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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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

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

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

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

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

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

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法理法与正义

法理法与正义
二、第二十三章第二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二、形式正义的标准
上述三个形态的形式正义均有各自的标准。(1)第一种形式正义(法律正义)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古今许多思想家对此做了精辟的论述,本书第十六章“法治国家”也对此做了一定的阐述;(2)第二种形式正义(抽象正义)主要是指平等问题;(3)在这里,我们重点要阐述的是第三种形式正义,即程序正义。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意识到正义概念的多义性;
了解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着重掌握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和形式正义的标准;
掌握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了解实质正义的标准;
了解实质正义的妥协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
教学要求
1、在了解正义的多义的基础上,掌握首要的实质正义是什么,及其原因;
2、了解八种正义观以及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标准;
第六,文明。与野蛮对立,意指程序应当合乎文明与生活道德。程序就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
三、形式正义的局限性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可兼得之处,要完全实现形式正义,在一定的限度内就要牺牲实质正义。这就是形式正义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相对于社会正义来说,形式争议可能没有准确地反映社会正义。例如,一些法律曾经为计划经济所服务,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仍坚持不变,则不能体现社会正义,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引起了后面两方面关于惩罚和补偿的讨论。
第二,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这是法律平均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为了恢复分配正义。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一、正义的内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

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

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 自然 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

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

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

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 哲学 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 分析 正义 问题 ,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

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

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

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

在受同一 法律 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

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

他的 理论 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

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

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 正义观对法律的 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

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与正义的关系摘要: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首先阐述了人们对正义的不同理解和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的原因以及笔者对正义的理解。

正义与法的关系体现在正义对法有评价作用以及对法律进化的有强大推动力,其次法律对正义具有实现作用,表现在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正义;关系;内在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8-0130-02引言“法”-古体字为“■”,据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

而“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

”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

所以法和律就词义来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含有正义的意思。

法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利益,维持正义,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与正义密不可分,它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学阶梯》中曾提到:“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因此,要认清法与正义的关系,首先应当认清什么是正义。

一、对正义的认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经验上判断正义和非正义,例如当一个黑人受到歧视时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不正义的,一个人做了好事还受到受益人的责难,这也是不正义的,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却很难给正义下个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定义。

这就好像我们生活在时间中,却很难说清楚时间究竟是什么。

当然,很难给正义下定义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

有学者总结到,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极为抽象和形而上的,所以很难给正义下一个全面而标准的定义[1]。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

法与公平正义的概念是什么法与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概念,涉及到关于社会组织和行为规范的问题。

它们都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并通过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来实现。

法是一种由政府和法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准则,强制执行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一定的订立程序和执行办法确保人们的权益和平等。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经过审议和投票,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平等参与,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起到规范社会行为和解决纠纷的作用,它对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提供了制裁和惩罚。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和伦理原则,要求社会的资源和权益在分配和使用方面的公正性。

公平正义强调不对任何人或团体进行歧视和偏袒,要求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评判和对待其他人。

公平正义要求公平分配资源,即人们根据付出和贡献的大小来获得相应的回报。

公平正义也要求公正的法治,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没有特权和豁免。

法和公平正义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法律旨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制定和执行公正的规则和程序,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权益的平等保护。

法律作为一种权威的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他们不侵犯他人的利益,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公正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其公正性和可靠性。

而公平正义则是法律的基础和目标,是法律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终目的。

然而,法律和公平正义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的,有时可能会因为政治、经济等因素受到一些影响,导致某些法律可能不够公正,或者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

此时,人们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改革和司法的独立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司法制度的独立和公正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司法的独立性能够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实践中,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一定的挑战和困难。

例如,社会资源有限但需求却无限,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资源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第三章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
15.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 观点? 答:(1)关于法与正义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 是:法本身代表正义 法与正义是等同的。第二种是:正义是衡 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正义)的标准(如自然法学派)。第三 种是: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 至少二者并无必然的联系 (如分析法学派)。(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也有正义论与功利主义 之争。但与中国古代的义利之争不同 西方的两派都重视法的作 用。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根1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敷工资设艺料技高试术中卷0资不配料仅置试可技卷以术要解是求决指,吊机对顶组电层在气配进设置行备不继进规电行范保空高护载中高与资中带料资负试料荷卷试下问卷高题总中2体2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1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1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3术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 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本文概述正义,作为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历来受到各领域的广泛关注。

在法学领域,正义更是被赋予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实践价值。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法学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法律正义的不同方面和层次。

本文旨在探讨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法律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首先将对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外延。

接着,文章将分别阐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特点,包括其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

文章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何在坚持形式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法律正义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二、形式正义的内涵与特点形式正义,亦被称为“程序正义”或“看得见的正义”,其核心在于强调过程和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的语境下,形式正义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和裁决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当事人受到平等且公正的对待。

形式正义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要求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人,不受个人身份、地位或财富的影响。

法律的明确性也是形式正义的重要内涵,法律规则应当清晰明确,以便公众能够了解和遵守。

再次,程序公正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所有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形式正义的特点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立性,即法律不因个人的主观意志而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和客观。

第二,普遍性,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受特殊情况的干扰。

第三,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公众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

法律毕业论文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法律毕业论文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那个时代更是百家争鸣的时期,而且各个学家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鉴于此,这两个时期的学者的理论是进行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的基础。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正义与法律关系论最早的古希腊前期智者,在正义和法律的问题上观点颇多,且具有那个时代鲜明的特征。

比如特拉西马库就说过:“正义是强者的利益。

”[1]卡里克利斯也手过:“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正义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正义的。

”[2]其实他们的这些言论就是为了保障当时的法律得以贯彻,让人们认同,以维护其“强权就是公理”,“强权政治。

”吕科弗隆则认为“法律中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正义。

”[3]也就说其主张的自然法是人们“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

基本上古希腊的前期智者们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统治者应该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强迫人们遵守。

人们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正义,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显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

当然我们至今无法确定这些学者是否在刻意地建立这些观点以适应统治阶层的需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毕竟这些观点反应了当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

还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原则是强者的政治,这就是正义的,但对于人民大众说这不见得是正义的,其实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体现正义,但不一定能完全体现正义的。

这一点正式笔者后文中想论述关于法律与正义的相对性的观点,虽然现在普遍的观点是一部法律能够体现当时的社会现状,而且很多是体现当时的正义的,但不表示法律就一定能够体现正义,这与法律以体现正义为目的并不矛盾。

苏格拉底认为:“法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那么也就是说法的涵义是所有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东西。

”[1]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

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

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

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

法理学课堂笔记法理学课堂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词源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

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西方:“法学”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特殊社会科学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三、法学学科的特点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制史和有法律意义的社会生活2、法学研究的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3、法律实践性非常强4、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5、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6、法学具有价值性四、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1、法学的科学化(起始于19世纪)2、法学的分支学科法理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制史国内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外国法学边缘法学五、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1、法学与哲学2、法学与政治学3、法学与经济学4、法学与社会学5、法学与历史学结论: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发性的科学,它必须依次于其他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历史的发展特点: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二、中国法学的发展特点:1、三千多年的法律建设和发展,形成中华法系2、中国法律制度是以刑罚为核心3、中国法学深受儒家的影响4、中国法学的专业化层次不高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二章法的概念一、中文“法”的词源汉代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最本质基础是正义。

没有正义的存在,法律的存在就没有价值。

所谓正义,它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因此,正义千百年来为人们无限憧憬与不断追求的目标与理念。

法律与正义的良性循环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标签: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康德曾经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笔者认为,崇高的道德法则中要数正义最为重要。

为了追求正义,无数仁人志士不惜抛头颅,洒热血。

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也谈到了法律与正义。

他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

那究竟什么是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本文的意图正是要澄清此类问题。

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前470年——前399年)持以秩序价值为核心的正义观。

有一个叫希比亚的,曾问道苏格拉底有关正义的学说是什么。

苏格拉底对他说:“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因此,在苏格拉底看来,“合法就是正义”。

这个结论并不是苏格拉底的信口雌黄,他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毅然饮鸩,以身殉法。

“苏格拉底之死”成为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合法就是正义”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说服不了我。

笔者坚持认为“恶法亦法”。

我们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天赋人权,人人自由平等”,苏格拉底作为公民,与其他公民地位平等,为什么要由其他公民“民主”判苏格拉底死刑?像苏格拉底这样为了所谓的“正义”而献身,令人感到痛惜与深切同情。

其实,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向来被视为法律的实质和宗旨。

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

由于形式正义体现法律的条文规定,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落实中,可能会导致某些个案中的实质非正義。

法理学 正义

法理学  正义

•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一天暴风 吕底亚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个牧养人。 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 雨和地震后,地壳裂开一道深渊。他在深渊里见到一 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 匹空心的铜马,马身上有小窗户。马身体里有一具尸 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体,尸体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渊。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 他戴着金戒指去开会,当戒指上的宝石转向自己时, 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 别人看不见他,认为他已经走了,当宝石翻转过去时, 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 他又出现了,别人又看得见他。反复几次之后,他知 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 道自己有了隐身的本领。利用这个本领,他当上了国 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 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谋杀掉国王夺取王位。假 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 定有二枚这样的戒指,让 正义之人和不正义之人各戴 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一枚,那么结果将会如何?
二、正义的分类
庞Hale Waihona Puke 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 伦理上 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经济和政治上 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 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 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是以保证人们的利益与愿 望的制度。 望的制度。 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 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 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 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 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1、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有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里, 2、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A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改变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时指 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永恒公平” 在批判蒲鲁东的抽象的 出: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 映其保守方面、 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 神圣化的表现。 神圣化的表现。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概念,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常委政府立法地方立法:地方人大经济特区,较大市地方立法:政府,人大5个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授权立法立法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立法的特征:(1)特定主体(2)立法权限(3)立法程序(4)立法技术法的特征:(1)阶级性(2)意志性(3)强制性(4)权利性我国立法程序(一)提出法律议案: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审议法律议案(三)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主体: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二)司法的特点:书上是: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公正原则三、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思维,技巧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一)法律解释概念广义概念: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包括无效、非正式的解释)其解释主体为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法律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7.法的适用的特点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21.法的执行的特点22、立法的特征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9、社会主义法与******政策的异同点30、法的价值的特征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分)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2分)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

(2分)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2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分)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2分)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分)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

(2分)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

国开《法理学》形考作业 1形考参考答案

国开《法理学》形考作业 1形考参考答案

法理学作业 1第一章——第四章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40 分)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实际的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科学,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律的历史类型。

6.法系——指法律的系谱,即法的形式传统。

把具有相同形式传统或系统法律系谱的法归结为法系。

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习惯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

8.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每小题 12 分,共 60 分)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有哪些?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体现为“11个坚持”:(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11)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

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

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存在与发展。

法律既是一种有关社会规范的制度,也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

然而,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明了,常常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就法律与正义的哲学思考展开探讨,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中的问题。

首先,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矛盾是法律哲学中一直存在的问题。

法律立足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然而,这些规则并不总能完全代表正义的要求,有时还会造成某些群体的利益受损。

例如,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对弱势群体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或者对某些价值观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哲学思考来回答一个问题: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其次,正义的概念具有多样性与相对性。

正义是人们对于公平、公正和道义的追求,但它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

正义的界定往往因时间、地域和文化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都体现了当地社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法律的制定也会受到当地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和追求的影响。

因此,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必然受到当地文化、历史和社会现实的制约。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相对灵活的制度,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特殊情况,以实现当地人们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法律的相对性也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在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不同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也可能不同。

如何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的同时,保证对每个人的正义诉求的满足,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性的法律组织和机构应该推进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以便更好地解决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法律的成文方式如何与正义目标相适应。

成文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过明确的文字规定来保障公正与一致性。

然而,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无法对所有情况进行详细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运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来保障正义的实现。

浅析“落后就要挨打”中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落后就要挨打”中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析“落后就要挨打”中法与正义的关系正义的含义具有不同的形态,即具有普罗透斯似的脸且落后就要挨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共同的特点,所以要论证该观点的正确性就必须以史为镜进行分析。

标签:正义法的价值秩序落后就要挨打一、“落后就要挨打”是否符合法律视角下的正义观面对以“中国速度”迅速崛起的中国,整个世界予以高度的关注。

然而,并非所有的关注都是善意的:一个一百多年前还在处于落后挨打的国家如今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赶超西方,现已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

在羡慕和嫉妒之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鼓噪“中国威胁论”企图遏制中国的强大,因为以他们的思维模式,国强必霸,落后于中国必将承受“上帝之鞭”。

[1]通常持该观点的都是曾经侵略过他国、进行过殖民统治的国家。

如将他们的思维模式抽象为法律规范,则应为:在这个世界上的国家,如果其中有国家落后于其他国家,则该国家必将受到其他国家的制裁。

究竟这句话的对错如何,是否符合法律的价值观,能否作为普世的标准,不妨以“正义”为标准参考之。

作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正义应当是确定和具体的。

但由于时代背景、社会发展的不同,正义的含义又呈现出多元化的内涵:从古希腊的先哲,到中世纪的神学家,直至近代的资本主义先贤、现代法学家,追寻正义的步伐一刻也没停止。

尽管他们所得出的正义的结论往往因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而不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没有正义论就没有法哲学。

正义表现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法律的最高目的就是提供和实现正义,法的特殊品格也使他能够成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最可靠保障。

[2]小至一家,大至一国,无以规矩不成方圆。

因此,以正义为标准参考该观点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正因为正义的含义具有不同的形态,即具有普罗透斯似的脸[3]且落后就要挨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共同的特点,所以要论证该观点的正确性就必须以史为镜进行分析。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正义观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由于处于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且人口数量有限,无论是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均呈现出“小国寡民”的社会结构形态,对比同时期的东方国家,其社会结构形态相差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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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

本文主要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正义对法的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

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一、正义与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

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
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三、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

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两方面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

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层面上几乎难以评价。

在社会层面上,这种评价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

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用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

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

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

例如,早在古希腊奴隶社会全盛时期,人们就正义反对奴隶制,启蒙思想家用正义谴责封建特权引发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的世界性立宪运动;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使美国法律不断进化。

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

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

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

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

主要表现为(1)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2)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
与完善。

(3)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

(4)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如国家赔偿。

第四,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

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

通常的法律适用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对提高法律的实效起到重要作用。

在一个缺乏正义追求的社会,首先受到打击的就是法律的实效。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群众出版社. 1996年
2.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3. 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1999年
4.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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