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名师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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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名师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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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名师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名师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东营市名师引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引进名师,充分发挥名师的作用,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升,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东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师,是指本市以外的省级以上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名校长或相当层次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办学校。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名师引进和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名师引进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同开展名师引进工作,牵头负责引进名师的管理工作;机构编制、公安、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名师引进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进
第五条引进的名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
(三)市级以上教学能手或学科带头人;
(四)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名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情况优先引进:
(一)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
第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名师引进计划报同级教育部门,同级教育部门制定名师引进具体方案,按程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八条具体名师引进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创新名师引进考评方式,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方式,也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引进名师无用编进人计划的,可追加用编进人计划;无空余编制的,可从有空余编制的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引进的名师需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用人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引进的名师聘期至少5年,期满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引进的名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引进的名师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给予安家补贴30万元(自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起,5年内按年度平均发放);
(二)聘期内给予每月1000-2000元的人才津贴;
(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市内落户;
(四)随迁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结合单位性质、本人身份、专业特长,指令性安置到对
口单位或相关单位;
(五)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暂无工作,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优先推荐到企业等组织就业。
自主创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引进的名师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引进的名师应当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主动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任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引进的省级以上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或相当层次人员,应当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达到本单位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
引进的省级以上名校长或相当层次人员,应当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且兼职从事教学工作,每学期须担任列入国家课程计划的1门以上课程(不含校本课程)。
第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创造条件,支持引进的名师开展学术研究、巡回讲学、出版专著等活动,参加外出培训及市级以上各类人才选拔,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引进的名师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引进的名师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脱离一线教学工作或达不到用人单位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不能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或达不到兼职教学工作要求时,停发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重新达到第十四条规定时,续发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但已超过5年聘期的,不再给予安家补贴。
第十八条引进的名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待遇: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引进的名师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其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二十条拟引进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进资格;已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和人才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引进名师或通过引进名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肃追究该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名师引进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经本市推荐评选产生的特级教师、齐鲁名师、齐鲁名校长或相当层次人员,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项除外)、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与所在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内可享受每月1000-2000元的人才津贴,具体参照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管理,由同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