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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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实验使用剧毒品、易爆炸品、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源等的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审批、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全院危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设备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供应。

第四条除剧毒品、易爆炸品、放射源等公安部门直接管理的危险品外,在管理完善的条件下,各学院在教务处和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监管下可自行采购教学、科研需要的其它危险品。

第五条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剧毒品、易爆炸品、放射源,由各学院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最后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根据公安机关的批文,由保卫处派出负责剧毒品、易爆炸品、放射源的采购、押运人员2人随专车购买,购买任务完成后,将所购危险品直接交给使用单位保管人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七条剧毒品、易爆炸品、放射源的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单独1人不能取出;库内应建立保管账目,随时登记。

第八条实验室需使用剧毒品、易爆炸品、放射源时,应填写领料单,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库房领取(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保管员应依据备案的接触危险品人员名单办理发货手续,非备案人员,不予领发。

第九条使用剧毒物品的工作程序
1.单位使用剧毒品,实验室主任必须确定专人,配备专项防护用具,使用专项工具盛装和研磨,搅拌剧毒品的工具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管理;使用前,实验室门上应挂上明显标牌,注明“剧毒物品工作室,闲人免入”;使用中,要随用随领,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严禁自设“小仓库”。

2.使用剧毒品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

3.剧毒品用完后,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将剩下来的包装剧毒物品的各种容器及时收集,加锁存放。

第十条放射源的使用与管理
1.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放射源的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3.放射性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源时,必须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4.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5.已从事和即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
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6.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市卫生、公安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同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使用爆炸品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爆炸品人员须接受爆炸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并办理爆破证;使用过程中要现场指导,剩余的爆炸品要及时返还仓库。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处理,由购买部门在联系购买时与卖方签订的废弃物处理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自行与处理厂家联系处理。

第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均不得往下水道内倾倒或往土壤中掩埋各种放射性物质和化学试剂,对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空瓶和废液应妥善处理。

违者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公安、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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