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预案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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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目的
为了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保障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幼儿园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
1. 报备范围
(1)发生人员伤亡的意外事故;
(2)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事件;
(4)其他可能影响幼儿园安全的突发事件。
2. 报备时限
(1)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小时内报告;
(2)较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小时内报告;
(3)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小时内报告。
3. 报备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5)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4. 报备程序
(1)事故发生后,幼儿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事故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及伤亡情况;
(2)幼儿园负责人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相关科室及人员;
(3)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要求幼儿园配合;
(4)事故调查结束后,幼儿园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 报备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安全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流程;
(2)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报备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幼儿园应定期对报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三、责任追究
1. 幼儿园未按规定报备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2. 幼儿园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的,对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幼儿园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