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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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厂房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厂房租赁管理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园区租赁市场监管,促进园区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厂房租赁活动。
厂房租赁行为包括出租、承租、租赁合同订立等一切与厂房租赁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园区管理方应当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房屋租赁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园区厂房租赁市场的监管,维护租赁
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园区管理方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支持园区内租赁企业发展,提高园区内企业的租赁质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园区管理方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园区内厂房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园区内厂房租赁相关信息和市场行情,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第二章厂房租赁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厂房租赁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土地使用性质,有良好的园区资源利用规划。
(二)租赁企业具备相关经营执照和登记证明,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园区规定履
行租赁合同义务。
(三)符合园区管理方设置的厂房租赁条件和资格审核要求。
第七条厂房租赁程序:
(一)租赁企业提出租赁申请。
(二)园区管理方审核租赁企业的相关资质和条件。
(三)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厂房使用。
第三章厂房租赁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园区管理方要加强对厂房租赁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租赁市场的合法、公平、有序。
第九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赁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厂房租赁市场信息和价格指导,加强市场监管,防范恶性竞争和价格虚高。
第十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赁合同监管制度,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程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园区资源供给情况,合理调整租金标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
第四章厂房租赁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二条园区管理方要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和保障。
(一)加强对园区内厂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厂房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提供咨询、服务和协助,解决租赁企业在厂房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维护园区租赁市场的秩序。
第十四条园区管理方要创造良好的租赁环境,提供便利的租赁政策和措施,吸引优质企业入驻,促进园区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五章厂房租赁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园区管理方要建立健全厂房租赁奖惩机制,对在园区内租赁积极贡献的企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租赁合同、损害园区利益的企业给予处罚和惩戒。
第十六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的,园区管理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园区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适时公布。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园区管理方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