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依托于互联网环境。

无论是游戏账号还是虚拟货币,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价值,用户可以通过其进行交易、买卖等经济活动。

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其功能性、稀缺性或用户投入的时间和努力上。

可支配性:用户对其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其使用、转让或处置。

这种支配权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环境。

技术升级、系统变更等都可能对虚拟财产的价值产生影响。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民法保护中的重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存在并可以由网络用户合法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益。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网络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等。

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使用、交换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实物财产有所不同。

虽然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经济价值,但网络虚拟财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电子数据或虚拟权益。

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便更好地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

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也有人主张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这些努力对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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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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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1、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位阶的⽹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络虚拟财产的⽴法留⾜空间。

2、⽹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发展⽽产⽣的⼀种⾮物化的财产形式,⽬前针对⽹络虚拟财产虽⽆统⼀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定使⽤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1、虚拟财产的概念⽹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络空间中的、具有使⽤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

虚拟财产是⼀种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

它主要包括两点:(1)长时间虚拟⽣活中形成的⼈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活中的虚拟财产;(2)是狭义的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络游戏、电⼦邮件、⽹络寻呼等⼀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前⽹络游戏的盛⾏,虚拟财产在很⼤程度上就是指⽹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形的,⽹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形资产的⼀种。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

2、虚拟财产的特征⽹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式以及⼿段⽅⾯做出不同的规定⽽已。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日益火热,对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渐成为社会焦点。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价值和法律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列举最少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价值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等虚拟环境中由游戏内部创建,与现实世界无直接关联的数字化产物,如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其具有一定的收益性、流通性、交易性和使用性,很多玩家甚至会为了收集数个宝石而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产物,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还存在争议和不足之处。

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因此保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必要。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解决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问题是必要的。

三、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案例1.《魔兽世界》交易受限2009年,美国法院裁定《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物品不能出售,且由于这些虚拟物品背后是暴雪娱乐公司所有权,故任何外部交易都被视为侵权行为。

2.购买虚拟物品要付现金2011年,上海一女子在一次网络游戏中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些虚拟物品,但之后该游戏由于运营原因停服,虚拟物品也随之消失,该女子随即将游戏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游戏公司赔偿该女子游戏充值费用,但不能赔偿游戏道具体系中的虚拟物品,因其实际上没有实物交易发生。

3.《王者荣耀》虚假宣传案最近有一家网络公司以《王者荣耀》游戏海外版已在北美洲全面开启公测的名义,推销代练业务,但实际上该公司根本没有获得《王者荣耀》的经营权。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商业和电子游戏著作权,给玩家和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失。

四、总结在数字化、虚拟化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既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也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

要加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就需要立法部门的支持,更需要相关游戏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玩家的权益。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价值也逐渐受到重视。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自由产生、流通、使用和转移的虚拟财产。

它可以包括网游、虚拟社区中的虚拟物品、数字音乐、电子书籍等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高的附加值,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数字资产,其价值可在网络上被认可,也可用于实现现实中的经济效益。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透过民法或合同法等法律来实现。

物权法在对待网络虚拟财产时主要涉及到实物和数字资产财产之间的关系和差异。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是对其物权法保护的浅析。

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数字化财产,其性质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其权利、义务和效力具有如下特点:(1)不存在相应的物理体现。

(2)数字技术使其易于制作、复制和传播。

(3)通常不会解体或消耗,可被多人共享。

因此,区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至关重要,只有了解其性质才能为其制定更全面、更有效的物权保护措施。

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基本原则:(1)物权的合法性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法规定,确保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与其他物质性财产同等的保护权利。

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价格的财产,其所有者的剩余价值应代表其所有者所持有虚拟财产的价值。

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确保交易的平稳完成。

3、物权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建立更加系统化的法律体系,以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顺利运作和交易公正透明。

同时,应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游戏、虚拟世界或网上平台中所拥有的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也随之增长。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到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定货币、虚拟财产能否被认定为财产权以及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方面。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法定货币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虚拟货币只存在于游戏、虚拟世界或网上平台中,不具备法定货币的物质形态,一些人认为其不应被视为法定货币,因此也难以享受法律保护。

随着虚拟货币的广泛流通和使用,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开始认可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并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虚拟货币的合法权益。

虚拟财产能否被认定为财产权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完全、排他的控制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等。

虚拟财产能否被视为财产权则需要根据其是否具备经济价值、是否能够被转让、是否享有占有权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虚拟财产具备这些特征,那么它应当被视为财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也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的重要问题。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游戏、虚拟世界或网上平台的开发者,用户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开发者只是提供了平台和服务。

不同的观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要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建立相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领域。

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涌现和价值的不断增长,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也需要跟上发展的步伐,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探究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逐渐交融,促进了人们生活场景的丰富。

但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困扰,其中法律问题是较为典型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层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全面,导致很多人员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对此文章就从刑法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完善、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定罪模式不统一等方面。

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健全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标准、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罪模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合法利益;建议一、绪论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也正是从该年开始开启了互联网时代,截至目前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中,我国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三次大潮,其中第一次大潮是从1994年到2000年,在该年网络发展趋势经历了从四大门户开始发展到搜索引擎的发展;第二次大潮是从2001年到2008年,在该年网络发展从搜索引擎开始向社交化网络转变;第三次大潮是从2009年到当前,在该阶段中网络发展进一步升级,从PC互联网逐步开始向移动互联网转移。

与此同时互联网与人们之间的距离更近,开始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人人可以接触移动互联网。

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其与现实世界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相互影响和渗透。

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也逐渐开始进入现实世界,人们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量也更多,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也成为很多人员关注的问题。

不过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很多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关的问题。

对此,有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更为谨慎地分析,从法律上制定更完善的措施,以提升刑法保护的效果。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数字化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角色等,以及数字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

因此,在刑法上,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

其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均可构成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1. 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在刑法、民法等领域均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2. 存在问题(1)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技术难题: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过程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在相关技术方面的应用还存在一定局限性。

(3)意识不足:公众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薄弱。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1)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在刑法领域的立法,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保护范围: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3)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2. 技术手段支持(1)完善技术手段:发展并完善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虚拟财产的识别和取证能力。

(2)推广应用:将先进的技术手段推广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难点与挑战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难点与挑战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难点与挑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身份等,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影响力。

然而,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面临诸多难点与挑战。

首先,虚拟财产的本质特点使其难以被现行法律框架完全覆盖。

虚拟财产具有跨界性、创新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与传统财产有着明显的区别。

传统财产法律对于实体财产的保护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然而,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保护尚不完善。

虚拟财产的形式多样,价值主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无法被触摸和感知。

因此,如何确立虚拟财产的归属权、使用权和转让权等权益,成为了法律保护的难点。

其次,虚拟财产的跨境流动性给法律保护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虚拟财产得以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和交易。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

虚拟财产的跨境交易往往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和争端解决问题,加大了法律保护的复杂程度。

特别是在涉及到虚拟货币的交易和金融活动时,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稳定等重要因素,政府往往会制定更为严格和保守的法律措施,这给跨境交易带来了困难。

再次,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还受到技术发展和安全性的限制。

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和数字技术为基础,因此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

然而,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

虚拟财产面临着黑客攻击、盗窃、网络犯罪等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如何确定责任和追究权益成为了法律保护的难点。

同时,技术的不断革新也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可能无法及时适应新形势,造成法律保护的滞后性。

最后,虚拟财产的维权困境也是法律保护的挑战。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交易和使用往往发生在网络环境中,参与方分散且匿名。

因此,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难以追溯和惩处。

一旦发生纠纷,维护权益的难度较大。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是主观和虚拟的,评估其损失和补偿也存在困难。

因此,虚拟财产的维权问题需要法律保护的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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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作者:王伊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和法律性质等理论问题,结合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真实现状,对未来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一些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建议,完善我国财产保护的范围。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举证责任价值评估作者简介:王伊诺,大连财经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33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在互联网环境中具有金钱价值的一种权利,表现为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电子邮件、虚拟账号、网游装备等一系列信息类虚拟产品,是不能转换到现实中的虚拟财物。

而目前,我们接触到的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是指网游中的虚拟的游戏装备、游戏账号和虚拟货币等,这些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及其范围,理论界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将虚拟财产作广义解释:认为虚拟财产应是无形的、数字化的且具有商品价值的财产。

这种观点所认识的虚拟财产是一切记录在网络空间内,不论是否具有现实交易价值,可以由权利人随时调用的数据资料。

这些资料的外延很广泛,包括:ID、社交账户、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等等。

2.将其限制为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网络游戏相关的虚拟周边,例如玩家的游戏帐号、网游中玩家的模拟人物所拥有“装备”和任务金币等都是虚拟财产。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服务商所架构的虚拟游戏环境下形成的一种服务关系的客体,游戏帐号、游戏人物以及游戏进行中累积的钱财、‘装备’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1. 价值性——本质特征:一般来说,商品具有的商品价值,其中凝结着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以使用价值为基础,交换价值为表现形式。

“财产有其存在的意义,具有效用,能够使人们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并可以以一定的金钱来计算其价值的性质,就是财产的价值性。

”所以要想保护虚拟财产,首先要明确虚拟财产是财产,是能够被法律所调整的财产。

一般来说,财产有三种形式,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虚拟财产是由现实生活中的人类玩家以一定的劳动或者财富凝结而来的,转化成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装备、账号,尽管只是数字化的体现,并非具体的物质形态,但是该财产依旧是凝结着人类的劳动。

玩家为了获得网络游戏装备、追求更高的游戏账号等级必须付出大量精力和金钱,如果玩家没有积极的心态和投入就很难取得该财产。

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

虚拟财产让人们的物质需要和精神世界需要得到了满足,具有使用价值。

并且玩家所获得的游戏装备等是可以在玩家之间相互交易,这就表明了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游戏内的交易来满足不同玩家的需求。

2. 虚拟性:虚拟性又被称为无形性,是最基本的特征。

虚拟财产的无形性是基于“网络”自身具有的虚拟性,网络是虚拟的,是与现实空间相分离的存在,是人类通过技术手段而拟制出的存在。

虚拟财产必须借助于网络虚拟世界的存在而存在,离开了游戏、离开了网络就没有其存在的意义。

虽然网络世界中的人物、生活环境和现实有些相似,但不可否认网络中的“装备”等都是拟制的,不占具一定的物理空间,没有特定的物质载体,而是以一种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一般被称作电磁数据,台湾地区的立法将这种数字资料称作“电磁记录”。

而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恰好就体现了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质。

正是基于这一特性,才使得现实生活中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格外艰难。

3. 时限性:目前,市面上的网络游戏都不是无限制的存在,本身就存在着运营期限。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的虚拟游戏中,玩家在游戏中获得了精神满足,虚拟财产才有存在的意义。

如果运营商停止运营,其财产也就不存在了,虚拟财产会随着游戏的终止而消失,所以虚拟财产具有时限性。

4. 合法性: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明文规定,但同时法律也没有限制或禁止对虚拟财产进行的正常商品流通。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其取得方式也应该是合法的。

实际中,有很大一部分玩家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地虚拟财产,这些方式主要有使用外挂程序或者通过技术手段私自篡改原软件的程式代码来获取等级、装备等虚拟财产和入侵游戏程序后改变虚拟财产的属性来获取相关的利益。

因其取得方式本身不合法,所以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以下五种学说:一是商品说,二是物权说,三是知识产权说,四是债权性权利说,五是无形资产说。

1. 商品说:认为虚拟财产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交换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应视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予以法律保护。

该学说并没有对虚拟财产进行下一步的分类,而是直接认定为商品,给予一般的法律保护。

比如网游《传奇》中的职业玩家,他们通过交易虚拟的游戏装备来获取一定数额的金钱。

2. 物权说: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当是一种物,时作为物权客体的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时就采纳了这一观点,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都界定为“电磁记录”,看作“动产”,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3. 知识产权说: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应是开发商的智力成果。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享有著作权;对于玩家而言,他们享有的权利应属于著作权中的使用权。

还有,一部分学者是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玩家创造的智力性结果,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对待。

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大量的脑力劳动,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

4. 债务性权利说:以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虚拟财产的权利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性权利,所以应受法律保护。

5. 无形财产说:尽管虚拟财产可能只是一些字符或者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与网络服务器中,并非具体的物质形态,但是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货币。

“李宏晨诉红月”一案,法院认为“对于案中所涉及的虚拟装备的价值,尽管虚拟装备都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定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而在法律上获得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二、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以及不足之处(一)保护现状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明显不足。

首先,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对网络行业的监督不及时有效,其次,网络行业本身自律性不足,并且大部分网络用户缺乏维权的意识。

尤其是许多游戏玩家,往往是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但却很少有网游玩家能够合法的维护自己权益。

(二)不足之处1. 现有法律未规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真空地带”,法律条文中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因满足生活需求接受的服务应由本法调整保护。

所以当虚拟财产发生纠纷时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共同进行调整、保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主体仅限于买卖双方,不涉及第三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所以,虚拟财产纠纷中一旦出现第三方侵权的情况,受损失方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获得特别保护,只能从普通的民事范畴获得一般性保护。

2. 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实践中,如果一般物品无法直接认定价格的可以去物价局进行专业评估、估价,但是虚拟财产的价格认定,物价部门很难做出公平准确的估价。

由于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缺乏可以依据的法规,所以就算物价部门估出价格也很难让财产双方信服,故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直接以嫌疑人的非法获利价值来作为最终认定。

3. 玩家举证困难:虚拟财产完全以数据形式存在,并且基本完全存放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所管理的服务器中,一旦发生争议,运营商往往会冻结账户,使得消费者难以再次接触和处理数据。

在诉讼过程中,玩家作为原告很难依据“谁主张,谁主张”的原则提供证据支持,导致原告更容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完善建议(一)法律保护1.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哪些虚拟财产可以接受法律的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和解释来解决。

从现实可行性来看,解决纠纷最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颁布相关网络的司法解释、或对民法中现有的“合法财产”一词作扩大解释,将其纳入民法调整范围。

2. 虚拟财产交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财产的交易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这就需要法律及时对其作出调整。

法律可以规定在交易中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这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不会在出现纠纷产生时,当事人找不出相关证据,权利从而得不到保护。

而且,采用书面合同,当事人会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虚拟财产交易。

3.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于游戏玩家的一切游戏数据都存在于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器中,并且接受着运营商的监管。

所以当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产生纠纷时,运营商所处的天然的绝对优势同弱势的玩家形成鲜明对比,玩家自己很难独立完成取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所以,建议虚拟财产纠纷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若运营商不能证明自己对玩家的损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其他保护1.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制定相关行业制度:强化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法律意识,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其一定的权利以保障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

以行业内部规定的形式,进一步约束商家的行为和权利,网络行业加强自律以及网络用户加强维权意识。

2.引入第三方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仲裁机构,该机构可以由网络游戏专业人员、电子技术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借助第三方力量维护网络交易公平和虚拟财产的安全,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切身利益。

3.构建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联合网络游戏开发商以及一定的网络游戏玩家共同组成评估机构、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虚拟财产的价值的标准,通过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双方协作计算出虚拟财产的合理价格。

四、结论网络产业飞速发展,虚拟财产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

而现阶段,我们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有不足,一旦纠纷出现,很难得到妥善解决。

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以法律形式将虚拟财产规定为法律上的财产,弥补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空白之处,使网络虚拟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当事人利益能够得到维护。

注释:吴皓渊.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华东政法大学.2012.荣国权.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标准.检察实践.2004(5).2-3,2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 17848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第5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刘德良. 网络时代的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4]赵宇霆. 无形财产权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陈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保护.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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