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公像的每一块铜片都该化成追责重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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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像的每一块铜片都该化成追责重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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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民导刊》2021年第10期
三国时期,关公大意失了荆州,后来我们用这个典故来形容因疏忽大意而造成损失。
可能连关公自己也想不到,几千年后,荆州却大意“失关公”,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日前开始拆卸转移,搬移工程总投资1.55亿元。
该关公雕像高达57.3米,建成于2016年,总造价达1.729亿元。
先是违建、后又搬移,3亿多元就这样没了。
关公的脸为什么这样红
陈霈(资深媒体人)
一位小伙子说,当年为追求姑娘,他去借书,然后还书,借的时候理由光明正大,还的时候理所当然,这样就有了两次搭讪机会。
湖北省荆州市也和关公玩起了“谈恋爱”这一套。
投巨资1.729亿元,耗时2年,打造了高达57.2米的巨型关公像,这是“借书”,理由是为旅游建功立业。
可不,4年时间带来收益1300万元,年投资回报率1.88%。
爱的代价怎么会这么贵?这还不算啥,还有更贵的!
建好的关公像因存在违建和安全问题,于9月份“依法依规”进行迁建,耗资高达1.55亿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文称,“3亿多元说没就没,荆州巨型关公搬移教训深刻。
”
原来,关公的脸是羞红的!
荆州市委书记吴锦称,关公像的建设工程是“最差选项”:“雕像的每一块铜片,都是抽向我們的一记响亮耳光。
”
而五年前的关公像揭幕时,时任荆州市委书记现场致辞,还领读了《颂关帝文》。
不知他们的脸有没有红?“关公大意失荆州”,然后就是“走麦城”,他们难道不读书吗?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也严肃查处并通报了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件。
但在现实中,仍有一些地方不切实际、瞎拍脑袋,项目建设盲目追求
“大”“最”“全”,耗费巨资造景,搞噱头、造声势,以牺牲长远利益换取短期利益。
“不摸猪肉,手上怎会沾油?”看来还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让那些不知道脸红的人面色苍白才行。
事前监管事后追责都不能缺席
马姗姗(人大工作者)
关公像不仅没有施工许可手续,而且严重超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后,建设单位决定搬走雕像,异地安置。
反思这一事件,人们不禁会问,在长达两年的建设周期中,一座巨型雕像如何拔地而起?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到监管职责了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了吗?监察机关查处相关责任人了吗?当地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到位了吗?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当地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不作为或依法履职不力之嫌。
人大常委会要引此为镜,始终将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监督工作重点,确保重点项目都属“重点”;不仅要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手段,而且要视具体情况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更加严厉的监督手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项目审批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处罚力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干预、纠正。
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忌“拍脑袋”。
针对重大项目建设,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
监察机关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履职不力的相关部门责任人要及时进行查处问责。
“搬家”也应听民意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关公像要搬移,中纪委机关报连发三问:一个高达57.3米“未经规划许可”的雕像,究竟是如何在当地监管部门眼皮子底下拔地而起的?当地主政者是否依法依规用权?监督管理者的主体责任是否履行到位?面对质问,相关机关的决策者、主政者、监督管理者有必要自我反省,吸取教训。
巨型关公像违建搬移,教训是多方面的。
诸如,形象工程,铺张浪费;知法违法,打擦边球;不管不问,监管缺失;漠视权力,监督缺位……也暴露了人大方面行使职权的缺位。
如此重大建设事项,当地政府方面是否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了报告,人大方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
关公像搬迁重建,民意几何?当地人大必须为民行权。
其一,要顺应民意。
监督推进市政府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就关公雕像拆除搬迁重建等,广泛征求民意。
如:关公雕像为啥要搬?要向社会公众讲清过错过失缘由;搬到哪里?可以通过网络问卷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也可召开民意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听证论证;为什么要搬到点将台?更要说清楚讲明白,不能含糊。
其二,要行使职权。
对此类重大事项,责成市政府及规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报告,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
如:如何拆?往哪搬?钱哪来?要有明确的拆除搬迁重建的计划方案、规划选址、财政预算等,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向预先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报告,相关重大事项依法由人大来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
其三,要持续监督。
组织由各级人大代表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的视察组,持续对关公雕像拆除、选址规划、搬迁重建等进行专项视察调研,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