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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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川财会[2001]6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11.08
【实施日期】2001.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川财会[2001]64号)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2000]5号)和《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川财会[20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将从今年12月份起陆续进行,于2004年年底结束。

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基本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按照“统一印制,分级管理,集中换证”的要求进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部规定统一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
一律不得擅自印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级直属单位、中央在蓉单位的换证工作,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单位的换证工作,原则上县一级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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