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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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办法(2)
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11、中标通知书;
12、招标项目合同副本;
13、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六、定期、按时移交档案资料。

凡列入招投标台帐的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投标档案移交至档案室。

移交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移交上季度的招标投标档案,逾期未交档案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未列入招投标台帐的档案资料,档案室不予接收。

七、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对照档案目录逐一核实,并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持档案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

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档案室暂不接收,由经办人负责保存至资料齐全后再移交归档。

八、招标投标档案应该真实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书写时必须统一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九、查、借阅档案,必须履行领导审批、登记手续,填写“招投标档案查阅审批单”(附件2)。

查、借阅档案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妥善使用,确保完整无损,不准私自转借、复印、抄录、圈注、涂改、拆卷、抽页、销毁,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阅后立即归档。

十、工程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需借阅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附件3),借阅的档案必须当日归还。

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过建管局办公室批准,方可查阅。

十一、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招标情况报告目录
交卷人:收卷人:
附件2: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投标档案(查)借阅审批单
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档案查询、借阅审批单
附件3:档案借阅登记表
招投标档案材料目录
项目名称:招标人:公告号:
开标时间:年月日
交卷人:收卷人:年月日
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办法2017-01-16 12:22 | #3楼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采购档案管理,保护招标采购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发挥招标采购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档案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招标采购档案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地反映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档案建立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编码清晰,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存。

第五条招标采购档案内容以及排列顺序如下:
1、立项批文(发改委立项文件、上级项目批复、政府会议纪要、政府领导批示镇党委、局党组会议记录等)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图纸审查意见书
5、资金落实情况表或证明
6、明光市招标采购入场交易申请表
7、招标代理机构抽签表
8、招标代理合同
9、招标方案审查意见表及招标方案
10、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查意见表
11 、招标文件
12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13 、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页面打印件
14 、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15、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现场记录表
16 、开标现场相关资料(参会人员签到簿、投标保证金审查表、投标文件送达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记录表、开标唱标内容记录、招标人承诺书等)
17、评标专家签到簿
18 、评标专家承诺书
19 、评标报告及相关附件
20、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21 、网上发布中标公告页面打印件
22 、中标通知书
23 、合同
24 、其他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档案收集整理。

原则上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即形成招标采购档案,30天内移交。

第七条招标采购档案由市招标局统一归档、保管。

第八条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格借阅、查阅档案审批手续,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制度。

借阅的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履行登记手续。

借阅的档案不得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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