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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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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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增强审计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含专项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安排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整改联动机制和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问题台账、定期跟踪、对账销号。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

需要延迟报告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已经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完毕的问题、原因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市审计部门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对研究处理情况作出回应。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正式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审计整改报告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市审计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要求部分问题较突出、性质较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专题作整改情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或者被审计单位限期重新整改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决定,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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