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3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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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32次会议
审核结果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8
【实施日期】2017.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3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中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文件披露,朱某委托刘某以20万元购买30万股发行人股份,其中127,586股被认定为索贿所得。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历城刑初字第314号)认定朱某犯受贿罪。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或
高管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分析法律后果并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2)说明2016年1月刘某将其代持有的部分股份清退给陈志江,而未按原股东向刘某转让股份的相对比例分别清退给魏东晓、陈志江、魏冬青三人的原因,魏东晓、陈志江、魏冬青三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2014-2016年度经销收入分别为4,207.49万元、5,821.37万元和8,163.91万元,通过经销方式销售的产品主要为信息安全保密产品,最终客户主要为党政机关、军工企业、中央企业、科研院所等。
请发行人代表:(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与经销商签订协议时,通常约定最终客户及经销金额逐年提高的原因;(2)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