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1993年挂钩工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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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1993年挂钩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京劳资发字[1993]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3.03.09
【实施日期】1993.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1993年
挂钩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3]40号1993年3月9日)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就1993年挂钩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1992年接收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征地占地农转工的工资基数,由企业按1992年清算以后人均挂钩工资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
数核增工资基数。
2.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