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2
•【字号】辽市政发[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创全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和任务。
加快推进供销社所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尽快建立起现代企
业制度;利用3到5年时间,在全市发展、规范和改造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副产品、再生资源龙头企业4个,新建农资配送中心1个,改扩建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1个,新建水果配送中心1个,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发展到700个,实现村村有店;由县(市)区供销社自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250个,再生资源连锁经营网点发展到400个,发展水果超市直营店10个,村级综合服务站发展到400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发展到30个。
覆盖全市90%的乡镇和较大规模的行政村,年营销额要达到10亿元以上,成为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和农村流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二、大力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按照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示范要求,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建设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连锁网络,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仓储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配送服务能力。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加快培育区域配送中心,开展区域配送服务。
加大网络整合力度,有步骤地对基层经营网点及村级综合服务社进行超市化改造。
完善配送和采购的双向功能,在把质优价实、适宜中小城镇和农村消费水平的日用品送到农村市场,并通过连锁配送网络把当地有特色的农副产品及加工产品送到城市,真正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尽快构建起以市县为主体,乡镇为骨干,村店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体系。
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优势,开展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培育一批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等产供销一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
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
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有效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传统的废旧物资经营网络,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网点收购作用。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功能
(一)多种方式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
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充分利用其人才、网络、设施等资源优势,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组织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建立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的快捷通道,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支持供销合作社创新专业合作形式,加快组建信用合作、劳动合作、合作担保、土地股份合作、住宅合作等新型专业合作社。
从实际出发,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
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开拓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协会运行机制。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
(三)强化对新型农民的培训。
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扩大特色农产品销售。
开展农民专
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引导农民调整种养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开展庄稼医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力争每个村有一名合格的庄稼医生。
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蔬菜加工、无公害农产品与绿色农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认证工作。
四、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创新
(一)不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基层社布局,撤并弱小社,努力培育一批经营手段齐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
在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改造中,把基层社改造和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实施,尽快改变基层社面貌。
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基层社出现空白的地区要根据需要抓紧恢复和重建,或组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代行基层社职能。
(二)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改制工作。
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合理设置股权结构,确保各级联合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
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建立以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
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快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整合重组,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优势主导业务领域打造品牌产品,培育龙头企业。
(三)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
予供销合作社。
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因规划改造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对己合并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在区划调整中,对原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要予以保留,对没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构的由相近部门设专人负责管理,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全部资产的完整性。
(二)加快解决政策及经营性财务挂账问题。
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共同复核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三)着力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稳妥处理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问题。
企业改制时,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历史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要及时进行补缴,确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接续。
(四)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用地问题。
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拨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也可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有规划开发和改造,用于扩
大经营。
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土地、房产权属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
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
对供销合作社建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所需土地,要优先予以提供或调剂。
对过去供销合作社内部整合资源、资产重组中调整的土地按现状,以划拨方式予以确认。
(五)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市政府将继续对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与国家和省扶持资金配套使用,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
支持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专业合作社、协会建设、开展经纪人等各种培训给予经费支持。
(六)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
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
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基础设施信贷投入,支持其向集团化、连锁化、标准化发展。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日常经营流动性贷款。
完善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改善企业直接融资状况。
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作用,将优质供销合作社纳入担保范围,扩大担保额度,改善企业贷款条件。
(七)加大税务工商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供销合作社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资产出让时,契税、交易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按规定处理;需缴纳契税和交易税的,市及以下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改制及职工安置。
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的工商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及改制后的村级综合服务站、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质检、卫生防疫等证照手续。
要为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综合服务社(中心)办理登记注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八)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重要商品经营和公益性服务。
要建立化肥、农药等主要物资淡季储备和预防灾害储备制度,储备任务由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承担,所需资金由企业向银行贷款解决,利息可由各级财政补贴。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经营和农村医药连锁经营。
允许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废旧家电拆解业务。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
配备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应注重考察推选有丰富供销合作社工作经验或有志于供销合作事业的优秀人员,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下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和任免,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意见。
加强供销合作社职工队伍建设,坚持实行人才兴社战略,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年龄结构,培育和造就出甘于奉献、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