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4.28
•【字号】津交发〔2023〕102号
•【施行日期】202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
运营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23〕1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保持高速公路良好的技术状况和通行服务水平,现将《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章评分办法
第四章成果运用
第五章附则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保持高速公路良好技术状况和通行服务水平,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与规范,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营高速公路(含PPP项目路段)收费站与服务区等设施,路网运行、公众服务等运营服务的评价。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办法;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组织对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含PPP项目维护运营主体)实施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存在多个运营项目的,采取综合得分作为考核结果。
第五条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评价工作由市公路中心组织专业综合评价组按照自然年开展,内容包括公路路况评价、管理规范化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评价三部分。
第七条公路路况评价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为依据,
评价范围为高速公路养护统计年报中的路线;评价指标为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
第八条管理规范化评价以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委及市公路中心等颁布的各项养护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养护纲要、工作要点等为依据,包括设施养护效果评价和制度落实规范化评价。
设施养护效果评价重点对高速公路设施养护和路域环境进行评价;制度落实规范化评价重点对行业部署与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社会满意度评价重点对高速公路设施、出行服务、意见与建议回复等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分办法
第十条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年度总评分满分为1000分,其中公路路况评价、管理规范化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评价分别占500分、450分和50分,具体如下:
年度总评分=公路路况评价评分管理规范化评价评分社会满意度评价评分。
第十一条公路路况评价评分满分为500分,由基本分项和加分项组成。
路况基本分项为450分,对于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平均值和优等路率不达标、出现单公里次差等路、存在连续PQI值不达标路段等情况,在450分基础上累计扣分。
路况加分项为50分,由排名加分(30分)和指标加分(20分)组成,排名加分根据PQI值排名按照分差依次递减,PQI值相同时排名可并列。
指标加分在PQI 值达标的基础上,对高出标准值的部分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
第十二条管理规范化评价评分满分为450分,由设施养护效果评价评分、制度落实规范化评价评分组成。
设施养护效果评价满分为100分,按四个季度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每季度得分
由季度前2个月评分和季度末月评分组成,分别占总分的30%、30%和40%。
制度落实规范化评价满分为350分,按全年两次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三条社会满意度评价满分为50分,由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12345热线等答复效果(满分30分)、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网络问卷调查(满分20分)两部分组成,按照调查结果和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
第四章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按照年度总评分从高到低依次对受评单位进行排名,对评分排名前三名且成绩950分及以上的进行表扬,对成绩900分及以下的采取行业通报、约谈上级单位主要领导、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市交通运输委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资金来源为高速公路通行费。
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需求分析和科学决策,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投资计划报市公路中心。
第十七条市公路中心按照本评价办法要求制定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评价标准,并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意见,报市交通运输委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评价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维护与运营服务考核办法》(津高速处办〔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