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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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3
•【字号】珠府办[2014]25号
•【施行日期】201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14〕2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粤办发〔2014〕4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管理、林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等职责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2.将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城镇的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污水(污泥)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林业局。
3.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可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候车亭、路名牌的建设职责划入市公路局。
(二)取消的职责。
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以下职责予以取消:
1.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变更及撤销的审批。
3.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4.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和三级资质核准,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5.将城市道路绿地,城市公园,公共绿地(街旁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将原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以下职责予以下放:
1.将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下放给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2.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委托下放给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3.将情侣路海边垃圾打捞监督管理权下放给香洲区。
4.将体育中心、圆明新园、南琴路、南屏镇片区支路(濂泉路、屏南路、东方外语学校)、体育学校等路灯及情侣路景观灯、前山大桥、昌盛大桥、海天公园等景观灯的养护下放给香洲区。
5.将莲花大桥和横琴口岸等路灯养护下放给横琴新区。
(四)增加的职责。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2.核准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绿道规划及建设的监督管理。
2.加强湿地保护。
3.加强城市景观和广告管理。
4.加强燃气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及地下管线的管理。
5.加强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建设的监督管理。
6.加强城市管理的计划与综合协调指挥及对城市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设施(含城镇的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污水污泥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与地下管线、林业与湿地、森林防火、城市管理综合考评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拟订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综合服务。
(四)承担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和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办文、办会、督办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信息、信访工作;负责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政策法规研究;负责拟订中长期规划;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本行业相关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窗口服务、网上办事管理及其他法律事务。
(三)人事监察科。
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引进、人员调配、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群、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市政设施科。
拟订城镇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城市照明、防洪排涝、市政排水、户外广告等设施,下同)规划和大、中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市政设施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负责对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及运营的监管。
(五)市容环境科。
拟订市容市貌管理、垃圾收运处理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负责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监管。
(六)园林绿化科。
拟订园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园林绿化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负责公共绿地、公园、绿道建设使用的监管。
(七)排水与治污科。
拟订城镇排水与治污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排水与治污的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负责对城镇排水与治污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燃气与地下管线科。
拟订城市燃气与地下管线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燃气与地下管线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考核办法等;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林业与湿地保护科。
拟订林业、湿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资源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行业管理;统筹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封山育林等工作。
(十)森林防火科。
统筹协调森林防火的宣传动员、科学研究、技术运用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承担森林防火指挥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十一)统筹监管科。
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年度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大规模的统一治理活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和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总工程师1名(处级副职);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9名(科级正职11名、科级副职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从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划转7名人员及其行政编制至市市政和林业局。
(二)市市政和林业局统一拟订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依据行业管理部门检查考评意见划拨维护经费,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三)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局的职责关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和市政道路、客货交通场站(枢纽)、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候车亭、路名牌、护栏、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及其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相关市政设施等新建和改建项目的规划设计。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诱导屏、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交通视频监控等设施日常养护。
市公路局负责大桥、特大桥、高速公路和隧道等设施日常养护
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有关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防洪、污水污泥处理的政策规范、技术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综合服务和督促检查,参与相关工程竣工验收。
2.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关系。
宜居环境设施和资源保护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提出,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平衡后,纳入市政府年度基建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3.与市财政局的职责关系。
城市养护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林业经费、森林防火经费及应急抢险经费等由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计划审核及相关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督管理。
(四)与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的职责关系。
1.香洲区、高新区负责除市公路局养护项目外的其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含绿道)、市容环卫等日常养护工作;其他行政区、经济功能区现有养护模式不变。
2.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镇的排水、污水污泥处理的行政审批职责,根据城市管理实际,可下放相应的行政审
批职责给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
(五)设立市市政和林业局西部城区分局,行政编制3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任务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