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益中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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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益中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25
•【字号】津价费[2008]142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益中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2008〕142号)
和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益中学校申请核定初、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和价费[2008]5号)收悉。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起,益中学校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此前在校的学生,仍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和平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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