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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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公益林检查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益林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省厅决定从今年11月初开始对全省公益林开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检查以各县市实施单位自查为主,市州林业局组织核查,省厅适时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范围为2011年已经启动补偿的国家级、省级和天保区县级公益林。

二、县级自查的主要内容:公益林区划落界、成图的界定情况;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公益林管护体系建设与制度执行情况;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益林档案管理情况等。

各市州检查,可在县级自查基础上,确定检查内容。

三、这次检查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一并进行。

同时,按照附件1、2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写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填报好表格数据。

自查报告和表格数据分国家级、省级和天保工程区县级公益林编写和填报。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扎实地开展自查和市州核查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公益林建设和管理以及补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县级自查务必于2012年11月底之前完成,各市州核查于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提交核查报告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省厅生态办。

神农架林区单位自查报告直接报厅生态办。

联系人:董春安电话/传真:************QQ群号:275368213 电子邮箱:**************附件:1、公益林县级自查报告提纲(略)2、公益林县级自查表(略)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鄂林办护[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林办护〔2012〕5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启动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2〕8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省林业厅决定成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海涛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李新水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晓洪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毓安党组成员、省森林公安局局长成员:姜必祥副巡视员兼造林绿化处处长沈德友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王润章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处长江建生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朱仕豹科技教育处处长周建华湿地保护中心主任万绍华宣传办主任侯开举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站长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有关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审定我省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沈德友兼任办公室主任,侯开举任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湖北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全省第二次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工作的实施、监测和监督;组织建立调查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组织调查人员培训和信息交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林办策[2014]28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林办策[2014]28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林办策〔2014〕28号)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有关情况的通知》(鄂政法治办〔2014〕1号)的要求,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设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调研提纲)。

二、调研对象全省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三、调研方式本次调研采取函调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涉及林业改革取向,事关重大。

请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人开展此项工作。

2、本通知所称行政执法与《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条同义,包括针对管理服务对象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3、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调研提纲(附件1)的相关内容,调查、研究和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打算和建议等,形成书面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求内容全面,详实,文字简练。

4、各地、各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调查表》(见附件2)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表》(见附件3)(相关表格请到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中下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林护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打击非法猎杀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最近,陕西侦破秦岭地区猎杀野生动物重大案件。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秦岭地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形势十分严峻。

为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严防非法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恶劣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大政治意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大熊猫、东北虎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切实维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和声誉。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野生动物保护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重大政治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职责,坚决遏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守护好来之不易的保护成果。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湖北启动会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湖北启动会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湖北启动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湖北启动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依法开展定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国家林业局相继启动了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以下简称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要求,为了做好我省的调查工作,经研究,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全国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湖北省启动会,对全省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到时间:2013年7月29日下午;报到地点:武汉雄楚国际大酒店。

会议时间:7月30日上午;会议地点:厅机关二楼大会议室。

二、参会人员1、省林业厅领导;2、全国第二次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湖北省领导小组成员;3、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专家委员会专家;4、各市、州林业局分管副局长、野保科长、野保站长;5、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资源(保护)科长。

三、有关要求请各单位于7月25日下午17时前将参会人员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发送省野保总站。

联系人:曹国斌************136****5481苏长江************134****4920电子邮箱:****************传真:************2013年7月24日——结束——。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林管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省林业局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共同努力完成2020年林业各项工作任务。

湖北省林业局2020年3月2日省林业局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是实现“十三五”目标和布局“十四五”规划的承启之年,也是“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和长江大保护“双十”工程的结账之年。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心意志,压紧压实防控责任,精准稳妥复工复产,积极推进国土绿化、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工作,加快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开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力争完成人工造林111万亩、封山育林97.6万亩,新增国家森林城市1个、省级森林城市3个,林业总产值4100亿元。

一、深入开展国土绿化以“无山不绿、无水不清、无路不荫、无村不美”为目标,以荒山、岸线、通道绿化为重点,以“成活成林”为标准,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开展国土绿化攻坚。

(一)推进精准灭荒工程。

力争完成精准灭荒造林63万亩,落实近三年新造林管护抚育和补植补造责任,实现“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林业三年任务按要求收官。

(二)推进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工程。

完成长江两岸造林22.1万亩,力争“十大标志性战役”林业任务按要求完成。

开展汉江两岸造林,加强汉江、清江干流岸线封育保护和生态修复。

(三)推进国家林草重点工程。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鄂林规〔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林规〔2015〕125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林业厅2015年7月20日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标准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标准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标准站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鄂林办护[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标准站建设标准》的通知(鄂林办护〔2012〕4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湿地公园: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建站质量,参考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了《湖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示范站建设标准》,现予以发布。

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湖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标准站建设标准为规范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提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基础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人员配置、办公配置、设备配置、监测图表及制度建设等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监测站在本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标准站主要指国家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市、县级监测站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另行制定。

一、人员配置国家级监测站点必须配置3名以上、省级监测站必须配置2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监测工作。

专职监测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或有三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或兽医工作经历,懂电脑、能熟练操作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直报系统,并经过省级以上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兼职人员配备应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

兼职监测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可根据情况,聘请护林员、森林公安、湖区渔民(村民)等担任兼职监测员。

二、办公配置有专用的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资储备仓库等,总建筑面积国家级监测站不少于100平方米,省级监测站不少于80平方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林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保局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入省林业局。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林护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林护发〔201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是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为基础,具有自然保护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公众休闲娱乐、野生动物种源保存和科学研究等功能的机构。

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各地不断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场所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在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由于片面“求全求大”、技术能力跟不上、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以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还屡屡出现低俗广告、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不仅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带来隐患,有悖于弘扬生态文化的宗旨,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引导全行业沿着生态文明方向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本通知下达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园、马戏团等所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要求其依据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活体标记、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立即停止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办护字〔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几年来,在秋冬季候鸟集群迁徙期间,局部地区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案件,以及滥食及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并成为疫源疫病防控领域的一大隐患。

随着2017年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的来临,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7年秋冬季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测巡护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并依法加强对各类观鸟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止对鸟类集群活动造成干扰。

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巡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改进巡护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探测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

尤其对使用网捕、毒药、猎夹、猎套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属省林业局审批权限且已制订人工繁育技术标准或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蟒蛇、棕熊、黑熊、猕猴属(实验动物)、食蟹猴、白鹇、黄腹角雉、红腹锦鸡、花尾榛鸡、虎纹蛙《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三、实施单位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四、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单位)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在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行政审批窗口书面签订《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有关要求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后,审批机关要在申请人(申请单位)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单位)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鄂林资〔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2019年国家林草局武汉专员办对我省开展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通报了我省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为推进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也是生态保护和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考核内容。

通报反映我省一些地方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还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重视不够,属地责任落实不力。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为契机,主动谋划,将森林资源保护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一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贯彻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要求,积极推动属地政府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县域内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二是化解保护发展矛盾。

聚焦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主要矛盾,主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调整等全局性工作,为科学布局地方生态空间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对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谋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努力破解资源监管难题,优化机制,整合力量,推进一支队伍执法,利用先进技术,优化监管和执法手段。

二、严格林地保护管理,持续推进森林督查问题整改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森林督查、林地被许可人检查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系列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侵占林地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但一些地方违法占地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林地保护管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造林绿化省级核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造林绿化省级核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造林绿化省级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鄂林办造〔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造林绿化省级核查工作的通知鄂林办造〔2017〕90号各市、州、县林业局:为全面准确掌握2017年度造林绿化完成情况及绿满荆楚行动实施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造林绿化省级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及内容1、2017年度绿满荆楚行动。

2017年度全省绿满荆楚行动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宜林地造林、无立木林地造林、通道绿化和村庄绿化;2015年、2016年绿满荆楚行动造林绿化保存情况。

2、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除外)。

2017年度全省长江防护林工程和森林抚育项目(2016年度下达的计划)实施情况;2015年度全省造林补贴项目保存情况;2016年全省农发林业项目和2014、2016年珍贵树种培育项目实施情况。

3、林业生态示范县创建和森林城镇、绿色示范乡村建设。

对全省2017年度创建林业生态示范县的单位和各地2017年申报的“湖北森林城镇”、“湖北省绿色示范乡村”进行核查。

4、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要求,对各地规范树木移植管理和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情况进行督查。

二、核查依据(一)绿满荆楚行动1、《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7年绿满荆楚行动造林绿化任务和营造林生产计划的通知》(鄂林造〔2016〕230号)。

2、各县(市、区)上报的2017年度绿满荆楚造林绿化县级自查成果。

3、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绿满荆楚行动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林造〔2015〕69号)。

4、2015年、2016年绿满荆楚行动省级核查数据。

(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1、长江防护林:《2013年长防林血防林检查技术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关于下达防护林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6〕278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鄂环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规范性,结合我省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胡敏联系电话:(027)87167480(兼传真)邮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6月8日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严格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总体安排,特制定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2020年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文件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管履职尽责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2020年度省厅拟确定稽查对象为武汉、宜昌、襄阳、十堰、咸宁(含所辖县市区)及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

二、稽查内容(一)检查《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鄂办文〔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35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5日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生态支撑。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森林蓄积量达到4.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达到55%,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火灾受害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

到2035年,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承载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全省林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基本建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林护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食野生动物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前养殖食用、不属于畜禽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以保护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药用、宠物等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积极引导停止养殖禁食野生动物。

对附件类别一所列45种野生动物,要积极引导有关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

确需适量保留种源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目的的,要充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三、规范管理允许养殖禁食野生动物。

对附件类别二所列19种野生动物,要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管理措施和养殖技术规范,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防疫检疫相关要求。

四、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避免产生误解和疑虑。

五、主动做好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工作。

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化解矛盾。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附表: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9月30日附件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类别物种名称分类管理范围一竹鼠、果子狸、豪猪、王锦蛇、草兔、东北兔、蒙古兔、豆雁、灰雁、石鸡、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斑头雁、鸿雁、斑嘴鸭、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赤麻鸭、翘鼻麻鸭、针尾鸭、绿翅鸭、花脸鸭、罗纹鸭、赤膀鸭、赤颈鸭、白眉鸭、赤嘴潜鸭、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红头潜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灰胸竹鸡、黑水鸡、白骨顶、寒露林蛙、赤链蛇、赤峰锦蛇、双斑锦蛇、金环蛇、短尾蝮、竹叶青蛇、白腹巨鼠(共45种)养殖户停止养殖。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强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严防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林护函〔20**〕668号)、《**肃省林业厅关于查处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行为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639号)和《**肃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林护函〔20**〕7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集中打击,坚决遏制乱捕滥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势头,维护我**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为建设“生态**南”创造有利的林区环境;通过清理整顿,依法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良好秩序;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自觉性,营造“热爱大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行动内容(一)行动内容在全**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捉、杀害、加工、贩卖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无证经营、无证驯养、无证收购、无证运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意识。

(二)行动重点1.清理整顿: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动物检疫站、综治办等部门配合,对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擅自经营、利用、出售、驯养、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皮毛市场、餐饮业等破坏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执法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2.集中打击:森林公安局、木材检查站、林业管护站和保护站等基层单位要加大巡查和看守力度,对进出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登记,逐一检查,全面摸底排查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活动,特别是舟曲、迭部等重点林区,要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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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监督检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4.02.08
【实施日期】2014.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和我省部分地方相继发生及媒体曝光了一些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案件,反映出各地仍然存在着野生动物保护履职意识淡薄、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遏制野生动物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国家林业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驻武汉专员办对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情况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为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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