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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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革命时期政治思想的特点
第一,财产权是各种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必须确认私有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把不得任意侵犯财产权作为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
第二,自由思想是政治思想的主流。
在革命时期,代表中小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们积极倡导自由思想,反对各种封建束缚。
第三,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政治主张的中心内容。
革命中代表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一般都把君主立宪制看作是理想的政治制度,不主张彻底推翻王权,只是要求君主服从国会的权威。
主要的政治思想派别
1 .保皇派。
保皇派是代表封建贵族利益的政治派别,主要代表人是罗伯特·菲尔麦。
菲尔麦于 1646 年写成了《论义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为行将崩溃的英国君主专制制度进行狂热辩护。
他在该书中提出,王权来源于义权,王权是绝对的,君主的意志高于法律,人类生来便是奴隶,是没有任何自由的,因为人类生来就从属于他们的父亲。
既然人类并非生而自由的,因此人类也就没有选择政府形式的自由。
专制君主制是上帝选定的,除专制君主制这种政府形式外,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可能存在主权。
2 .长老派。
长老派是在清教运动中产生的政治派别,代表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的利益。
他们反对国王凌驾于教会之上,主张由教徒推选“长老”来治理教会。
在政治上,他们并不反对国王在世俗事务上的专制权力,他们害怕人民起义,甚至不承认人民反抗国王的暴政是正当行为。
他们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主要是主张宗教改革而不是政治变革,在反对封建的政治斗命中他们显得十分保守而又动摇不定。
3 .独立派。
独立派是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和中等新贵族利益的政治派别。
他们要求每一教堂、每一教派都能独立自主,由教徒自己管理,教徒们可以自由解释《圣经》,不受主教干预。
在政治上,他们要求自由、平等,倾向于废除君主制,建立一个基于有财产资格限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
独立派的著名思想家是弥尔顿和哈灵顿。
4 .平等派。
平等派是独立派中分裂出来的政治派别,代表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利益。
他们要求通过普选建立共和国,实行权利和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李尔本是平等派思想的主要代表。
李尔本著有《人民公约》,提出生命安全和财产、信仰、言论等自由的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统治他人的权利。
人民同意的契约是国家和法的权威的来源,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他反对君
主制和两院制,主张建立一院制共和国。
议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但议会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而非最后的主权者,最后的主权者是广大的平民。
5 .掘地派。
掘地派是代表贫苦农民和无产阶级权益要求的政治派别,自称是真正的平等派,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是由于地主的掠夺,君主制既被摧毁,土地不均现象应被消除。
掘地派的思想代表是温斯坦菜。
温斯坦莱写有《真正平等派举起的旗帜》和《自由法》等。
认为真正的自由应是使用土地及其果实的自由,土地问题是根本问题。
主张以解决土地问题为核心建立一个理想的共和国。
这个共和国是高度民主的,共和国的所有公职人员都要由选举产生,共和国的立法、行政和经济管理权属于议会。
他主张废除一切旧法律,重新颁布简明扼要、体现正义和自由的新法律。
弥尔顿的政治思想
弥尔顿的《失乐园》
弥尔顿是英国革命期间独立派的著名思想家,发表有《论出版自由》、《为英国人民声辩》、《再为英国人民声辩》等政治著作,为自由平等和建立共和国而大声疾呼,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勇战士,是最早提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家之一。
弥尔顿提出,自由、财产和生命安全是人们天赋的自然权利,其中自由则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首先就在于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言论、出版自由,婚姻家庭生活自由等各个方面。
他特别重视言论出版自由,认为它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
弥尔顿猛烈抨击君主专制制度,指出君主专制制度与自由是不相容的。
主张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如果君主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用法律惩治他。
如果君主成为人民的仇敌,人民不仅有权推翻他的统治,而且有权审判、废除甚至处死暴君。
哈灵顿的政治思想
哈灵顿是英国革命期间独立派的著名思想家,革命时期出版了《大洋国》一书。
他以财产因素和心灵因素为基础,考察政治问题,提出维护、巩固共和国的主张。
提
出财富的占有权即产权是国家建立的基础,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产权。
政体的形式可以依据土地的产权来划分,可以划分为专制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国。
政府可以依据心灵的因素划分为两类:依据理智来统治的“法神的王国”,依据情欲来统治的“人的王国”。
他主张一个政府必须依据正确的理智来进行统治,注重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克制私利,禁忌情欲。
哈灵顿主张按照“均分与选择”原则建立政府。
设想一个良好的共和国必须有三个机构:元老院、人民大会、行政机构。
分别进行提案(均分)、表决(选择)和实施工作。
哈灵顿认为,一个国家要稳定,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保持产权均势,二是实行议会制和选举制度。
哈灵顿的构想对后来美国政治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一)霍布斯的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没有国家,没有统治权,没有私有财产,没有“你的”、“我的”之分的自然状态中,这是一种极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相互残害的敌对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状态”,不存在是和非、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
产生这种互相为敌的混乱状态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因为人类是自私自利的,在人类的天性中便存在着导致人们互相争斗的种种因素。
第二,因为人类是生而平等的,任何两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共同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但是,人类本性中还存在着的激情和理性,使人们同意履行一种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这种和平条件便是依据理性力量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霍布斯称之为“自然律”。
霍布斯提出,自然法最根本的原则是寻求和平。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需要有某种权威使人们必须遵守它。
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和平安全的需要,人们在
理性的启迪下订立了契约,各人均放弃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交给某人或某个集体,让他们拥有权威来管理社会。
这样,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是: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力和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或议会即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他的权力和权利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
霍布斯将按照上述契约而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叫做国家。
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
他把主权者看作是一个公共人格。
霍布斯所说的“人格”不过是公共权力的抽象体现。
实际上,他是将公共权力看作国家的本质。
这是霍布斯对国家观念的一个重要贡献。
霍布斯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国家问题,他的自然法学说和契约论否定了君权神授肯定了君权人授,指明了国家建立和存在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平安各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但他的契约论却是相当保守的,得出了君主主权的结论,这与他用契约论、自然法解释国家起源和本质是矛盾的。
这种矛盾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既要求进行一定程度改革,又害怕人民革命,随时准备与封建王权相妥协的政治立场。
(二)霍布斯的主权与政体理论
霍布斯认为,主权是决断和处理国家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灵魂”。
主权应包括下列内容:立法权;与其他民族的宣战言和权;对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宫女的预选权;颁赐荣衔爵禄之权和施行各种惩罚之权;掌握和运用国家全部武装力量之权,对一切意见和学说、书籍的审查权和最后裁决权。
总之,凡与公共和平及安全有关的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权力,均属主权的范围。
主权是至高无上的。
主权者的权力没有任何限制。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构成主权的各种权力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任何一项重大权力的分割和转让都会导致全部权力的丧失。
因此,霍布斯反对分权。
霍布斯依据主权者的不同,把国家区分为三种政体:君主政体,主权者为一个人;平民政体或民主政体,由公民全体掌握主权,贵族政体由一部分人掌握主权。
霍布斯把君主政体看作是三种政体中最优秀的国家形式。
(三)霍布斯的臣民自由论
霍布斯认为,政治自由即“在法津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臣民的政治自由是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的,自由与守法是相容的。
臣民的自由与主权者的无限权力是相容的,因为主权者的无限权力是臣民按照
“自由意志”自愿交给他的。
臣民自我保存的自由,是主权者不能剥夺的。
霍布斯坚决反对臣民反抗主权者。
霍布斯的臣民自由论,实际上是主张君主有绝对的权力,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任何反抗暴政的权利。
这种观点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害怕人民犯上作乱的心理,也反映了他们与封建势力调和妥协的保守性。
(四)霍布斯关于主权者义务的思想
霍布斯认为,主权者必须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竞争活动及财产不受侵犯。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主权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保持主权的完整,不得放弃和让渡主权。
2 .必须对臣民进行经常性的教育。
3 .必须制定公正的法律,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 .应该正确施行赏罚。
5 .必须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
注意驾驭军队和军队的统帅。
霍布斯关于主权者义务的思想清楚地表明了他反对封建贵族骄横暴虐,要求进行有利于资产阶级和贵族利益的政治改革,以满足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展的愿望。
洛克的政治思想
(一)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是西方最早对天赋人权学说进行系统证的思想家。
《政府论》是其主要政治著作。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生命即生存权。
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起源于人类谋求生存的劳动。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不可以为所欲为。
(二)洛克的政府起源思想
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互助的,是完备无缺的。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活动,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
但自然状态仍然是一种不断受到他人威胁和侵犯的状态。
这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很大缺陷:
(1) 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
(2) 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
(3) 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人们为了确保生命财产和安全不受威胁,便订立契约,把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两种权利交给社会;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权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三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
社会接受了人们基于契约而交出的权利,于是便设置政府,建立国家。
基于契约的政府,其权力不是专制的。
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的契约论与霍布斯的相比,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仅仅是交出了保护和处罚两种权利,并未交出生命、财产、自由这样一些天赋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第二,被授予权利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接受契约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洛克关于政府权力性质和目的的见解,代表了英国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鲜明地表明了他们要求新建的国家必须首先保护他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以便他们能自由地积累财富。
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他反对政府权力具有“专断的”性质,强调政府必须以人民福利为目的,这在当时是十分进步的。
(三)洛克的法治思想
洛克是一个比较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
在国家的政体问题上,他坚决反对立法权由一个人掌握的君主专制而主张立法由社会多数成员掌握的民主制。
洛克认为,民主制国家应当是一个法治国家。
法治就是国家必须依据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
法治是人们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有效保障。
因为:
第一,法律是理性原则的体现,服从法律是服从理性,服从理性不仅不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会扩大其自由。
第二,安全是自由的保障,服从法律,人们才能获得安全,从而获得自由。
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法治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还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鉴于君主专制和个人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只有实行分权才能保证法治。
(四)洛克的分权理论
实行分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可以克服君主专制和个人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
在公民社会即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中,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证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随心所欲的、为所欲为的权力。
立法机关是临时使机关。
执行权是负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
执行机关必须是常设机关。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各种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根难把它们分开,并同时由不同的人掌握。
洛克进一步指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
洛克主张在英国,立法权应交由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则让君主掌握。
君主必须服从议会,不得僭权。
在政府解体的时候,人们可以运用革命的手段来建立新政府。
当人民要求改变政府时,如果统治者妄图蛮横地用战争的强力来镇压人民,人民便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消灭统治者。
(五)洛克政治思想的历史地位
洛克是一个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其学说是站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的。
洛克是一个激进的反对君主专制的斗士,一个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先驱,一个才华横溢的杰出的政治思想家。
他用自然法和社会契约学说反对君权神授,反对君权至上,反对专制政体,第一次从理论上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他最早提出的分权理论,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提出了理论论证。
他对自由与守法和政府权力性质的论述,为以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提倡人民有反抗暴政和革命的权力,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洛克的政治思想大大影响了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众多的思想家。
他的著作《政府论》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广泛地流传,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古典名著。
他那些富于革命精神的见解和主张,对当时和后来为摆脱君主专制而斗争的人们,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和精神鼓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