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日政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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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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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日政发〔2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保障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或者行业自行筹集资金,集中使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本企业员工应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个人负担较重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者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主要补助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企业确定的其他情况的医疗费用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企业根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
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设专账,专人管理。
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代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