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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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简称“市测试中心”)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管理工作,促进课题研究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测试中心科研分管领导负责对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三条科研课题的立项一般采用申请人申请、任务下达的方式。
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根据市测试中心颁布的科研课题指南选取课题或自拟课题,填报《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市测试中心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
第四条经批准立项课题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需签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研究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合同书》原则上需课题组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第五条课题承担单位或承担人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课题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由课题组提交书面意见报市测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六条市测试中心课题直接管理者,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参与课题署名,不领取课题费。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七条课题在研究开发时间内要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具体时间、方式由课题组提出申请,市测试中心确定。
第八条中期检查可采取提交阶段性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或请专家到现场指导的方式。
检查时,课题组应同时对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课题,市测试中心将对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第九条中期检查未通过的子课题,将撤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课题鉴定
第十条课题完成后,由市测试中心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课题组应按《合同书》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市测试中心提供完整的最终结题材料(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由市测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验收。
每个课题鉴定组的专家一般为3人,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鉴定专家组应对科研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由鉴定组长形成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课题立项资格: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经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第五章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凡经市测试中心同意立项的课题,可制定经费预算,并由市测试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后确定。
第十五条课题经费分两次划拨,《普通话水平测试研究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正式签订后划拨5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50%。
跨年度的课题,其经费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按年度拨付。
第十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属于第八条、第十二条情况的,暂停拨付后期经费;情况严重的,市测试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课题组负责人违约责任;因主观原因未完成课题的,应返回已拨课题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课题成果归市测试中心所有,以市测试中心名义对外发布或使用。
课题承担者有将该课题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市测试中心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课题同时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立项的,须遵照《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