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裁判文书改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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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裁判文书改革的关系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严密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制度的变化可以说引领着裁判文书的变化。
而裁判文书必须要在司法制度的指引下体现案件的真实情况。
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整个审判过程的灵魂所在,裁判文书完整阐释了整个案件的精华。
因此,裁判文书必然要说理与论证并重,真实再现案情,并且从法律角度剖析整个案情,再给予合理的裁判。
这才是一篇合格的裁判文书所应当具备的内容。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
然而通过这么多年来的观察发现,我国的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不没有太大的进展。
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制作的法律文书往往偏向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忽略了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与对裁判的理由的说明。
这样的裁判文书如同没有灵魂的死物,不具有深刻的内涵。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也越来越高,裁判文书也面临着一次次的改革,以求趋向更加完善的地步。
从裁判文书的性质上看,裁判文书的生效代表着诉讼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与义务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裁判文书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正性与严谨性,即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必须注重说理与论证,并且事实理由充分,论据充足,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从裁判文书的结果上看,裁判文书最终都必须要面向广大的人民群众,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也必须要向人民群众公开。
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也在不断地加强,现有裁判文书事实陈述、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三大块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这就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裁判文书的这种“不合理”现象造成了人民群众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失去了信心,司法制度的权威在人民群众心中渐渐流失。
因此,为保障司法制度的权威,裁判文书必然要进行一定的改革。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分析论证”。
而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在文书中会出现诸如“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本院认为”等字眼,但是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却缺乏必要的阐述,以及对法院采纳某一证据或不采纳某一证据的认证及分析却丝毫没有相应的体现。
这是不符合现代法制反战的要求的。
司法制度的发展导致我国的立法活动频繁,从而导致普通群众无暇顾及每部法律的更新,相反的,人民群众越来越关心法官审理案件后所制作的裁判文书,因为从这些裁判文书中民众可以体会到法制的变革与发展。
因此,人们更注重法官作出相应的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如果现在的法律文书不发生相应的变革,不突出体现说理与论据,那么裁判文书所具有的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作用就不能够很好的体现出来。
从以上的观点来看,无论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还是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觉醒的需要,裁判文书都必须作出一定的改革。
司法制度与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司法制度要求裁判文书作出相应改革,裁判文书的改革能够重整司法之权威,两者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