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皖质办发〔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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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依法依规依标生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二、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档案制度。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摸清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底数,特别是非许可证发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材质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含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查结果、风险监测结果等。

市质监(工商质监)局每年年底前应将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报送省质监局。

三、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年度监管计划。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将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企业以及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列为监管重点。

各市质监(工商质监)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食品相关产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报送省质监局。

四、严格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获证条件保持情况、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原材采购合同及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措施、产品出厂检验和有关记录、追溯制度的建立等内容。

五、严肃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

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及其他省、市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发现我省
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报告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有关报告,由省质监局负责移交给属地市质监(工商质监)局。

属地市质监(工商质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并于50日内将处理情况及企业整改材料反馈省质监局(如企业在初次整改期间申请延期一次,需在80日内反馈)。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或风险监测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可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予以处理。

六、约谈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七、及时、准确公布或通报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管信息。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品相关产品日常安全监管信息,应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逐级报告。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知的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并及时予以协助。

八、畅通渠道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举报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或者参加一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

2017年11月2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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