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老师校外兼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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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学校老师校外兼课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利益,促进教师职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校外兼课活动应遵循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教师校外兼课应当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兼课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教师校外兼课,需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兼课时间、地点、单位、兼课内容、兼课课时等。
第五条学校对教师的兼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1. 兼课内容是否符合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要求;
2. 兼课时间是否与本职工作相冲突;
3. 兼课地点是否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4. 兼课单位的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教师兼课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教师校外兼课需签订兼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兼课内容与课时
第八条教师校外兼课内容应与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要求相符,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教师校外兼课课时不得超过本职工作课时总数的50%。
第十条教师校外兼课不得收取与兼课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兼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兼课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师校外兼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兼课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教师校外兼课情况,包括:
1. 教师兼课时间、地点、单位、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2. 教师兼课是否影响本职工作;
3. 教师兼课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教师校外兼课期间,应遵守兼课单位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兼课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学校对教师校外兼课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 兼课质量;
2. 学生满意度;
3. 对学校声誉的影响。
第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教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教师,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
1. 警告、通报批评;
2. 限制或取消校外兼课资格;
3. 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