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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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一、为加强研究所内部的管理,建立高效能的业务、行政指挥系统,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由所长全面负责,全权领导研究所的业务、行政工作。

二、所长要认真贯彻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民主管理形式,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三、所长是研究所的法人代表,由院任免,向院长负责。

所长任期三年。

所长在任职期间可申请辞职。

四、所长除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外,还应该具备:1.有办好研究所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勇于改革的开创精神;2.有符合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设想;3.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干部与职工,特别是不同学科和不同学术观点的科学工作者;4.有全局观念,办事公正。

五、所长应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本所的业务、行政领导工作,把研究所办好,高效率高质量地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发展科学做出重要贡献。

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院的规章制度,调动全所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2.正确掌握本所的业务发展方向,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3.努力提高本所的研究工作水平和业务管理水平,加强与地方、产业部门、企业和高等院校的横向联系,积极承担科研任务,推广研究成果;4.提高本所职工素质,培养、选拔和输送优秀的科技、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才;5.努力改善本所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所长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扩大研究所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行使业务、行政工作的管理权。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9.03.25•【文号】[89]科发教字0379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89]科发教字037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条例》是针对我院“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管理工作,以及他们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

2.请你们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参照本《条例》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并报院备案。

3.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我院不再存在“自费公派”出国留学方式,故不受理此类留学人员的出国手续。

4.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提出,并填报《公费派出自费出国回国及逾期未归留学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国留学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出国留学工作,不仅要适应当前的国内需要,而且要为我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奠定人才和科技基础。

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留学工作的指示,使我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公费出国留学分为国家公费、院公费和所公费三类: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国家教委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列入国家教委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2.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院提供经费,或由我院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列入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3.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我院研究所(含中心、台、厂、公司、学校等,下同)自筹资金,以及根据研究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大学、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人员交流条款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7.15•【文号】[92]科发计字0932号•【施行日期】1992.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2]科发计字0932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过去,中国科学院有关收入和收益分配的规定自行废止。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促进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收入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引导各单位依法生财、聚财、理财和用财,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关于深化改革科研单位事业费拨款和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和1989年财政部第2号令《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收入的原则一、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要积极发挥各自学科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各单位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各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和组织收入,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科发计字0305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科发计字0305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科发计字0305号1990年3月30日)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全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已经连续进行了几年,违纪金额不但没减少,且逐年增加。

一九八七年为31.0万元,一九八八年为303.2万元,一九八九年为495.9万元。

去年查出的违纪问题多,固然与各单位思想发动比较充分,工作深入细致,自查和重点检查比较“深”和“严”有关,但一些单位年年查、年年犯,屡查不该,屡查屡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严明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和院有关规定,制订《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先印发给你们,并自即日起施行。

附: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附: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理的暂行规定为了严明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及《实施细则》(原文以于1987年(87)科发计字0856号文转发)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九九0年三月七日院(90)科发计字0194号文《关于当前加强全院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精神,对我院财务大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事项,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现特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关于截留、转移事业收入的处罚。

除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5—10%的罚款。

二、关于乱挤乱摊成本,扩大开支范围的处罚。

院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对违反财务规定,提高标准,请客送礼,挥霍国家资财的处罚,除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
【发文字号】产字[2003]61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3.08.12
【实施日期】200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产字[2003]61号)
院属各有关单位、院直接投资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聘请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日益增加。

为规范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行为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及其投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时间:2009-05-12 字体大小[大中小](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建设“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建立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法人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简称研究所。

其他院直属机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公共研究平台,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

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

(三)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五)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七)履行事业法人的权责,全权处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八)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

研究所党委起着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评议与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2.10.24•【文号】科发计字[2002]354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354号)院属各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纳入我院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单位。

第三条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经济行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各类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预算管理包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报告。

第五条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以收定支,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在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由单位财会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应真实合理地提出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草案;财会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单位办公会议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院财务管理部门。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92]科人字021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92]科人字0218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院人事局反映。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二年三月十日中国科学院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院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干部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工人中聘用干部必须在单位定员、定编、定岗位的基础上,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干部职数和院下达的增干指标范围内,根据需要聘用。

第四条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间享受同级职干部的待遇和权利。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选用聘用制干部,必须竖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行政后勤管理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的聘用制干部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需具有聘用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四)有三年以上工龄;(五)首次聘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经院人事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一)聘用制干部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根据干部自然减员情况和工作需要,于每年七月份编报本年度需要聘用制干部指标数。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劳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1020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规定》是我院贯彻落实人事部一系列职改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段时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依据,也是院检查评价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质量的尺度。

《规定》已经人事部职称司审核同意,望你们严格执行。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要报人事局审核。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院人事局。

《规定》的解释权在院人事局。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下达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专业技术职务控制职数和比例的通知(略)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一:中国科学院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为了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我院前几年的工作实际,对我院一九九一年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控制1.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院对各单位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仍将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对研究员级职务实行职数控制,以逐步调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院下达的控制职数和比例是各单位聘任任研究员和副高级、中级职务的最高限额,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使用好控制职数和比例并安排好逐年的递增幅度。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部门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院级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部门职能权限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涉及院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权限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政策规章。
第十二条研究所可以根据院制定的政策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
(三)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公布。
(五)院级政策规章在公布后20日内由起草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十八条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
(一)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二)起草部门对涉及全院的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研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对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后公布。
(一)同一部门制定的部门政策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部门裁决。
(二)不同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规划战略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规划战略局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部门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战略局报请院长办公会议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研究所重要政策规章由研究所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三)报送政策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政策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政策规章的电子文本。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条例》的颁发,必将对在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以极大鼓舞;必将对稳定管理队伍,在全院进一步形成重视管理工作,尊重管理人员的风气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也将有利于吸引有志从事管理工作又有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来。

因此,要求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宣传《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慎重地做好选拔和推荐工作。

通过《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全院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有关选拔和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本《暂行条例》由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管理队伍的建设,激励和调动广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决定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发放津贴(以下简称管理突出贡献津贴),以体现按劳分配,引导有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献身于管理事业。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分一级和二级两档,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500人,其中一级200人,二级300人,一级每月每人80元,二级每月每人40元。

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6.16•【文号】科发人教字[1999]0285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人教字[1999]0285号)院机关各部门:为建立一支与我院战略定位和知识创新工程相适应的精干、高效的机关管理队伍,以制度创新、职能转变为基础,形成院机关用人机制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在院机关实行聘用合同制。

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好本部门职工签订合同的工作。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单位用人自主、职工择业自主的双向选择制度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岗位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政策,结合院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聘用合同制是单位和个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聘用合同形式第三条聘用合同制的实施范围是院机关编制内所有竞聘上岗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合同由身份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构成。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签约的形式,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合同期限第五条身份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

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新进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含试用期)。

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包含在聘期内。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当事人以方按照以下原则协商研究身份聘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的身份聘用合同,期限为4年。

2、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是指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再以固定期限的方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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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范文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科学院”)的管理制度,提高科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学院是科学研究机构,代表我国的最高科学技术水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科学院的组织形式为院属单位,包括研究所、实验室、研究中心等。

第四条科学院按照科学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研究团队和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五条科学院的目标是培养高水平科学家和科技创新人才,推进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六条科学院实施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科学、开放、合作、创新的方针,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第七条科学院职责和权力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同时还有以下主要职责:(一)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科学院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制定科学院的科学研究计划和发展规划,提出科研项目和计划。

(三)组织、管理科学院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评估和奖励科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五)组织、实施科学院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科学家和科技创新人才的能力和素质。

(六)加强科学院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提高科学院的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科学院实施科学研究和管理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研究的自主性,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和伦理,保护研究人员的权益和科研成果的合法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科学院设立院长、副院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由科学院决定任免。

第十条科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科学院决定组成,对科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发展规划进行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科学院设立科技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科学院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财务管理、人才培养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科学院设立研究所、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等研究单位,负责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科学院设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学院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8.12.31•【文号】科发人字[1998]0460号•【施行日期】199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1998]0460号)院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根据1998年度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到1999年全院要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积极研究、制定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加快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进程,在1999年年底之前全部启动全员聘用合同制。

在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促使职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用人制度的改革;同时,京外各单位还应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联系,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指导,以保证我院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制定的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应送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分院的地区,送分院审核后报院备案。

各单位在全员聘用合同制组织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院人事局反馈。

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调整职工和单位的人事关系,促进研究所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机关、分院机关及院属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聘用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含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个人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用以改变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固定关系和新型用人制度。

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篇一: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学习型组织,提升我院员工职业素养,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以提高员工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员工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各单位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提供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创新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五条人事教育局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各分院和教育基地是我院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面向本院和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在保证教学质量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人事教育局应根据科技与社会发展趋势,制定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划,编写继续教育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项目,指导全院继续教育工作。

各单位是我院继续教育的主体,应根据院的发展战略和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自主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章实施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应当根据各单位的远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需要,结合员工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着重学习先进的理论、技术和技能。

篇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1.02•【文号】计字[2001]314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字[2001]314号)院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办法》(计字[1999]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机关业务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指专项用于院机关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管理费实行“额度控制、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核定第三条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统一由综合计划局从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再从各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中提取,也不再从下达给办公厅的基本事业费中安排。

第四条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按照“基本管理费”和“专项管理费”分别核定,其中“基本管理费”按照编制人数,以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定;“专项管理费”根据管理工作需求,参照近年来实际发生数额,按年度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各部门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

第五条对于设有管理业务类专项经费的部门,在“基本管理费”以外,不再核定“专项管理费”。

其专项管理费的支出,仍从原设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六条院机关各部门应根据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下年度工作安排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本部门下年度管理费预算(包括根据主管院领导批准的下年度会议计划编制的会议预算)。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科发计字[2002]281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281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1999年科学技术部第2号令)的规定,院今后不再进行院级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将集中精力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现将《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院2000年8月1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中国科学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推荐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综合计划局负责院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口联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二)对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进行协调;(三)汇总审核评审结果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四)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设立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院直属单位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人);(二)对所受理的推荐项目(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综合计划局。

中国科学院章程【全文】

中国科学院章程【全文】

中国科学院章程【全文】第一条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科学办院,民主办院,依法办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由学部和院属机构组成,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的宗旨是: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成为国家科学思想库,成为具有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国家科研机构。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加强原始科学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峰,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创新贡献。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

(二)坚持以科研为中心,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紧密结合科研工作,培养高级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三)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

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技知识,注重科学伦理,繁荣科学文化。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综合性科研机构和对全国科学家开放的国家研究基地。

(五)履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中国科学院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竞争合作,提倡自主创新;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
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发计字[2002]21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2.01.08
【实施日期】2002.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的通知
(科发计字[2002]21号)
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经2002年1月4日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院2001年2月20日印发的《关于成立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科发计字(2001)46号)中附件《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组成与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全院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宏观调控工作的领导,全面实现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各项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原中国科学院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组成人选作适当的调整,成立中国科学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原中国科学院规划领导小组同时撤销。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设副组长2名,由副院长担任。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院长、分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3人、院秘书长、协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等6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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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以保证院所政策规章的整体协调性,保证政策规章的连续性,保证政策规章之间的一致性,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政策规章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

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

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国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二章权限
第六条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机关部门制定院级政策规章。

第七条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级政策规章,由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署公布。

第八条院级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院政策与管理的重要规定。

第九条院机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能权限内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条部门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院级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部门职能权限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涉及院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权限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政策规章。

第十二条研究所可以根据院制定的政策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

第十三条研究所制定的重要政策规章,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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