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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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济农字〔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济农字〔2022〕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徐鑫杨新建
联系电话:2076075
邮箱:******************.cn
附件: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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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202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这个中心工作开展,坚持统筹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坚持“守底线”“拉高线”同步推,坚持“保安全”“提品质”一起抓,持续巩固稳中向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态势,让人民群众吃得好,吃的健康,努力为全市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贡献力量。
一、守底线,扎实推进“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
(一)严打禁限用药物使用。
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全市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问题持续减少良好势头,加大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力度,强化监管、检测、执法联动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线、警示一片。
(二)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
坚持质量监管与指导服务并举,加强科学用药宣传指导,持续开展监督监测,筑牢生产者“不合格不上市”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拉高线,巩固和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水平
(三)确保成功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
健全领导机制,专班推进,月督导、月通报。
引入第三方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评价工作,多途径、多方
式持续加大创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创建氛围。
(四)创建镇(街)标准化监管机构。
充分发挥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作用,突出“五有、六落地”要求,扎实推进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荐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典型,以点带面,实现基层监管机构建设全区域提升。
三、保安全,全面提升风险隐患防控水平
(五)加大监测力度。
建立市、县、乡互为补充、定位明晰的监测制度,形成市级定量检测、县级定性定量结合、乡镇定性抽检、基地定性自检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年内市级定量抽检农产品不少于4000批次,水产品抽检不少于660批次,切实发挥监测对农安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六)强化问题查处。
进一步强化“检(监)打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监管、检测、执法“三同步”。
充分发挥监督抽查作用,将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检测及其它检验检测鉴定,与案件取证以及案件查处等工作良性互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严厉的手段,坚决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等行为。
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达到1.4%以上,县级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不低于2起。
(七)加强舆情应对。
立足稳字当头,实时监测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状况,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情风险管控从被动处置转向事前预警,坚决打好风险防控主动仗。
坚持属地负责、行业主导、上下协同的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重要时间节点的应急值守工作,做到对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做到快报、快核、快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
四、提品质,助力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
(八)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提升计划。
组织实施市级农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开展好绿色食
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产品的培育、管理、保护及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
开展标准创建,打造一批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全产业链标准化集成示范基地、全国蔬菜质量标准中心试验示范基地。
(九)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进一步压实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推动落实自控自检要求,将质量安全控制贯通种植养殖全过程,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构建产地附证准出、市场索证准入机制。
(十)全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依托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为重点的涉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管理。
继续组织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考核责任落实。
按照省市考核要求,严格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质量工作评议等工作,进一步夯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不发生一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