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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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
国土资源管理常见知识问题解答
2010-03-16 | 作者: | 来源:通江县国土资源局 | 【大中小】【打印】【关闭】
第一部份:土地违法行为及追究的相关责任
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非法开发、使用土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属非法批地行为,应如何处理?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建设用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新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都属于农用地范围。

因此,建设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
行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部份:耕地保护
《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怎样处罚破坏耕地的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
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
处罚,其目的在于使用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罚款。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定。

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3)承担刑事责任。

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
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
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农村村民修建自有住宅占用耕地应履行哪些义务?
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如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开垦。

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以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临时用地由哪个机关批准?如占用耕地是否需交纳耕地开垦费?
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耕地的,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必须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必须交纳复垦费。

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部份:农民建房及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除直接为种植业、畜牧业服务的基础建设用地以外,其他建设用地,都是非农业建设用地。

利用农产品和畜产品开办的加工工业也属于非农业建设用地。

但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田间道路和种植大棚、养殖棚圈等属于农业建设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能否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

在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
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

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

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

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调剂,经批准可以申请宅基地。

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如何计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其标准面积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占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5人以上的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由哪个提出申请?
只能由农村村民每户的户主提出申请,而不是家庭其他成员,每户的户主,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

农村村民迁建住宅后,原旧宅基地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迁建住宅后,原旧房必须自行拆除,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土地收归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申请集体土地修建住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更不准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凡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交村、社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送所在片区国土资源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统一由片区国土资源站上报县政务中心转交国土资源局审查,由国土资源局统一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站派员实地定点放线。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转报市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村民建房占地收费标准是多少?
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在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情况下,不收任何费用,但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新建、扩建、迁建住宅占
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情况下,也不交纳费用。

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国土部门统一开垦。

耕地开垦费标准为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2倍。

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占用土地由哪个部门收费?
只能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收取。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农村村民宅基地包括农村村民居住的寝室、堂屋、粮食堆房、厨房、厕所用地。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③国土站实地调查;④乡(镇)人民政府审查;⑤县国土资源局审核;⑥县政府审批;
⑦颁发证书。

所需材料:①申请;②户籍复印件;
③交款凭证复印件;④原土地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⑤补充耕地委托书;⑥其他材料。

农村村民建房占地,只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涉及收费的只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收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到该集体经
济组织内建房占地应如何办理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该集
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使用国有土地。

第五部份:土地登记及权属争议问题
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土地登记?
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土地登记:
(1)对于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不得登记;
(2)对于经营性土地没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登记;
(3)对于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登记;
(4)对于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记;
(5)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得登记。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怎么解决?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政府的处理决
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予以确权登记。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土地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

这种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法登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保护;二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已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建设竣工后,必须依法登记,否则按非法占地论处。

第六部份:地质灾害知识及防灾措施
什么是地质灾害?
通常是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

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

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6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类型:
地震、火山喷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地裂缝)等。

什么是崩塌?
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根据运动形式,崩塌包括倾倒、坠落、垮塌等类型。

根据岩土体成份,可划分为岩崩和土崩两大类。

崩塌的运动速度极快,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崩塌的规模大到数亿立方米(山崩),小到数十立方厘米(落石),崩落距离可达数千米。

什么是泥石流?
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的,形成的一种夹带大量的泥砂、石块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往往突然暴发,浑浊的流体沿着陡峻的山沟奔腾咆哮而下,山谷犹如雷鸣,在很短时间内将大量泥砂石块冲出沟外,在宽阔的堆积区横冲直撞、漫流堆积,常常给人类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

按流域的沟谷地貌形态可分为沟谷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

什么是滑坡?
指在山坡岩体或土体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

一般由降雨、河流冲刷、地震、融雪等自然因素引起。

近年来,由于斜坡前缘切坡、后缘弃土加载、庄稼灌溉等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比例明显增加。

在农村,滑坡也俗称“地滑”、“走山”、“垮山”和“山剥皮”等。

滑坡的科学分类非常复杂,国际上将它作为斜坡运动的统称,包括了5大类13种类型。

滑坡的规模小到数立方米,大到10多亿立方米,滑动距离可达数千米。

发生地质灾害怎么办?
若发生地质灾害,受灾害的人必须层层向社、村、乡报告灾情,并紧急采取敲锣、打盆等警示,组织先撤离人员的避让措施,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哪些属矿产资源?
国家目前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有155种,分能源矿产(如煤、天然气等)、金属矿产(如铁、金等)、非金属矿产(如页岩、石灰石等)和水气矿(如地下水、矿泉水等)四类。

我县常见矿产资源种类有:煤、天然气、铁、铝土矿、硫铁矿、石灰石、页岩、河道砂石、石料等。

村镇和房屋选址的安全影响因素有哪些?
(1)地形因素。

新建房屋选址首先应选择在常年洪水位以上一定高位的平缓平地。

尽可能避开江、河、湖(水库)、沟切割的陡坡。

但在山区,当新址不得不选择在靠山或沿江地带时,应该察看后山的地形,尽可能留出安全空间。

当后山斜坡为圈椅状的地形时,通常是古老滑坡分布区,应进一步察看是否有滑坡陡坎、裂隙等其他现象,以便确认。

圈椅状地形也容易汇集降雨形成的地表水流,造成斜坡地表土蠕动,形成浅层滑坡。

当后山是陡崖、陡坡地形,应注意可能的山体崩塌。

当形成类似“大肚子”的凸起地形时,滑坡稳定性差。

当新址位于沟边时,应该设置在一定高度的斜坡上。

位于岸边时,应注意水位高度,避免洪水掏空斜坡形成滑塌等灾害。

应避免直接坐落在沟谷口,以防泥石流灾害。

有条件的地段、新址与岩边应保持5—10米的安全距离。

没有条件设安全距离的,要注意察看岸边是否稳定,对岸坡进行适当的防护,对建筑物基础与基地进行加固处理。

(2)岩土体因素。

在工程地质中,一般可以将岩土类型分为基岩、松散堆积体、土体等。


岩大多形成于数千万年以前,稳定性通常较好;松散堆积体成因复杂,如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形成的堆积体稳定性差,切坡或排水等人为扰动后易形成新的滑动;土体可分为黄土、红粘土、残坡积土等多种类型。

一般来讲,分布在平缓地带的土体稳定性较好,不会发生严重的滑坡等突发地质灾害。

但是,分布在斜坡地带的土体稳定性往往较差,特别是开挖或暴雨期间,易产生严重的灾害。

(3)降雨和水文条件。

降雨往往是触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首要因素。

因此,当新址位于沟口时,应了解堆积区的形成历史,查看古老或历史泥石流的发生特征;当新址位于沟口边缘或行洪区时,必须详细了解该区的地表汇流条件,注意收集了解历史洪水位或泥位迹印,将新址置于较高的位置;当新址后部紧邻陡坡时,应细心查看斜坡的松散堆积物分布以及产生坡面泥石流
和滑坡的可能性。

(4)人为不合理工程活动。

在新址附近,应调查人为工程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应了解修路、采矿等在沟谷中弃渣诱发泥石流的可能;了解斜坡后缘堆载或前缘开挖切脚诱发滑坡的
可能;了解农业灌溉、水渠和水池的漫溢和漏水、废水排放等加剧滑坡的可能;了解沟谷和斜坡随意堆弃渣土和垃圾引发泥石流的可能。

在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些什么?
(1)乱挖乱填可能诱发地质灾害。

对新农村而言,保留一定的地形起伏,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地质生态环境,保留泥石流等的行洪通道,还可以使建筑物错落有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新农村品位。

过度追求场地的绝对平整,不仅会增加建设费用,而且因之形成的挖、填方边坡还可能成为滑坡隐患,填方厚度较大时,还可能导致地面和建构筑物基础不均匀沉降问题。

南方不少农村经常在植被茂密但岩层风化强烈的斜坡地段
开挖,形成圈椅状边坡围成的场地,而又不采取必要的支护,暴雨时,极易遭受滑坡灾害。

(2)人为改变河道路径可能引发山洪与泥石流地质灾害。

天然河道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经由内外地质动力综合作用的结果,或弯或直遵循的是自然规律。

未经专业人员科学合理论证,都不宜大兴工程,人为改变河道的自然状态。

山水相依才是适合人居的自然环境,自然山水功能用人造山水功能无法替代,优美的自然环境可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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