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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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6]55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7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精神,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需要废止或修订的,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有关内容仍需执行的,由制发机关另行发文规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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