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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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庆县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校舍排查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凤庆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中小学校舍排查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排查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凤庆县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领导组”,由县人民政府康飞副县长任组长、建设局罗家福局长、教育局高家余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李平、国土资源局局长张姚先、水利局局长纪元武、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王国戎、财政局局长李天文、地震局局长字银寿、气象局谢天满、公安局副局长张廷勇、消防大队大队长解家泽、环保局局长李家文、安监局局长杨子强、教育局副局长杨志远、建设局副局长王庆华等有关单位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局,由教育局副局长杨志远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建设局、县教育局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学校排查、鉴定后的有关资料汇总、编制规划等有关业务工作。
领导组分设三个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我县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校舍规划和督查工作。
排查组:组长由建设局局长罗家福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局副局长王庆华、教育局副局长杨志远担任,成员由建设局、
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水利局等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下设4个工作小组:第一组负责诗礼乡、鲁史镇、新华乡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第二组负责腰街乡、小湾镇、凤山镇、洛党镇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第三组负责大寺乡、勐佑镇、营盘镇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第四组负责郭大寨乡、三岔河镇、雪山镇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各组按要求对全县中小学所有校舍地质、寻址、防洪、防雷、房屋安全等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工作分四个片区同步进行,每个片区校舍排查鉴定工作由建设局、教育局共同牵头,各乡镇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相应的工作组,配合县排查鉴定组开展好辖区内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规划组:组长由教育局局长高家余担任,副组长由教育局副局长杨志远担任,成员由教育局工作人员杨安华、张正文、罗志华、郝杨钧、李绍普、李凌仙、黄光鹏组成,负责根据排查结果编制我县校舍规划工作。
督查组: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平担任,
副组长由安监局局长杨子强、第四纪工委书记张永胜担任,成员由张朝红(第四纪工委副书记、第四监察分局长),李志明(第四纪工委副书记),王晓临(人民政府督导室主任)组成。
督查组要对校舍地质、寻址、防洪、防雷、房屋安全等排查情况,校舍安全鉴定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排查范围
我县教育系统所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均属排查对象,具体包括:完全中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
对我县所有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对没有鉴定报告的校舍,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进行逐栋排查,不留死角,形成对每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对全县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当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其他地质灾害和防洪、防台风、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校舍场址安全
对校舍场址安全的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具体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二)校舍建筑安全
1.抗震安全。
根据地震部门公布的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排查学校房屋的设计和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
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需进行加固的C
级危房还应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
2.结构安全。
结合使用寿命等因素,排查学校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
排查屋面女儿墙、楼梯、栏杆、窗台等安全防护设施高度、间距、牢固情况。
3.消防安全。
排查学校的火灾隐患,重点排查学校房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4.防雷安全。
排查学校房屋的防雷设施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安装要求。
排查重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点监视防御区局部和整体出现险情的C级、D级中小学危房。
四、排查工作步骤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此项工作应先行开展,排查评估意见须作为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的前置条件。
1.地质灾害排查和评估。
2.洪涝灾害排查和评估。
3.形成综合性排查结论。
根据相关专业机构提供的地质、洪涝灾害危险性排查意见,形成各校综合性排查结论,并根据有关表册要求,逐校建立登记表存档。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对建筑物不作迁移建设的情况下,开展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
1.收集信息资料。
各学校提前收集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筑物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原始资料。
2.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排查鉴定。
具体按省建设厅印发的《中小学建筑安全排查鉴定工作细则》执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鉴定。
由消防部门的技术人员对校舍消防设施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
具体按公安消防部门有关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的规定执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鉴定。
由气象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雷装置开展排查,出具排查鉴定报告。
具体按国家和省气象局有关中小学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细则执行。
5.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
排查组根据各专业机构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鉴定意见或报告,形成综合性排查鉴定结论,并按照《中小学校舍排查细则》的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记表存档。
(三)召开领导组会、业务培训会,对全县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由建设局牵头、教育局配合、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大队协助,对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有关业务培训,确保排查鉴定工作过程科学、资料完备,保证排查鉴定结果正确、结论准确。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学校要全力配合好排查组按期完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五)统筹协调。
各乡镇要先排查场址安全、后排查建筑安全。
校舍建筑安全涉及各专项排查原则上整合进行,分片同步推进,确保时间进度。
(六)建立校舍安全信息。
排查鉴定组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筑安全档案。
要将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鉴定结果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排查鉴定统计报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月报制度。
五、排查时间安排
1、8月29日—9月10日完成校舍选址安全排查、校舍排查鉴定工作。
2、9月10日—9月15日以乡镇复核、汇总,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建立有关档案。
3、9月15日—9月20日完成数据汇总上报,在完成校舍寻址安全排查和校舍排查鉴定,各乡镇进行复核、汇总的基础上,由教育局完成全县汇总、复核上报工作。
4、11月20日前由“凤庆县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完成全县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加固)规划、上报工作。
六、后勤保障
排查鉴定工作所涉及的人员、车辆由各成员部门协调抽调,食宿由各乡镇及学校负责安排,排查鉴定工作所需各项
经费由教育部门做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