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库汇编之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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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库汇编之附录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注:①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②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附件二的规定。

③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④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
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⑤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
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⑥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
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支路确定。

⑦与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得按注③和注④折减。

1、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第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1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第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表2
3、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3
4、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表4
5、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5
性适当减少。

6、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6
附录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表1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
距离计算。

2)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
104Pa)的乘积计算。

3)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表2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条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表3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
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
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表4
注:
1)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
的乘积计算。

2)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
量的规定执行。

3)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
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
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
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
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
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
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条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表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条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6
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
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
少25%。

④、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
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7
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条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8
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条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9
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表10
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表11
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条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1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2
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表3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4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
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表5
附录4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GB17914-1999《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附录A
说明:“○”符合表示可以混存;“×”符合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

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是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享。

1)说明过氧化钠等过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2)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

凡混存物品,货垛
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
接触。

附录5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GBJ11984-89《氯气安全规程》第4.6条
常备抢修器材表表5-1
常备防护用品表表5-2
附录6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一、落后生产能力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落后产品
注:“*”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为该产品应于1999年底前停止生产
淘汰期限1999年是指应于1999年底前淘汰
淘汰期限2000年是指应于2000年底前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1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2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附录7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83号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码。

现将调整后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目录》中的有毒化学品之前,必须办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每次进口、出口《目录》中所列有毒化学品时,进、出口者必须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取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能进口所登记的化学品。

各地环境保护局应督促辖区内使用进口化学品做原料的企业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协助海关做好化学品进出口的验放工作,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1998年12月25日修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化学品目录修订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9号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我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现在执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主题词:环保有毒化学品严格限制目录公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附录8特种设备目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特种设备目录(节选)
附录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2003)
国家标准局批准2003-10-01实施
本标准第4章4.1;第6章6.1、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7231-19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首次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参考德国DIN 2403-1984《管道按流体介质的标识》和日本JIS 9102-1987《配管系的识别显示》修订的。

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本标准的基本识别色由原来的七种颜色增加到八种颜色,管道内物质的标识方法由原来的二种提高到五种。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7231-1987。

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国定、郑宝琴、吴高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非地下埋没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识别色identification color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2识别符号code indication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3危险标识danger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4消防标识fire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4 基本识别色
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1)。

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应用举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表1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
4.3 当采用4.2中b),c),d),e)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4.4 4.2中c),d),e)的标牌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4.5当管道采用4.2中b),c),d),e)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

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

例如:N<sub>2</sub>、H<sub>2</sub>SO<sub>4</sub>、CH<sub>3</sub>OH。

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a)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A图A1中的b)图=。

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中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A图A1中的c)和d=图=,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见附录A图A1中的e)图=。

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5.4 5.1 和5.3中的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5.2中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6 安全标识
6.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6.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4.5、5.4的规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标识方法应用举例
A1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1)
图A1
A2危险化学品和物质名称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2)
图A2
附录10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1 爆炸品标志易燃气体标志
3不燃气体标志有毒气体标志5 易燃液体标志易燃固体标志
标志7 自燃物品标志 标志8 遇湿易燃物品标志
底色:柠檬黄色
底色:柠檬黄色
图形:从圆圈中冒出的火焰(黑色) 图形:从圆圈中冒出的火焰(黑色) 文字:黑色
文字:黑色
标志9 氧化剂标志 标志10 有机过氧化物标志
底色:白色
底色:白色
图形:骷髅头和交叉骨形(黑色) 图形:骷髅头和交叉骨形(黑色) 文字:黑色
文字:黑色
标志11 有毒品标志标志12 剧毒品标志
底色:白色底色:上半部黄色
图形:上半部三叶形(黑色)下半部白色图形:上半部三叶形(黑色)
下半部两条垂直的红色宽条下半部一条垂直的红色宽条
文字:黑色文字:黑色
标志13 一级放射性物品标志标志14 二级放射性物品标志
底色:上半部黄色底色:上半部白色
下半部白色下半部黑色
图形:上半部三叶形(黑色)图形:上半部两个试管中液体分别向
腐蚀品标志17 爆炸品标志易燃气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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