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处方销售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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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处方销售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店处方销售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处方药的销售与管理。
第三条本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销售制度,加强处方审核、调配、销售等环节的
管理,保证处方药的合法、合规销售。
第四条本药店应当配备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调配和销售工作。
二、处方审核
第五条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
第六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处方是否由合法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
(二)处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三)处方中的药品是否符合患者的病情和药品的适应症;
(四)处方中的药品是否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使用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学技术人员有权拒绝调配和销售。
三、处方调配
第九条药学技术人员依据审核通过的处方,进行药品的调配。
第十条药学技术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遵循药品的配伍原则,避免配伍禁忌。
第十一条药学技术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是否与处方相符;
(二)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三)药品的储存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四、处方销售
第十二条药学技术人员在调配好处方后,向患者进行药品销售。
第十三条药学技术人员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当向患者说明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
第十四条药学技术人员在销售处方药时,应当要求患者签名确认,并保存处方和销售记录。
五、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遇到患者对处方有疑问或特殊情况时,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与执业医师沟通,必要时请其更正或重新签字。
第十六条对于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使用的处方,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拒绝调配和销售,并告知患者原因,必要时建议其就医。
六、记录和统计
第十七条本药店应当建立处方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处方号码、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等。
第十八条本药店应当定期对处方销售记录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掌握处方药的销售情况和患者用药需求。
七、培训和宣传
第十九条本药店应当定期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销售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本药店应当积极开展处方药销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对处方药的认识和合理使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药店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